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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生前刃伤,即有血汁,及所伤痕疮口皮肉血多花鲜色,所损透膜即死。若死后用刀刃
割伤处,肉色即干白,更无血花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条仍责取行人定验,是与不是生前、死后伤痕。
活人被刃杀伤死者,其被刃处皮肉紧缩,有血 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
受刃处皮肉'紧缩'骨露。
死人被割截,尸首皮肉如旧,血不灌 ,被割处皮不紧缩刃尽处无血流,其色白。
踪痕下有血,洗检挤捺,肉内无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头者,活时斩下,筋缩入;死后截下,项长,并不伸缩。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
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
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
。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迥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
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
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
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原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
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
令原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原申人于样下书押字。更问原申人∶其行凶人与被伤人是与不
是亲戚?有无冤雠?
卷之四
二十五·尸首异处
属性:凡验尸首异处,勒家属先辨认尸首。务要仔细打量尸首顿处四至。讫,次量首级离尸远
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脚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脚腿,各量别计,仍各写相去尸远近。却
随其所解肢体与尸相凑,提捧首与项相凑。围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项下皮肉卷凸,
两肩井耸皮HT ,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两肩井不耸HT ,系死后斫落。
卷之四
二十六·火死
属性: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挣,
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
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
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 浆HT
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
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
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
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
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原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
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
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
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
卷之四
二十七·汤泼死
属性:凡被热汤泼伤者,其尸皮肉皆拆,皮脱,白色。着肉者,亦白,肉多烂赤。
如在汤火内
