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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政治-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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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村由于没有集体经济,村委会不能直接给每个家庭带来实际的经济利益,村民们对村委会的直接预期是做事公道。也就是说,岳村村民公共参与的主要目标是社区共同生活方面的需要,是有关社区公共资源配置方面公平合理的问题。
  (2)对村委会性质和村干部身份的认定。
  村民对村委会性质和村干部身份的认定问题,是与村民们参加村委会选举的意愿和预期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村民对村委会和村干部的评价。
  从我们的抽样调查来看,目前岳村57。77%的村民认为村委会是自治机关。65。46%的村民都认为,村干部是村民选的,要代表村民的利益;82。69%的村民都认为村干部的工资补贴是村提留的钱。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村委会选举的绩效和意义。村民们通过投票行为,认识到了村干部与自己的关系,将村干部视为自己的代言人和利益的保护者。用岳村一党员的话说,村干部是我们投票选的,拿的是村民的钱,就要为我们出力。
  (3)对选举法规的认知及选举权处理方式。
  村民自治及其乡村民主选举是以《村组法》为依据的,村民对《村组法》的了解与否特别重要。
  由于各级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村民自治的数年实践,村民对《村组法》有了一定的了解。岳村有88。5%村民知道或基本知道这一关系到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律。尽管,对村组法的具体内容并不很清楚,但对有关选举的问题,特别是选举人资格问题,岳村有80。8%的村民能选择正确的答案。可是,对于选举权的处理方法,岳村有28。9%的村民对自己的选举权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有11。5%的村民对无故不让其参加选举而求之不得。在对待自己不满意的村干部时,岳村只有13。5%村民认为可以动员其他村民通过改选的办法解决问题,而48。1%的村民认为“没有办法”。
  我们从岳村村民公共参与的形式和参与意识来分析,目前岳村村民的公共参与总的特征是尚处于政治参与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为村民公共参与随意性强,个体参与一般不抱有一贯的和明确的目标,而往往是随大流,或对一些偶然发生事件的反应。村民对村庄内事务的直接参与远未达到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
  从理论上讲,国家利用村民社区性政治参与,是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乡村治理方式。然而,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许多有关村民政治参与的权利,并不被村民所看重,甚至认为根本不需要这些权利。深究下去,我们可发现,主要是岳村公共资源的欠缺。因为,在许多村民看来,现在田也分了,每个家庭都自己过日子,也没有多少共同的利益,也没有那么多公共事务。村委会主要管好水、电、路和社区治安就行了。这些事情用不着搞得那么复杂,规矩都在那里,要改变也不容易。这是否说明,在村民公共参与时,也有非常明显的“成本和收益”意识。像岳村这种公共领域相对缺乏,公共利益比较简单的村,村民们并不要求有太高和太复杂的公共参与程度和程序。如果硬要让村民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村民自治的规定进行的话,不仅岳村的领导者,就是岳村的村民都感到“没有必要”,是“劳命伤财”。这也许又一次证明了马克思所说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75。
  六、市场、民主、法制和乡村治理
  从文本制度来看,新时期,中国乡村政治结构总的特征是,代表国家行政权力的政权机关在乡镇,乡镇以下则实行了以村民为公共参与主体的自治体制。这种以村民自治为核心内容的“乡政村治”体制,是国家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对农民个人权利承认和保护的制度性承诺,它改变了建国以来乡村组织经济化的进程,标志着国家行政权与乡村自治权的相对分离,国家与社会的边界的重新确定,乡村组织政治化的展开,将为中国社会民主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积累宝贵的技术经验。
  第一,国家在经济上的市场化努力,是“乡政村治”体制存在的基础。
  作为文本制度,乡政村治体制是国家的制度安排的结果。但这种制度安排也不是随心所欲的,要受到经济制度状况和由此决定的利益结构的制约和影响。
