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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豢嘉颐蔷头⑾至苏庋氖率怠C娑酝饨绱碳ぃ颐前延谢褰锨炕蚪先醯慕邮苄裕╮eceptivity)称作感受性(sensibility)或者兴奋性(excitability)。我们说一双弱视的眼睛比一双健康的眼睛更易被激发;我们在清醒状态时比在睡眠状态时更为敏感。但是,我们并不认为这就是在测量兴奋性。如果我们只是确定不同场合中的刺激强度引起了相同强度的感觉,就应该采用这种测量方法。如果在这两种情形里,刺激具有相等的强度,那么刺激产生的兴奋性也应相等;如果第一种情形里的刺激是第二种情形里的刺激的2倍或者3倍,那么,在前者实验中产生的兴奋性是后者实验的l/2或者1/3。简而言之,对于相等强度的感觉来讲,兴奋性是与刺激的强度成反比的。
我们已经获得了一个结果,这对于我们提议的测量来说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已经发现了一种方法可以用来消除兴奋性的差异,这种兴奋性的差异可以在不同个体或处于不同时间里的同一个个体身上发现。由此,我们可以在某种条件下提出和界定兴奋性的单位,正如已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时间那样——当然,这种界说必须能证明它拥有任何一种真实性的意义。
随着感觉强度的增加和减弱,提供了一个更进一步的测量基础。根据这个基础,我们所知道的一切仅仅是感觉的强度随着刺激的强度而增强和减弱。如果我们耳朵里所听到的声音增强了,我们知道外部的声音变大了,通常认为没有理由去假定这是由于我们感觉器官的感受性发生了变化。最初,外界刺激的增强是从感觉强度的增强中推论出来的。除非我们获得了构成分别研究的物体刺激的物理过程,否则我们便不能确信这一结论是正确的。但是,我们在进行这样一种研究时,我们得到了独立于感觉之外的刺激,由此通向发现一条有效的测量刺激的道路。
现在,如果我们的整个知识局限于这样的事实,即感觉随着刺激而增强和减弱,那么我们将不能获得更多的东西。还存在着这样的事实,即直接的和独立的观察会告诉我们很多东西,通俗地说,会告诉我们制约着刺激和感觉之间密切关系的规律。
每个人都知道深夜的寂静会使我们听到白天所难以听到的声音。时钟轻微的嘀嗒声,街道上遥远的喧闹声,房间里椅子的吱嘎声,此时都会传递到我们的耳朵里。而且,每个人都知道,身处繁杂的喧哗之中,或于铁轨上火车的鸣笛声中,我们也许难以听到身边的人正在对我们说些什么,甚至难以听到我们自己的声音。在黑夜里,星星的闪烁是如此的明亮,而在白天我们根本看不到;尽管我们可以看到白天的月亮,但是它的明度比在黑夜里淡多了。每一个曾经有过重量体验的人都知道,当我们的手中已有了1克重量时,如果再增加1克重量,我们会很清楚地注意到这种变化;但是,如果手中已有了1千克重量,再加1克重量,那么我们就不会感觉到这种变化。
所有这些经验都是很普通的,我们认为它们是不言而喻的。不容置疑的是,必须相信时钟在白天的嘀嗒声和在晚上的嘀嗒声是一样响亮的。身处喧闹的街道或者轨道的嘈杂之中,我们会说这些声音要比在通常情况下的声音更响。月亮和星星在白天没有改变其明度,而且没有一个人会认为1克重量当它加在1克重量和1千克重量上时其重量会变。
时钟的嘀嗒声、星星的明度、1克重量产生的压力,所有这些都是感觉刺激,而且它们的刺激强度保持一样。然而,这些体验会告诉我们什么东西呢?很清楚,如下所说:同样的刺激,根据它们运作时的环境不同,会被感觉到更强些或更弱些,或者根本感觉不到。但是,环境的哪些变化会导致感觉的改变呢?我们只要仔细地考察这一问题,就会发现这种变化无处不在。时钟的嘀嗒声对于我们的听觉神经而言是一个弱刺激,当时钟发出声音时,我们很容易听到;但是,这只有在没有加上诸如铁轨的咔哒声和其他喧闹声等强刺激的情况下才行。星星的亮光对于眼睛来说是一种刺激;但是如果这种刺激处于强烈的白昼之中,我们就不能发觉它了,尽管我们在微弱的光线下可以清楚地看到它。1克重量对于我们的皮肤来说是一个刺激,当它放在我们手中时,我们可以感觉到相等重量的刺激,但是当它和1千倍的重量刺激结合在一起时,这种感觉就消失了。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一般的规则:为了察觉一个刺激,如果其周围的刺激是微弱的,那么它的强度可以更小些,但是,当其周围刺激是强烈的时候,那它必须更强。单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一般来说,我们对一个刺激的感受有赖于该刺激的强度。