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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主义-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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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个客人的身份进了我的家,他就会对某种境况产生他 原不会产生的预感。我就是如此生活着。假如哥本哈根曾对 任何人有过一致的意见,我敢于说这一致的意见一定是对我 的,即是,我是一个无所事事游手好闲的家伙,一个fla F neur (懒虫),一种轻薄鸟,聪明,甚至是才气纵横,机智等等—— 然而若说到“严肃”(seriousness),我是根本没有的。我代表 着世俗讽讥,Joie de vivre(生活乐趣),快乐追逐的最切 当的形式—— “严肃及积极性”却一毫一丝也没有;另一方 面,我又是极端机智而有趣的…… 



    ① 为了同一原因,当《或者 E 或则》已经准备印成清样之际,我在《祖国日 报》上以自己的签名印了一篇小文章,无故地否认我自己是各种报纸上许多假名 的趣味文章的作者,并承认自己的懒散,还作了请求,希望以后人们不要把未经 我签名的文章认为是我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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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当我回顾那段时刻,我几乎感到想向那些在团体中 有重要性的、有荣誉的人们道歉。因为,虽然我十分知道我 自己所做的是什么事,然而,确确实实,从他们的观点来看, 他们挑我的错处是对的,因为,由于我对自己声名的损害,我 帮助了一般正在进行的损害权力与声名的运动—— 虽然在这 一方面我一向都是保守的,并且高兴于向那些杰出特异的人 献出应得的敬意、畏惧以及赞美。然而我的保守性格却不包 含着把这种杰出性保留给自己—— 我从未做如此想。而正因 为那些团体中的杰出特异人物如此之多的方式向我表示不但 同情而且偏爱,并以如此之多的方式将我拉向他们的一边 (以他们的立场而言当然是诚心而善意的)—— 正因为如此, 我才几乎是被强制地感觉到该向他们道歉,虽然对我所已做 的我绝不后悔。因为我是服务于一种理念。杰出人士之对待 我确实要比穷苦阶级对待我更为一致,后者即使以他们自己 的立场看来都是不正确的,因为他们也 (依照前面所说的道 理)攻击我……因为我没有把自己举得如此之高,如此之冷 漠—— 但依照穷苦阶级的看法这又是非常古怪可笑的。 
   这是第一个时期:以我个人的存在情态,我致力支持我 的匿名,以我全部的美感作品做为一个单元。忧郁如我,无 可解救的忧郁如我,在灵魂的深处忍受不可言说的痛苦,绝 望地与世界以及一切属于世界之物断绝关系,从最幼年即被 严厉地教养,以一种预感,以为凡是真理都要忍受痛苦,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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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嘲弄,要被贬抑;每日我花费确定的时间祈祷并作虔敬的 默想,我自己是一个忏罪者—— 总之,作为一个是我自己的 自己,我发现 (我不能否认)在这个生命中,在这种逆转的 欺骗中具有某种形式的满足,满足于看到这种欺骗是如此特 异地成功,公众与我是处于如此亲密的关系之中,以至我十 分象是一个世俗福音的传布者,而我虽然未拥有杰出的地位 —— 这种地位之求得唯有依靠与我完全不同的生活情态—— 然而在暗地里 (因之是被诚心所爱的)我是公众的爱人,被 每一个人认为极其有趣和机智。这种满足,作为我的秘密并 时或将我导致狂欢,很可能成为我危险的诱惑。并非世界及 诸如此类的东西可以以它们的阿谀及谄媚诱惑我,不,在这 一方面我是安全的。假若我被倾覆,那必然要这种思想到达 一个更高的阶段,即是着迷于、几乎是狂欢于想到我的欺骗 是何等成功。这对于从小积郁于我心中的怨怒之感是一种无 可描述的宽慰,因为从小当我还没有用自己的眼睛看到实情 之际,我已被告知虚伪、卑鄙以及不公正乃是世界的统治 者,—— 我常常想到《或者 E 或则》中的这句话:“假如你知 道你所笑的是什么”—— 假如你知道与你同笑的这个人是谁, 这一个fla F neur是谁! 

(四)“那个个人”(“That Individual”) 

有一种看法,认为群众在何处,真理亦在何处,而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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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需要有群众站在同一边 ① 。另有一种看法,认为群众所在 之处,即是虚妄所在之处,因之 (请以片刻考虑一下极端的 
例子),即使每一个人在私下里都具有真理,然而一旦他们聚 
集在一起,成了一个群众—— 一个具备应该属之于它的每种 
确断意义、会投票的、喧闹的、有声有响的群众—— 虚妄就 
立刻明显可见 ② 。 
   因为“群众”就是虚妄。以一种合于神意的意义,圣保 罗的话具有基督教义的、永恒的真确性:“唯有一人能达到目 标。”—— 这句话所意含的不是比较性的,因为比较是把他人 计算在内。它意指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这一人,上帝在这之 中协助他—— 然而唯有一人能达到目标。并且它又意含着一 个人要俭省与“他人”的关系,基本上应当仅对上帝与自己 说话—— 因为唯有一人能达到目标。并且它又意含着,一个 人,或者作一个人,是与神相类的。—— 在世俗与俗世的意 义上,一个喧噪,爱社交,讨人喜爱的人会这样说:“唯有一 


