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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检验我们的理论时我们不必过份地小心翼翼,在我们已经接近的特别事例中,通过把这个事例本应引导我们预告的结果和最值得相信的原因进行比较,我们就能得到那些确实已经实现了的理论。在我们的期望和真正的事实之间的差异经常是能够把我们的注意力吸引到一些重要的干扰因素上的唯一的事情,而这些干扰因素是我们曾经忽略了的。不仅如此,这种差异经常揭开我们思考中的错误,这种错误比对任何可以恰当地称为干扰因素的忽视还要严重。这种差异经常可以向我们显示我们的整个论证基础本身是有不足的;可以向我们显示我们所用以论证的资料仅仅是确实对结果起了决定性作用的事情的一部分,而且还不总是最重要的一部分(见同上,第332页)。
虽然这完全是一种无懈可击的证实主义的论述,但值得注意的是,穆勒不能使自己把对预言检验的失败等同于拒绝以下的理论:一个“我们的期望和真正事实之间的差异”表明,要抛弃原先的理论不是因为它是错误的,而仅仅是因为它有“不足”。
穆勒的论文中为了满足检验我们的理论需要的那几页转向了对趋向律的极好的阐述。
毫无疑问,一个人经常对一整类的东西做断言,而这些东西中只有部分是真的;但他的错误通常不是断言做得过宽了,而是做了错误的断言;他预先指出实际的结果,但本来他应该只指出向着这种结果的趋势——这是向着这种结果的方向以一定的强度活动的力量。要考虑到例外;在任何还算是先进的科学中也许是没有例外这种东西的。被认为是一个原理的例外的东西,总是侵犯了这个原理的某些其他的和与之有别的原理:一些其他的力量冲击了原来的力量,并使之偏离原来的方向。没有和它的例外共同存在的 规律——一条规律在99%的事例中起作用,而它的例外在1%的事例中起作用,这是不可能的。有两种规律,每种都可能在百分之百的事例中起作用,通过它们的联合作用产生共同的结果。如果在两种力量中较不明显的一种被称为干扰的力量,这种力量在某一个事例中足以超过另一种力量,造成了人们通常所称为例外的事例,这同一个干扰力在很多其他的事例中也许都作为一种影响因素起作用,没人会称这些事例为例外(见同上,第333页)。
三、趋向律
我们在前面说到李嘉图和马尔萨斯的时候已经遇到了趋向律,现在我们最好是暂时离开主题来考虑趋向律在科学工作中的正确性。古典经济学家考虑到了干扰因素,认为干扰因素能够使经济理论的结论出现矛盾,这种考虑在现代经济学家中也有回响。现代经济学家呼吁,假定其他情况不变的条件是永恒地和经济“规律”的一般前提或论证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①在俗人和学科学的学生中,都广泛 地存在一种印象,认为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充塞在社会科学中,而在物理学、化学和生物学中就极少存在。然而,离开事实的东西是不存在的。一个完全不要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的科学理论事实上将导致完全封闭:在这个理论中引起所研究的现象发生重要变化的变量没有一个被省略,实际上只是在这个理论中的变量相互之间发生作用,它们同外界的变量没有发生关系。也许只有天体力学和非原子热动力学曾经接近于取得这种完全的封闭和完整(见布罗德贝克,1973年,第296—8页)。物理学的高度封闭和完整的理论是很例外的,但甚至是在物理学和物理学以外的自然科学中也很少有有关的情况都被包含入它的理论中的例子,而这些情况远不是保持不变的。②
通常,只要是对一个因果关系进行检验,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在自然科学中的出现和在社会科学中的出现是一样多的:这种检验所采取的典型形式是,在假定检验之外的其他有关的起始条件和有关的因果关系缺席的情况下来论证结果。总之,自然科学中说的是辅助性假设,这种假设在对科学规律的每一个检验中都存在——这使人想起杜海姆的不可驳性论题——而社会科学说的是,如果假设其他情况不变条件满足,社会科学的规律或假说就是正确的。但是这两者的目的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都要排除理论中专门解决的问题之外的所有可变因素。
因此,可以说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的几乎所有的理论命题都是趋向律。但是,在物理学和化学中的大多数趋向论证,以及所有经济学和社会学中的趋向论证,在它们之间的确有完全不同的世界。举例说,加俐略的落体质量定律当然带有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这一暗含的假设,因为在所有自由降落的情况中,物体在降落过程中都遇到空气阻力。
