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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剑--全球追捕、审判纳粹战-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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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隐秘的种族灭绝——强制绝育
  纳粹党执政并逐步巩固了政权以后,该党一向倡导的种族优生学说便很快由务虚的纲领变成实实在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由一个党的独家见解变成带有强制性的统一的国家行为。
  1933年7 月14日,纳粹德国政府颁布的俗称绝育法的《防止具有遗传性疾病后代法》就是其种族优生立法的一个典型。该项法律要求对一切患有各类精神和肉体疾病的病人实施强制性绝育,并对被社会上加以排斥的群体进行定义。该法拉开了迫害残疾人的序幕,并成为纳粹政权推行种族优生立法的奠基石。
  绝育法针对的是患有遗传性疾病的病人。它一发端就开宗明义地道出其主旨:“任何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如果通过医学诊断认定为其子女也将受到遗传性的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损害,都将被进行绝育”。该法律还对患有遗传性疾病的人进行了定义,任何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均自动成为绝育手术的候选人:1 .先天低能;2 .精神分裂症;3 .躁狂一抑郁性精神病;4 .遗传性癫痫症;5 .亨廷顿氏舞蹈病;6 .遗传性失明;7 .遗传性耳聋;8 .严重遗传性身体畸形;9 .任何情况下的严重酗酒。
  该法律具体实施的法律框架为:一方面,残疾人可以申请绝育;另一方面,公共卫生部门的医生也可以提出申请。对于在医院的病人和在押的囚犯,医生、护理院和监狱的负责人也有权提出申请。新成立的遗传卫生法院隶属于具有司法判决权的最低一级法院,它们可以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判决。遗传卫生方面的上诉法院也随之出台,它们隶属于地区巡回法院,而且也是由两名医生和一名法官组成:其中一名医生来自公共卫生部门,法官则来自巡回法院。巡回法庭作出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该法律还包括强制性绝育的条款,一旦法院判定进行绝育,不管当事人是否同意,都将被实施绝育手术。如果有必要,警察部门还有权使用强制性手段迫使当事人就范。
  1934年元旦,绝育法正式开始实施。数以万计的德国男女,由于医生和健康部门判定他们患有遗传性疾病而被迫进行绝育手术。1935年 10 月,第三帝国又颁布婚姻卫生法,要求对整个人口进行甄别审查,防止患有遗传性退化疾病的人结婚,特别是那些绝育法所针对的人们。随后,纳粹政权连续颁布了大量对上述两部法律加以详细说明和扩大化的条例。
  希特勒上台还不满一年,纳粹德国的卫生部门即已出台了对国内的白黑混血居民(主要是指1921年占领德国的法国和比利时部队中的黑人官兵和德国妇女所生的子女)进行强制绝育的计划。早在1935年9 月的《纽伦堡种族法》颁布之前,纳粹德国的专业医务人员在地方当局的支持下,就已经对这些混血种人实施强制绝育。
  1935年前后,此项针对3000余人的“种族卫生”工作已告终结。在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纳粹卫生当局的施政重点已从混血种人转向被他们视作第二个劣等种族的吉普赛人,逼迫他们在立即离开德国和迅即接受强制绝育手术之间选择其一。以后,同样的打击的锋芒又指向具有一半甚至1 /4 犹太人血统的德国居民。
  大战初期的节节胜利,使得纳粹德国的政治家、思想家、行政管理专家和卫生界负责人,也随着他们的元首而得意忘形,从而着手制定一项令所有被征服或占领国家的民族充当奴隶并且逐渐消亡的隐密性种族灭绝计划一高效率、大规模的强制绝育。为此,数以百计的纳粹医生、教授、专家甚至护士,在行政管理专家的通力合作下,相继提出了几十种绝育方法,十余种实施方案,并且在奥斯维辛、拉芬斯布吕克、布亨瓦尔特、达豪等十多个大型集中营内对数以万计的犹太、吉普赛囚犯、因从事抵抗运动而被捕的政治犯和男女战俘进行了残酷的手术试验,造成他们大量死亡或者终身残疾、终身不育。仅仅臭名昭著的党卫军旅队长。妇科专家卡尔·克劳贝格一个人就曾给奥斯维辛和拉芬斯布吕克的700 多个犹太和吉普赛女因进行过严重摧残其健康的绝育手术,至少造成其中1 /3 死亡。另一个恶魔医生霍斯特·舒曼在1942年秋至1945年3 月,几乎每周都要给30—60个犹太或吉普赛少女甚至10岁以下女孩实施惨绝人寰的单侧或双侧卵巢爱克斯光超高强度照射手术,目的就是寻求一种高效率的绝育方法。此举致使上百名女孩当场死亡。“死亡天使”尤塞夫·门格尔不仅杀人如麻,而且在实施绝育手术方面也“颇有建树”,他虽然不曾发明新的绝育方法,却积极执行德国法本和拜尔两家大型化学企业的委托,给3000—6000名集中营女因注射了这两家公司新推出的未经临床实验的绝育药剂,其中许多人因此死亡或致残。此外,德国国内的不少处决中心也兼具实施强制绝育手术的功能,许多医生和护士都接受过实施绝育手术的系统培训。在这些中心被实行强制绝育的德国人和其它国家的受害者,多达数千人。