很清楚,这种依赖关系不像预料的那样简单。业已证明,最简单的关系是我们必须评价感觉的增强与刺激强度的增强之间直接的比例关系。因此,如果感觉1对应于一个刺激强度1,那么感觉2便对应于刺激强度2,感觉3便对应于刺激强度3,等等。但是,如果所有的关系中这种最简单的关系成立,一个刺激加上一个现有的强烈刺激所产生的感觉增强应与它加上一个现有的微弱刺激所产生的感觉增强一样大;对星星的亮光所产生的感觉在白天和在黑夜应该一样。我们知道事实并非如此,星星的亮光在白天我们是看不到的。它们在我们的感觉中发生的增强是无法注意到的,而实际上这种增强在黄昏是十分明显的。因此,根据我们对感觉强度进行的比较测量,感觉强度并不随着刺激强度而成比例地增强,这种增强是十分缓慢的。当我们试图推断实际上存在怎样的一种关系时,日常的体验是不够的。我们需要精确而又独特的测量方法。
然而,在我们承担这些测量的任务之前,我们应十分清楚我们面前这个问题的含义,以及我们所期望发现的答案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增强两种不同强度的刺激,例如1克和回千克,通过相同的单位,例如利用1克的压力,我们会得到这样的事实:当1克重量加到小重量上,这种变化很容易会被觉察,而当它加到大重量上,几乎很难被觉察。这一事实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1)与这种增加加到较弱的刺激一方相比,也许这种增加使得较强的刺激产生了一个较小的感觉增加;(2)或者,也许在这两种情形里,感觉的增加是一样的,但是较强的刺激比较弱的刺激在感觉上需要一个更大的增强,如果这些差异在意识中是同样清晰的话。如果第一种假设成立,那么我们所进行的测量将直接涉及到刺激增强和相应的感觉增强之间的关系;如果第二种假设成立,那么我们所寻找的规律将仅仅涉及我们对感觉的理解和比较的估计,而不是感觉本身。如果没有这些理解和比较的活动,我们就不可能系统阐释对感觉强度的任何一种判断。据此,我们测量感觉的结果必须以下述可供选择的假设来解释:我们能够直接得到的一切是刺激的改变和我们对这种改变的理解之间的关系。需要记住的是,我在上面已经仔细地说过,不是一个特定的刺激增强加到一个强刺激上时,比之加到一个弱刺激上时,会产生一个较小的感觉增强,而是在我们的估计中这种感觉增强是较小的。如果这种绝对的感觉增强是较小的,只可能是由于另一个规律起作用的结果,即我们对一个感觉增强的估计和它的实际量值之间对应的规律。现在,很清楚,对于这样一个假设是否有用的问题的回答,只能从刺激强度与感觉强度之间所存在的关系的详尽研究中得出。也就是我们现在所依赖的研究。简单地讲,当我们正确地阐述〃理解〃(apprehension)或〃感觉估计〃(estimation of sensation)时,你也许会让我们解释感觉究竟意味着什么。我们必须十分小心地解释,因为这种表达方式仅仅是暂时的,而且可以肯定的是,我在后面的讲座中将继续讨论这个问题,即该问题是否意味着这样一种假设,我们对感觉强度的变化的理解是与变化本身相对应的,或者说它是否最终被另一个问题所取代。
然后,这个问题在我们采取下述形式之前将很快被理解。我们将确定与相同的刺激增加相对应的感觉增强,或者换言之,去发现与相同的感觉增加相对应的刺激增强。
我们的日常体验已经提示我们如何进行这种测量。我们发现对感觉强度进行直接测量是不可能的。现在,我们所能考虑到的仅仅是感觉的差别(sensation-differences)。体验向我们表明,不同的感觉差别可能与相同的刺激差异相对应。在大多数情形中,我们发现相同的刺激差别,由于环境的不同而被感觉到或不被感觉到;例如,当1克的重量加到另1克的重量上去时,它就会被感觉到,但是当它加到1千克重量上去时,就不会被感觉到。我们认为,这种关于回克重量加到另1克重量上去所产生的明显差别以及当它加到1千克重量上时所产生的细微差别的阐述是十分不够的。这个理由不能再深入探讨下去。要想说出一种感觉差别是否正好小于或者正好大于另一种感觉差别是很困难的;我们一般会毫不犹豫地宣称这两种感觉相等。我们确信在白昼里星星的亮光是看不见的;而我们也许会怀疑满月是否在黑夜要比在白天亮得多。因此,如果我们从某种任意的刺激强度开始,观察它会引起什么样的感觉,然后看一看我们要花多长时间才能增加刺激而感觉似乎并没有发生改变,我们的质疑很快地导致了结果。如果我们用具有不同量值的刺激进行观察,我们便能借助不同的刺激增加,使之恰好能产生一个感觉差别。在昏暗中恰好能被看到的光线不需要像星光那样明亮;而若它要在白天被看到,就必须比星光更亮一些。如果我们现在对所有可能的刺激强度进行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