      或许此处该总结地把一件原来不必说并且我从不否认的事情说一次,即 是,对于一切暂时的,俗世的,世俗的事情,群众可能有某种权限,甚至具有做 最高法庭的权威。然而我所说的并不是这些事情,而且我从未把自己与这些事情 关连在一起。我 
    ② 或许此处该说一声,虽然对我而言这似乎多余:自然我绝不可能会去反 对那些事实,譬如,即使对于一个拥有千万人的集会,传道依然可行,真理仍旧 可以颁布。我一点也不反对;然而假如一个集会,即使只有十人—— 假如他们要 用投票的方式来解决真理,这即是说,假如这个集会被视为权威,并且是以群众 来决定天平的高低—— 那么,这就是虚妄。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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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能达到目标是何等没有道理啊!因为似乎由众多的人协合 努力才能达到目标;当我们人数众多的时候成功是更为确定, 而对每个人来说也更为容易”。确实,似乎是如此;并且就世 间的与物质的事物而言也确乎如此。假如这种观点任意发展 下去,它就变成了唯一正确的看法,因为它废弃了与上帝、与 永恒以及人与神的亲属关系。它废除了这些,或者把这些东 西转化为神话,并以现代的 (或可说是古老异教的)意识来 取代它,即是,做为一个人,乃是要去隶属于一个秉具理性 的人类,以一个样品的身份属于它,因之人类或同类高于个 体,而如此的意义乃是说不再有个体而只所说的是关于伦理 — 宗教的事物,关于“真理”;并且我确言,当与伦理—宗教 的事物相关,当群众被当作是真理的标尺,则群众就成为虚 妄的东西。 
   有样品。然而永恒笼罩并高临在俗世之上,宁谧如夜晚 繁星布满的天空,而在天上居于这壮严宁谧的至福之中的上 帝俯瞰—— 在如此之高处不觉一丝眩晕—— 这无以数计的人 群,知道他们每一个人的名字—— 这一个上帝,是他,这伟 大的考察者,他说,唯有一人能达到目标。这意思是说,每 个人都能够,并且每个人都应当是这一个人—— 然而,唯有 一人能达到目标。因此,凡是有群众之处,或者任何处所,它 的决定性的意义是关涉于群众的,则此处必然没有一个人是 为至高的目标在工作及生活,而仅是为或彼或此的俗世目标; 因为为永恒决定性的目标而工作是仅有在一人时才可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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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为这个人人皆可做的人,乃是要任凭上帝做为协助者 —— “群众”是虚妄。 
   群众—— 并非此个或彼个群众,亦非现在存在或早已消 逝的群众,亦非有卑微或高等之分、贫富之分等等的群众—— 在它的基本概念 ① 之中就是虚妄,因为它使得个人成为完全 不知悔改及不负责任的东西,或者至少由于把责任切成了碎 片而大量削减了个人的责任感。试想没有一个士兵敢单独向 该乌斯·马利乌斯(Cai-us Marius)下手,这就足可证明。 然而你只要让三、四个女人聚在一起,使她们有她们是“群 众”的意识或印象,并且相信很可能没有人能确定说出是谁 做的或谁开始的—— 那么她们就有勇气去做这件事。何等虚 妄!这个虚妄主要在于群众所做的实际上即是群众之中的个 人所做的,虽然是每一个个人。因为“群众”只是一个抽象 物,它没有手;然而每一个个人都有两只手,因此当一个个 人向该乌斯·马利乌斯下手之际,所下的手是每个个人自己 的手,而不是他人的手,更不是那个没有手的群众之手。其 次,这个虚妄在于群众有“勇气”去做,因为没有一个个人 通常是如群众一样懦弱的。因为每一个逃入群众之中求取庇 



    ① 读者亦须记得,此处“群众”一词必须以纯粹形式的意义来了解,而不 可象一般意含着本质区别时,对“群众”一词所妄加意义,这种区别乃是人类的 自私心非宗教性地置于“群众”与优越人士等等之间的。我的天!一个宗教性的 人怎么会想到这种非人性的平等!不,“群众”是就数量而言,多数的,许多的贵 人,富翁,高僧,等等—— 一旦当他们有多数加入的时候,立刻就成为 “群众” (“crowd”,“the cro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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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的人—— 因之逃入免于做为个人的懦弱之中 (他没有勇气 向 该乌斯·马利乌斯下手,甚至没有勇气承认他没有勇 气)—— 都贡献了懦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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