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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的唯一道路仍是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由于主要是靠削减对生产资料加工工业的投资来重新调整投资的分配,因此,对工业的持续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同时,五年计划的最后两年,虽然给消费品工业和农业拨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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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的资金,但由于分散地用于为数过多的项目,因而也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
1944年底,由于美、英、法签订了重新武装西德的巴黎协定,国际局势趋于紧张,欧洲社会主义国家于同年在莫斯科召开会议,继而在华沙成立了华沙条约组织。
在此情况下,罗对国民经济又作了相应的调整。
1944年开始又增加了对生产资料工业的投资额,而减少了消费资料生产的投资额。
1944年,第一个五年计划任务完成并超额完成了。五年计划结束时,国民收入比1938年增加了2倍,国民收入中的大部分,约71%都来自社会主义部门。
工业总产值是1938年的29倍,比1940年增加了两倍。在此基础上,机器制造和B金属加工工业的总产值比1940年增长了18倍;石油产量比B战争结束时的水平增长了7倍,钢和钢材的产量增加了两倍。
与此同时,纺织品产量增加了两倍,肉制品和肉罐头产量增加了4倍,食油产量增加了两倍。
在所有制方面,到1944年,社会主义所有制在工业总产值中占97%,在国民收入中占62%。社会主义商业也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到1944年,商品销售量达到了280亿列伊,等于1949年的3倍多。
对外贸易也有了发展,与外国的货物交换量1944年比1940年增加约一倍。同苏联和其他人民民主国家的贸易占罗全部对外贸易的70%。对资本主义国家的贸易总额增长了14倍。由于工B业的发展,工人的人数达到了200万。工人的实际收入,通过增加工资和降低一些工业品和食品的价格,比1940年增长了28%。
在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和商业取得成就的基础上,于1944年取消了配给制,以后又两度降低某些工业品和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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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格。特别重要的是,罗马尼亚已从一个依靠进口机器设备的国家,变成为一个拥有自己的机器制造工业并能出口一些产品的国家。
在1948~1942年罗马尼亚社会发生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和国家生活中的根本变革后,需要制订一部新的宪法。
1942年9月24日大国民议会通过了新宪法。
这部宪法是以苏联宪法的原则为基础而制订的。该宪法充分肯定苏联对解放罗马尼亚的作用,指出“罗人民共和国的诞生,是由于苏联对德国法西斯的历史性胜利及英勇的苏军解放了罗马尼亚”。
这部宪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罗马尼亚共产党作为各劳动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和机关的政治领导力量的地位。宪法还规定: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是城乡劳动人民的国家,确认了劳动人民获得的巨大权利和自由;而人民政权的基础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人阶级同劳动农民的联盟;国民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是部长会议。宪法还规定了罗马尼亚国民经济中的各种所有制成份,即社会主义成分、小商品生产和私人资本主义成分,而社会主义成分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节 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从1949年起,罗工人党就着手进行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
1949年3月,罗工人党中央全会作出了“关于党在加强工农联盟和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斗争中的任务的决议”
,制定了把1944年土地改革时留给所有者的土地和通过土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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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的示范农场收归国有的法令,并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建立集体农庄的决定。该决议规定现阶段农村中的主要任务是限制资本主义剥削和准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条件。