  目前,乡村社会经济状况有两个最基本的规定性同时存在,即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市场化取向。如果说,1980年开始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在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基础上通过对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改变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那么,从1984年开始进行的农村第二步改革,通过改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为合同制,取消牲猪、蛋品派购,实行市场价格,则在改变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自此之后,市场成为了乡村社会资源配置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拥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支配权。这是在原有资源分配体制之中所没有的自由流动资源76。对这种自由流动资源的合理配置,显然是不能再依靠传统以统购统销的计划经济方式,建立市场也就成为一种必然。乡村一定程度的市场化最直接和最重要的社会后果,就是促使社会流动增加,并使中国乡村社会的分层结构发生变化,即农民职业分化和经济差距的扩大,从而改变了原来的刚性的城乡二元结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利益关系。但是,这种因市场化取向而产生的社会分化,又受到了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和影响。
  正是在这种多样化的制度性冲击和约束下,决定和形成了目前乡村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特别是各主体获取利益的手段和方式。具体来说:
  (1)在利益主体上,新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利益主体主要有国家,作为国家的代表者的地方政府、具有多重身份的社区组织、农民家庭及农民个人。其中,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在国家实行各级政府财政包干后,已成为了依赖于国家而又具有独立于国家利益的社会行动者。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作为国家给予了一定的政治地位的乡村权力中心,他们首先是政府在社区的代理人,但由由国家实行了严格的科层制度,他们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缺乏真正的直接的联系;村委会不仅是一种社区性的自治组织,同时还是一个经济组织,这就决定他们对社区利益的关注和保护。因此村干部在充担代理人和当家人的双重角色77。村民小组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其权利又受到作为政治组织的村委会的支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定了家庭经济的自由权利,村民自治则是以个人的民主权利为基点的。这是两种不同逻辑权利,为了在现实的经济和政治生活中求得统一,家庭就在许多场合成为了政治行动者,甚至替代了个人权利的行使。乡村利益主体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和身份特征,也就决定在现实的乡村政治中,各种权力相互交错,体制性规则和习惯性手段相互兼容。
  (2)在利益关系上,新时期中国乡村社会的各种利益关系从公社体制的直线性表达方式分化成为散状结构,即从所谓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简单型连接转化成为各种利益主体的交叉式综合结构,这种交叉式综合结构又以经济利益为表达方式。这种关系分化或复杂化对乡村政治结构的形成具有重大影响。比如乡镇财政关系从原来的国家包干制转化为乡镇包干制后,所形成的利益关系体现了国家的财政政策和地方的财政利益及乡镇干部的个人利益并与村级组织、农户利益相互之间的限制性框架。
  (3)在获取利益的方式和手段上,新时期乡村社会各利益主体,无论是国家、乡镇政权组织、农村社区组织及农户和村民都改变了公社时期的无偿占有方式,而变成了法制化和市场化的财富转移方式。但是,由于各种利益的表现形式不同,获取利益时所凭借的权力也不一样,形成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也具有不同的表现方式。乡镇干部,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工作人员,代表着国家行使着政权,同时他们又具有独自的利益,使他们与国家产生了一定的距离。村干部作为国家的代理人和乡村社区的当家人造成的双重角色冲突,又使他们与村民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冲突。为了克服乡村干部的寻租问题,国家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这就是一方面安抚其代理人,另一方面又在农民负担等问题上以乡村基层干部为防范对象。这就要求国家在进行乡村制度安排时,将各种寻租活动限制在合适的范围之内,以确保体制不致于因这些寻租而发生混乱。
  可见,一方面,由于市场化取向的冲击和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制约,形成了乡村社会不同的利益主体和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特别是“农民阶级的大分化,瓦解了中国社会非民主、非法制的社会根基”78,中国乡村社会正在进行以经济上的不平等取代政治上的不平等的过程。然而,“分化本身并不足以导致现代化。发展是分化(即有社会的分工)和整合(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将分化的结构联系起来)互相作用的过程”79,为了达到这一整合,国家需要向乡村社会输入新的制度规则。“乡政村治”体制就是国家的历史性选择。事实上,无论是文本制度意义上的“乡政村治”,还是现实政治上的“乡政村治”,都与这种利益状况相联系的。
  第二,国家在政治上的民主化取向,是“乡政村治”体制产生的契机。
  国家的制度安排,其绩效虽然最终离不开经济这一决定性的因素,但作为文本制度的选择,又总是在一定的文化价值基础上进行的。从具体的历史过程来看,“乡政村治”体制是国家民主化取向的结果。
  “文化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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