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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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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最近主要还是按家族制组织起来的,其次才组成同一地区的邻里社会。村子通常由一群家庭单位(各个世系)组成,他们世代相传,永久居住在那里,靠耕种某些祖传土地为生。每个农家既是社会单位,又是经济单位。其成员靠耕种家庭所拥有的田地生活,并根据其家庭成员的资格取得社会地位46。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有许多学者认为,了解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制度和宗族组织,是探知中国乡村社会的关键47
  那么,我们能从“岳村”中获得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的宗族知识吗?
  事实上,没有经历过“传统乡村”的岳村,并不是没有宗族的痕迹。甚至可以说,在岳村的记忆里,有关宗族的信息是很丰富的。因为,我们走进现代岳村时,许多农家的正堂屋都有一个神台,中间并不是一般常见的神像,而是各家祖宗的灵牌。在那些年岁较大的村民家中,我们还很容易得到了李姓、杨姓等姓的族谱。村中的老人一般也能够很清楚地讲述自己家族的“根”在哪里。当然,这种讲述已有很多“传说”的成分了。但是那些让族人视为“族根”的族谱却能让研究者探知许多已成为历史的事实48。
  我们不妨依据《山霞李氏六修族谱》和七修族谱及《贯塘胡杨五修族谱》来解读传统乡村的宗族秘密。山霞李族谱到1998年已是七修了。七修谱云,该姓宗祠称为“五知堂”,这五知是宋代学者李藏用先生曾作《五知先生传》中所言的“知时、知难、知命、知退和知足”,从陇西多次迁移到明时进入衡阳,现已发展有9000多人,其中,在岳村就有80多户,300多人49。据民国期间(1942年)六修族谱称,在清时,始立宗子即族长,为一族之尊。“子姓视效所关,宗族家务所系”,掌管全族事务,对不守家法、违悖教训者,随其轻重处罚。族长一般由族中行辈最高而又年长的“廉能公正、人望素孚者,公举充任。”全族根据血缘远近和居住地等设“房”,各房立房长,管理本房事务,由族长、族正择年长公正明白为本房素所敬服者任之。李氏宗族在清末约3500余丁,曾设总祠一人,族长三人,还有勾攫行杖之执役者四人。族立有族规,言称“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则有纪纲,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则有家训”50,主要内容有“敦人伦、崇孝梯,以正纲常”、“安分睦族”、“无犯国法”、“完粮纳税”,其中的核心思想就是“光宗耀祖”。在清末,由于李氏多有迁移,有的房离总祠已近百里。因此,有的房开始立新宗祠,在总族规之下立有新约。这些祠堂类似家庙,即可以聚族敦宗、敬宗收族,又作为公堂,执行家法和族人会集的场所,平时还是学堂,举办族学,以培养本族子弟。总祠和房祠均设有族田,这些族田主要来源是子孙仕官者或殷富者捐田赡族,伙仪公出51。族田由族长统率,由族中“殷实廉能者”或“有科名者”掌之,大都由本族人佃耕。族田主要用于“周恤鳏寡孤独废疾贫乏”的族人。
  李氏宗族的这些情况表明,在清代,宗族组织的确是大量存在的,有如“天下直省郡国,各得数百族,落落参错县邑间”52。而这些宗族组织的具体表象就是由族长、族规、祠堂、族田(义田)、族谱等要素联结而成的族权之真实存在。
  在族权的这些要素体系中,族长处于最为核心的位置。可以说,族长是族权的人格化和集中体现。按照家长制这一宗族组织舶基本原则,族长被视为宗子,为一族之尊,掌管全族事务。具体来说,族长通过主持祭祀这一同宗同族成员敬宗收族等仪式,成为家族成员认可的精神权威;通过主持族人的日常生活,如婚丧嫁聚、分家立嗣、财产继承、调解纠纷等,成为整个宗族社会群众的事务控制者;族长通过主持制定宗族法规,并对不守家法、违悖教训者,随其轻重处罚,而且有了强制性的力量;族长还是整个宗族社会群体的代言人53。在族长这些职权中,直接关系到乡村社会秩序的主要是族长的执法权威和对外交涉的权力。而事实上,国家在许多时期对这些权威和权力采取了积极提倡的政策。如清咸丰年间就规定:“凡聚族而居,丁口众多者,准择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为族正,该族良莠,责令察举。”54由于有了国家权力的支持,“族长实等于宗族的执法者及仲裁者,族长在这方面的权威是至高的,族内的纠纷往往经他一言而决,其效力不下于法官。有的权力甚至为法律所承认”55。因而,在那些聚族而居的单姓村,其族长虽不特具全村之行政权,但凡涉于民间诉讼案件及族中私事,亦有处决之权56。在那些多姓杂居的村庄,各族的族长对村庄行政事务也能发挥作用的,像同族宗亲之间的纠纷,族长的话要比保甲长的话管用;异族之间的纠纷,各族的族长往往会代表本族的族人出头露面与对方谈判,甚至决策宗族之间的斗争;涉及到国家的有关事务,族长则会代表族人与保甲长甚至官府进行交涉。在族长之下,“择刚方正直心口如一者,立为户长,又择老成持重四人立为户正”57。