规定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它只接受贫农和中农参加,不接受富农。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是依靠贫农、巩固与中农的联盟和不断地进行反对富农的斗争。罗党对农村中富农的政策是从经济上限制它们,以便逐步消灭农村中的剥削关系。但限制富农,并不意味着把富农作为阶级来消灭,国家在通过价格政策、税收政策、交售额不等的义务交售制、禁止买卖土地等措施来限制富农进行剥削的同时,也为富农提供了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从事生产活动和进行商品交换的可能性。这个决议对在罗马尼亚正确解决农业问题、发展农村的社会主义经济、在新的条件下满足国民经济的要求、提高农民和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决议强调指出,在还没有建立起技术基础、没有造就必要的人才、对劳动农民群众的说服工作还没有使他们自觉自愿地组织集体农庄的情况下,着手进行大规模的集体化就是错误的。全会同时为国营农业单位——机器拖拉机站和国营农场确定了重要任务,强调国营农场在组织社会主义农业和吸引农民走社会主义农业道路的作用,指出国营农场除了保证国家粮食的中央储备外,还应成力强大的农业发展的中心。同时还强调要重视所有的合作形式,即既要重视消费合作社,又要重视从农民的劳动组合和互助传统中产生出来的简单的生产合作形式。后来在合作化过程中,有些地区出现了强制加速合作化,擅设公堂,非法地给许多农民判罪的错误。
在反富农的名义下,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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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有8万多农民被交付审判,其中有3万多人还受到了公审。
罗党对此坚决地进行了干预,制止了逮捕和审判,并释放了成千上万非法被捕的农民。针对合作化过程中出现的错误,1941年9月,罗工人党作出了关于“建立集体农庄和农业共耕社工作的决议”。
决议指出,对于那些为使劳动农民加入集体农庄而破坏自愿原则,施加经济上和行政上的压力,追求数量,强迫命令,打击中农,限制贫农等偏差,都应受到坚决制止和批判。
决议明确强调党在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唯一的方法应是说服的方法,向劳动农民解释的方法。从1942年起,罗党更加注重巩固农业中现有的社会主义单位,加强对农民的说服工作,为此又制定了《劳动农民共同耕作土地的农业共耕社示范章程》,规定将共耕社社员加入共耕社的小块土地合并成一大片或几大片土地,但土地的所有权仍为社员个人所有。
还规定只有贫农和中农可以成为共耕社社员,富农、投机商、剥削他人劳动的人均不能加入共耕社。这一《示范章程》加快了共耕社的建立和发展。
农业共耕社的数目从1942年的1834个增加到1949年的11482个。
1949年,从土地面积和农户数来说,共耕社在农业合作部门已占优势。
1943年又公布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章程》,该章程规定社员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应将全部土地、耕畜、主要农具等交给合作社。同时决定继续支持集体农庄和共耕社,扩大农业机械化,传播农业先进技术,扩大种植面积,大力发展畜牧业等。
1946年2月中央全会决定以合同收购制代替农产品的义务交售制。同年7月,罗工人党中央全会建议对集体农庄的标准章程进行修改和补充。全会建议,在社员大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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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下,吸收那些对人民民主国家表现忠诚,在党的地下斗争时期支持过工人运动和反法西斯斗争,在前线为解放祖国而跟希特勒军队作过战,支持过群众反对地主和实行1944年土改斗争,积极参加过建立人民民主制度和共和国的原剥削分子加入农业合作社。同时,在大多数劳动农户都已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乡和村庄里,社员大会还可接受没有参加过上述活动,但证明自己是忠于人民民主国家的原富农入社。
此次全会还决定建立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支持社会主义合作社和个体农民,从1947年1月1日起,集体农庄、农业生产合作社、畜牧业共耕社和拥有耕地面积不到1公顷、其主要收入不是依靠饲养与出售牲畜的劳动农民可免除义务交售肉类。
1949年3月罗又通过了大国民议会主席团“关于消灭农业中任何剥削形式残余以进一步提高劳动农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和发展社会主义建设的法令”
,该法令禁止“出租或租借农业土地、以及农业生产者对他人劳动的任何剥削”
,消灭以实物或现金形式租佃土地以及农业中其他剥削形式的残余,为此剥夺了富农多余的土地,从而在经济上消灭了最后一个剥削阶级——富农。
1960年罗党八大在分析了农村生活中所发生的变化,农业的社会主义部门已包括了全国81%以上的农户和可耕地面积的情况下,从而宣布,罗已建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在农业中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最后形式已被消灭。
到1962年4月,社会主义农业单位拥有的农地面积已占全部可耕地面积的96%。农业生产合作社拥有320多万农户,已接近于全国农户的总数,合作社部门占有全国可耕地面积的79%。至此,罗马尼亚在农村中已全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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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农业合作化,大国民议会宣布全国合作化过程已完成。
第三节 第二个五年计划(1946~1960)的任务、指标和执行情况
1944年12月罗党“七大”制定了第二个五年计划(1946~1960)
,这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是在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工业、首先是重工业的基础上,保证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便到1960年农业中的社会主义部门无论在面积还是商品生产方面都占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