加俐略事实上采用了“绝对真空”这个理想来排除他所谓的“意外事件”的影响,但是他对诸如摩擦力等因素造成的干扰作用的大小进行了估计,而这一点在抽象的定律中是忽略了的。正象我们刚刚看到的那样,穆勒完全意识到古典力学中这种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的特点:“就象力学中的摩擦力那样……干扰因素也象那些受到它们所干扰的因素一样有自己的规律”(见穆勒,1976年,第330页)。然而,在社会科学中,特别是在经济学中,遇到不是以专设的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做趋向论证是很平常的——用一堆杂乱的东西来对任何未知的东西做假设——或者如果是专设的,也仅仅是在质量上专设而不是在数量上专设。因此,马克思的利润率下降趋势“规律”据说是受到特定的“相反作用因素”支配的,虽然对此已经做了清楚的说明,人们还是坚持认为和这些因素起相反作用的利润率的下降使这些因素发挥了作用(见布劳格,1978年,第294—6页)。于是,我们就有了一个藏在基本规律中的负变化率和几个正的相反作用的变化率;很清楚,所有这些作用力联合作用的结果既可以是负的也可以是正的。①
总之,除非我们做些努力把一个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的含义严格化,对“干扰的”或“相反作用的因素”的作用做确定的界限,否则整个争论甚至在总的变化方向方面也难以产生一个可以反驳的预言,而在变化的大小方面做出这样预言的可能性就更小。
穆勒从比索普·沃特利从两种意义对趋向论证所做的有用的区别中得到好处。沃特利是在1831年做了这种区别的,这两种意义是,(1)“如果一个因素不受阻碍地起作用,这个因素将产生一个结果,”和(2)不必管这个因素的确没有受到干扰因素阻碍这个事实,“这样一种状况的事情的存在就使得人们可以期望那种结果发生”(索厄尔,在1974年,第132—3页中引用)。就象穆勒自己所说的:我们经常说一个结果,但实际上我们的意思只不过是指“向着这种结果的趋势——这是向着这种结果的方向以一定的强度活动的力量。要考虑到例外;在任何还算是先进的科学中也许是没有象例外这种东西的”(见穆勒,1976年,第333页)。沃特利的区别可以说是提出了不可非议的趋向律必须满足的最小条件:说出任何合适的趋向论证,不管这种论证是和沃特利两个定义中的第一个相一致还是和第二个相一致,这必定是可能的;否则我们将不能产生一个甚至能从原理上证伪的结果。很明显的是,不管是马克思的利润率下降“规律”还是马尔萨斯的人口“定律”,都没有满足这个要求,它们都由于认为对基本趋向“干扰的”或“相反作用的”因素本身是由这种趋向产生的而使事情变得更糟,于是在任何可信的情况下沃特利的第一个意义的趋向论证在事实上永远不会有人去观察。
这样,一个经济学中的趋向论证可以被视为是一个约定的观点,只有在假定其他情况不变条件被清楚地解释并被纳入考虑之后这种观点才能得以实施,最可取的是从量的方面实施。①当穆勒的方法论论文中所揭露的这些问题被澄清之后,我们忍不住要问,穆勒在他对经济问题的真正的分析中是否也显示出了同样的清晰。熊彼特曾经说(见熊彼特,1954年,第537页注):“方法论的职业信念的严格的含义,除了对于哲学家之外没有多大意义……任何引起反对的方法论都是不重要的,只要这种方法论是可以丢弃的并且不会由此而迫使我们丢弃与之相联系的任何分析结果,”对于任何可称赞的方法论也同样如此。但是在我们转到穆勒的经济学来看其是否成为他的方法论前景的榜样之前,我们必须略为考察他的《逻辑》,这是使他引起社会广泛注意的第一部著作。我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当我们接触他的经济学时,很重要的是要记住他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科学哲学家,而且是一个训练有素的逻辑学家(更不用说他是一个心理学家,一个政治科学家和一个社会哲学家)。
四、穆勒的《逻辑》
对于现代读者来说,穆勒的《逻辑体系》并不是一本容易读懂的书。我们已经看到,这本书把对演绎逻辑(称之为推理)的精心贬低,具体化为一部有智力的香肠机器,把对归纳逻辑的颂扬具体化为通往新知识的唯一道路。在很多的这种主张中暗含着要消灭对康德所称的综合的演绎主题的所有信仰这一企图,这就是,直觉主义首先是在道德信仰方面、而后是在逻辑和数学方面变得越来越明显——穆勒认为数学确实是一种准经验式科学的观点是明显的老式的。最后,在几乎把整本书都用于为科学和数学中的归纳方法进行辩护之后,在该书的结尾部分中穆勒转到他所谓的“道德科学。(意指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足以令人吃惊的是,在那一部分中他的确承认了归纳方法一般地是不能用的,因为经常存在来自各种作用力的混合因素。把该书的这三个特征放到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