  族规是具有封建强制性的规则体系。这些规则体系十分复杂,宗族的人伦关系和族人的行为方式均在其中。它不仅有族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族人与宗族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更有族人和宗族组织对皇帝和社会的义务。无论是为了宣传敦人伦、崇孝梯,以正纲常,还是为了“安分睦族”,还是有关无犯国法,完粮纳税,其核心思想就是一个,在遵守皇法的之下,维护宗族利益,光宗耀祖。《山霞李氏六修族谱》的家训六要就是,“正伦纪”、“安本分”、“务正业”、“扫祖英”、“恤族难”、“持公道”58。家规六戒则规定,“戒出子为僧”、“戒擅醮生妻”、“戒莫入匪类”、“戒同姓婚娶”、“戒凌磨媳妇”、“戒灭人祖坟”。其中第三戒“戒莫入匪类”就称,“不畏国法”者,就会成为“上辱祖宗、下玷儿孙”的匪类59。岳北地区的宗族谱记载的族规,最为突出的是对“孝道”和“妇道”的规定。“祖茔不许子孙侵犯”、“妇人不得二嫁”、“妇人不准入祠”、“妇人不准界人族纷”等等有着妇女必须遵循“三从四德”的规定常见于族谱。而且这些规定具有封建强制性,《贯塘胡杨五修族谱》云:“倘族内有媳骑翁头、孙骑祖头、卑幼侵犯尊长,许呜族长立押本人改扦别处仍听处罚,如有不遵,呜官究治。”60也就是说,“一旦有逾越族规族法的行为,就会受到来自族长为代表的宗族势力的惩戒。这种惩戒往往相当严厉,甚至可以处死家族成员。由于族规族法有利于限定人身自由,维系乡村统治权威秩序,往往也会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和支持。如根据族规族法处死家族成员的人可不受到国家法律的相应制裁,即使国家法律有‘杀人偿命’之类的规定”61。岳北地区现在还流传在清时一妇人因丈夫死后与一和尚偷欢让族人活活烧死的故事。
  词堂也称之为宗祠,岳北地区多称为家庙,是族权实现的空间。明代以前,法令上只允许贵族品官设立祠堂,追祭祖先。明嘉靖年间,礼部尚书夏言上《令臣民得祭始祖立家庙疏》“乞诏天下臣民冬至日得祭始祖”,“乞诏天下臣工立家庙”,明世宗准议之后,庶民联宗立庙、敬宗收族就兴盛起来,而过去民间祠堂也由此从家祠进而为宗祠了62。《山霞李代六修族谱》称,“族之有宗庙,犹国之有社稷也,社稳固,则海宇得乐升平,宗庙修则孙子得明孝”63。从这种意义来说,宗庙的建立,表明了人们宗族观念的行为模式进一步系统化和规范化。岳北等地的祠堂大都修建于清朝中期,其中山霞李氏“建洞白市百余载,历设经管以司祠事”64。这些宗祠规模大小不一,其中曾作为岳北农工会会址的刘捷三公祠,为三开三进的宫殿式建筑,建筑面积近400平方米,有房二十多间,门楼设有戏台,正堂设有龛室用来供奉祖先神主,并设有大厅以集聚族众行礼议事,两厢则设置族学,以供族家子弟读书习字。岳北地区的祠堂,一般有四个功能,即祭祀祖先,在祠堂的完室里立有神主位牌,上书祖先名讳、生卒年月,每于春秋择吉日65,由族长率领入构设祭。宗族聚会,处理族中重要事务和执行族规。宗族的执事机构,接待来往宾朋以及同宗,管理族田、族产等公共事务。设立族学,是族家子弟的教育场所。词堂的这些功能都与族权相关。族权的实现也需要活动的空间,词堂就是族权得以实现的重要空间。这种空间首先是物理性的,是人们从事权力行为的活动场所,无论是作为祭祖和族学的场地,还是作为执行家法和族人会集的场所,都体现了族权的真实存在。没有这种物理性空间,公共行为和公共决策都要受到影响和制约66。另一方面,祠堂又是族权的精神空间,因而它是一种权威的载体,是族权象征性的建筑物,是族人的根底所在。由于祠堂具有这种精神上的象征性作用,族权才变得具体而有质感。
  族田是族权的经济基础,是宗族存在的经济手段。白果等地的族田一般分为义田、学田、祭田、族坟等几种类型。“义田以给子孙之贫不能婚葬者”,使其“日有食,岁有衣、婚娶凶葬皆有赡”。“学田以资读书之灯油”,祭田的收入则用于祠堂的修葺,家谱的增订,祭祀时的牺牲、祭品、用具、宴席等开支。族坟则是埋葬族人之地。67《贯塘胡杨五修族诺》称,“茔田宜世守,倘万不得已而出卖接员不许售之异姓。即与疏房,先须尽问亲支。”“不问亲支即重价,接员不许管业田,给亲支平价收回,如恃强不遵家规者,合族公处。”68岳村的山霞李族谱称,其祖汉京公在朝字二十六区捐祭田三十亩,“租息收入,均赡族众”69;杨氏族谱称,其公祠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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