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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卷之一
三·检覆总说下
属性: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查看。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
,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
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
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
,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本,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
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
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
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
,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
搔扰也。
凡初、覆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
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覆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覆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
,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
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覆。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
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
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
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
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
人(真)〔直〕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
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
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佥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
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卷之一
四·疑难杂说上
属性:凡验尸,不过刀刃杀伤与他物斗打、拳手殴击,或自缢、或勒杀、或投水、或被人溺杀
、或病患数者致命而已。然有勒杀类乎自缢;溺死类乎投水;斗殴有在限内致命,而实因病
患身死;人力、女使因被捶挞,在主家自害自缢之类。理有万端,并为疑难,临时审察,切
勿轻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通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通过处。
如尸首烂,须看其原衣服,比伤着去处。
尸或覆卧,其右手有短刃物及竹头之类,自喉至脐下者,恐是酒醉撺倒,自压自伤。
如近有登高处或泥,须看身上有无财物、有无损动处,恐因取物失脚自伤之类。
检妇人,无伤损处,须看阴门,恐有自此入刀于腹内。离皮浅,则脐上下微有血沁,深则
无。多是单独人、求食妇人。
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粪门,恐有硬物自此入。多是同行人,因丈夫年老、
妇人年少之类也。
凡尸在身无痕损,唯面色有青黯,或一边似肿,多是被人以物搭口鼻及罨捂杀。或者用
手巾、布袋之类绞杀,不见痕,更看(顶),〔项〕上肉硬即是。切要(者),〔看〕手足有无击缚痕,舌上恐有嚼
破痕,大小便二处恐有踏肿痕。若无此类,方看口内有无涎唾?喉间肿与不肿?如有涎及肿,
恐患缠喉风死,宜详。
若
多有人相斗殴了,各自分散。散后,或有去近江河、池塘边,洗头面上血、或取水吃
,却为方相打了,尚困乏;或因醉相打后头旋,落水淹死。落水时尚活,其尸腹肚膨胀,十
指甲内有沙泥,两手向前,验得只是落水淹死分明。其尸上有殴击痕损,更不可定作致命去
处,但一一札上验状,只定作落水致命,最捷。缘打伤虽在要害处,尚有辜限,在法虽在辜限
内及限外以他故死者,各根据本殴伤法。(注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今既是落水身死,则虽有痕伤,其
实是以他故致死分明。曾有验官,为见头上伤损,却定作因打伤迷闷不觉,倒在水内;却将
打伤处作致命,致招罪人翻异不绝。
更有相打散,乘高扑下卓死,亦然。但验失脚处高下,扑损痕瘢致命要害处,仍须根究
曾见相打分散证佐人。
凡验因争斗致死,虽二主分明,而尸上并无痕损,何以定要害致命处?此必是被伤人旧
有宿患、气疾,或者未争斗以前,先曾饮酒至醉,至争斗时有所触犯,致气绝而死也。如此
者,多是肾子或一个或两个缩上不见,须用温醋汤蘸衣服或绵絮之类,罨一饭久,令仵作行
人以手按小腹下,其肾子自下,即其验也。然后仔细看要害致命处。
昔有甲乙同行,乙有随身衣物,而甲欲谋取之。甲呼乙行,路至溪河,欲渡。中流,甲
执乙就水而死,是无痕也。何以验之?先验其尸瘦劣、大小,十指甲各黑黯色,指甲及鼻孔
内各有沙泥,胸前赤色,口唇青斑,腹肚胀。此乃乙劣而为甲之所执于水而致死也。当究甲
之原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
又有年老人,以手捂之,而气亦绝,是无痕而死也。
有一乡民,令外甥并邻人子,将锄头同开山种粟。经再宿不归,及往观焉,乃二人俱死
在山。遂闻官。随身衣服并在,牒官验尸。验官到地头,见一尸在小茅舍外,后项骨断,头
面各有刃伤痕;一尸在茅舍内,左项下、右脑后各有刃伤痕。在外者,众曰∶先被伤而死。
在内者,众曰∶后自刃而死。官司但以各有伤,别无财物,定两相并杀。一验官独曰∶“不然
,若以情度情,作两相并杀而死,可矣;其舍内者,右脑后刃痕可疑,岂有自用刃于脑后者
?手不便也。”不数日间,乃缉得一人,挟仇并杀两人。县案明,遂闻州,正极典。不然,二
冤永无归矣。大凡相并杀,余痕无疑即可为检验。贵在精专,不可失误。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下
属性: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砍伤十余处。检
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雠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
人有冤雠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雠,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
非冤雠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
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 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
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
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
集聚,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骸骨尚在
,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
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窍中出,
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 。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
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
断。后因阅案卷,见初检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覆验,其胸
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树皮罨成痕损,死后
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
生前以榉树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
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
痕为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
,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
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势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
,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如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
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