,多是倒卧,伤在手足、头面、胸前。如因斗打,或头撞、脚踏、手推在汤火内,多是两后
与臀腿上或有打损处,其 不甚起,与其他所烫不同。
卷之四
二十八·服毒
属性:凡服毒死者,尸口眼多开,面紫黯或青色,唇紫黑,手、足指甲俱青黯,口、眼、耳、
鼻间有血出。
甲尖黑,喉腹胀作黑色生 ,身或青斑,眼突,口、鼻、眼内出紫黑血,须发浮不堪洗,未
死前须吐出恶物或泻下黑血,谷道肿突,或大肠穿出。
有空腹服毒,惟腹肚青胀,而唇、指甲不青者;亦有食饱后服毒,惟唇、指甲青而腹肚
不青者;又有腹脏虚弱老病之人,略服毒而便死,腹肚、口唇、指甲并不青者,却须参以他
证。
生前中毒而遍身作青黑,多日,皮肉尚有,亦作黑色。若经久,皮肉腐烂见骨,其骨黪
黑色。
死后将毒药在口内假作中毒,皮肉与骨只作黄白色。
凡服毒死或时即发作,或当日早晚;若其药慢,即有一日或二日发。或有翻吐或吐不绝
。仍须于衣服上寻余药,及死尸坐处寻药物器皿之类。
中虫毒,遍身上下、头面、胸心并深青黑色,肚胀或口内吐血,或粪门内泻血。
鼠莽草
毒,(江南有之)亦类中虫,加之唇裂,齿龈青黑色,此毒经一宿一日,方见九窍有血出。
食果实、金石药毒者,其尸上下或有一二处赤肿,有类拳手伤痕,或成大片青黑色,爪甲黑
,身体肉缝微有血,或腹胀,或泻血。
酒毒,腹胀或吐、泻血。
砒霜、野葛毒,得一伏时,遍身发小 ,作青黑色,眼睛耸出,舌上生小刺、 绽出,
口唇破裂,两耳胀大,腹肚膨胀,粪门胀绽,十指甲青黑。
金蚕蛊毒,死尸瘦劣,遍身黄白色,眼睛塌,口齿露出,上下唇缩,腹肚塌。将银钗验
作黄浪色,用皂角水洗不去。
一云如是,只身体胀,皮肉似汤火 起,渐次为脓,舌头、唇
、鼻皆破裂,乃是中金蚕蛊毒之状。
手脚指甲及身上青黑色,口鼻内多出血,皮肉多裂,舌与粪门皆露出,乃是中药毒、菌
蕈毒之状。
如因吐泻瘦弱,皮肤微黑不破裂,口内无血与粪门不出,乃是饮酒相反之状。
若验服毒,用银钗皂角水揩洗过,探入死人喉内,以纸密封,良久取出,作青黑色。
再用皂角水揩洗,其色不去;如无,其色鲜白。
如服毒中毒死人,生前吃物压下入肠脏内,试验无证,即自谷道内试,其色即见。
凡检
验毒死尸,间有服毒已久,蕴积在内,试验不出者,须先以银或铜钗探入死人喉,讫,却用
热糟醋自下罨洗,渐渐向上,须令气透,其毒瓦斯熏蒸,黑色始现。如便将热糟醋自上而
下,则其毒瓦斯逼热气向下,不复可见。或就粪门上试探,则用糟醋当反是。
又一法,用大米或占(粘)米三升炊饭,用净糯米一升淘 洗了,用布袱 盛,就所炊 饭上炊
。取鸡子一个(鸭子亦可)打破,取白拌糯米饭,令匀。根据前袱起,着在前大米、占(粘)米
饭上。以手三指紧握糯米饭如鸭子大,毋令冷,急开尸口,齿外放着。及用小纸三、五张,
搭遮尸口、耳、鼻、臀、阴门之处。仍用新绵絮三、五条,酽醋三、五升,用猛火煎数沸,
将绵絮放醋锅内煮半时,取出。仍用糟盘罨尸,却将绵絮盖覆。若是死人生前被毒,其尸即
肿胀,口内黑臭,恶汁喷来绵絮上,不可近。后除去绵絮,糯米饭被臭恶之汁,亦黑色而臭
,此是受毒药之状;如无,则非也。试验糯米饭封起,申官府之时,分明开说。此检验诀,
曾经大理寺看定。
广南人小有争怒,赖人,自服胡蔓草,一名断肠草,形如阿魏,叶长尖,条蔓生,服三
叶以上即死。干者,或收藏经久,作末食亦死。如方食未久,将大粪汁灌之,可解。其草近
人则叶动,将嫩叶心浸水,涓滴入口即百窍溃血。其法∶急取抱卵不生鸡儿,细研和麻油,
开口灌之,乃尽吐出恶物而苏,如少迟无可救者。
卷之四
二十九·病死
属性:凡因病死者,形体羸瘦,肉色痿黄,口眼多合,腹肚多陷,两眼通黄,两拳微握,发髻
解脱,身上或有新旧针灸瘢痕,余无他故,即是因病死。
凡病患求乞在路死者,形体瘦劣,肉色痿黄,口眼合,两手微握,口齿焦黄,唇不着齿
。
邪魔中风卒死,尸多肥,肉色微黄,口眼合,头髻紧,口内有涎沫,遍身无他故。
卒死,肌肉不陷,口鼻内有涎沫,面色紫赤。盖其人未死时,涎壅于上,气不宣通,故
面色及口鼻如此。
卒中死,眼开睛白,口齿开,牙关紧,间有口眼 斜,并口两角、鼻内涎沫流出,
手脚拳曲。
中暗风,尸必肥,肉多 白色,口眼皆闭,涎唾流溢。卒死于邪祟,其尸不在于肥
瘦,两手皆握,手足爪甲多青。或暗风如发惊搐死者,口眼多 斜,手足必拳缩,臂腿
手足细小,涎沫亦流。(以上三项大略相似,更须检时仔细分别)
伤寒死,遍身紫赤色,口眼开有紫汗流,唇亦微绽,手不握拳。
时气死者,眼开口开,遍身黄色,量有薄皮起,手足俱伸。
中暑死,多在五、六、七月,眼合,舌与粪门俱不出,面黄白色。
冻死者,面色痿黄,口内有涎沫,牙齿硬,身直,两手紧抱胸前,兼衣服单薄。检时,
用酒醋洗,得少热气,则两腮红,面如芙蓉色。口有涎沫出,其涎不粘,此则冻死证。
饥饿死者,浑身黑瘦,硬直、眼闭、口开,牙关紧禁,手脚俱伸。
或疾病死,值春、夏、秋初,申得迟,经隔两三日,肚上、脐下、两胁肋骨缝,有微青
色;此是病患死后,经日变动,腹内秽污发作,攻注皮肤,致有此色。不是生前有他故,切
宜仔细。
凡验病死之人,才至检所,先问原申人∶其身死人来自何处?几时到来?几时得病?曾与
不曾申官取责口词?有无人识认?如收得口词,即须问∶原患是何疾病?年多少?病得几日方申
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