  此外,被实施强制绝育的对象还包括在德国从事强制劳动的欧洲各国的女性劳工,首当其冲的是被纳粹德国视为最危险敌国的苏联和波兰妇女。无论妊娠时间长短,她们都必须接受风险很大的人工流产手术。为此,即使出现手术后死亡,纳粹医生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据德国《明镜》周刊2001年第31期公布的最新研究资料,1934年1 月至1945年4 月,纳粹德国医务人员对40万属于“无生存价值”或“劣等种族”男女实施了强制绝育手术,受害者的绝大多数是妇女。直到1970年,上述40万人中还有6 万多人健在。
  纳粹医学界为希特勒之流制定的绝育计划十分庞大,除开日尔曼血统和极少数欧洲国家的卖国贼集团外,其他民族均有可能被列人需要进行绝育手术的范围内。假如纳粹德国真的占领并统治了整个欧洲,将有2 ——3 亿人成为绝育手术的受害对象,而为了达到这一罪恶目的,纳粹政权将使用数以万计的专职绝育医生。
  应当指出,强制绝育并非纳粹德国的专利,早在纳粹上台之前的1929年,丹麦议会就通过了强制绝育法,并加以实施;比纳粹德国稍晚,瑞典、芬兰、冰岛和挪威也分别实施了强制绝育法。而且,即使在纳粹德国灭亡后很久,北欧国家仍旧推行强制绝育法。然而,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强制绝育尽管带有很强的歧视色彩,却没有发展到极端的程度。只有在纳粹德国,强制绝育才畸形膨胀到种族灭绝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节 T—4行动——大屠杀的前奏和预演
  纳粹分子的屠刀首先指向的目标,并非犹太人,而是被希特勒称之为“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即精神病人和其他难以治愈的重病人,如结核病人、残疾人。这当然首先是指德国人中的重病人和残疾人。对重残病人的大屠杀,是头号战犯希特勒亲自下令加以部署的:1939年9 月19日,亦即入侵波兰之战爆发不久,希特勒召见了帝国元首府办公厅主任菲利普·比勒和党卫军卫生部门负责人卡尔·勃兰特、莱奥纳多·康蒂,向他们下达了消灭全国重残病人的命令,近期内至少要杀掉一半。
  他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重残病人都是些“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而他们长期难以治愈,徒然占据着大批病床,造成许多光荣负伤的战士得不到及时医治,这是不能容许的,因此,所有重残病人均应消灭掉。至于消灭上述病人的手段,康蒂主张使用注射毒药的办法,希特勒则坚持使用毒气,结果是两手并用;反正是贯彻了无痛死亡的‘安乐死“原则。
  卡尔·勃兰特和菲利普·比勒是希特勒直接任命的执行“安乐死”计划的最高全权代表。他们负责编制行动纲领、讨论重大问题、经常向希特勒汇报情况,并接受和迅速贯彻他的指示。但是,此2 人并未参加灭绝残疾人计划的日常工作,儿童和成年人“安乐死”计划的具体负责人是维克托·布拉克,他的正式官职是纳粹德国元首府办公厅第二办公室主任。实施灭绝残疾人计划的办事机构如下:中央办公室,由格哈德·勃恩博士负责(194 年夏天后,由迪特利希·阿勒斯负责);医学办公室,由维尔纳·海德博士负责(1941年12月以后,由保罗·尼彻博士负责);行政办公室,主任由格哈德·勃恩兼任(194 年夏天后由弗里德里希·蒂尔曼负责)
  ;中央财务办公室,由维利·施奈德负责(194 年3 月后,由弗利茨·施米德尔负责;1942年四月后,由弗里德里希·罗伦特负责);运输办公室,由莱因霍尔德·福尔贝格负责,副手为格哈德·希勃特;人事办公室,由弗里德里希·豪斯和阿诺德·奥尔斯负责;监察员办公室,由阿道夫·古斯塔夫·考夫曼负责。其中,前三个办公室的负责人均为全国有名的专家教授。上述负责人中的一部分曾作为美军军事法庭举行的医生审判案的主犯出庭受审,如卡尔·勃兰特、维克托·布拉克,且均被处以死刑c 保罗·尼彻在民主德国举行的另一个审判案中被判处死刑,维尔纳·海德则被缺席判处死刑。总之,上述各个官员均已成为够格的战犯。
  纳粹党和帝国卫生部门的负责人雷厉风行地贯彻落实元首的命令。经过月余的拼搏,思想已经完全纳粹化的医学专家、法学家和行政管理专家以及教授们,炮制出一套系统地、主要依靠医疗单位消灭重残病人的计划。由于该计划是在柏林市动物园大街(Strasse Tiengarden)4 号的一座别墅中拟订的,为保密起见,该计划的代号简称为T —4 计划,具体执行该计划的护士被称为T 一4 护士。消灭重残病人的刑场,由原来的精神病院、疗养院。儿科诊所等略加改造即成,主要是要修建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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