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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担心外国政府任意采取行动,尤其是害怕拒绝用外汇调拨利润或抽回资本,害怕实行国有化,直接投资受到了进一步的限制。拒绝使用外汇这种事情在30年代是经常发生的,其理由往往是没有外汇。输入资本的国家的政府现在被要求宣布它们不会限制转移利润或资本,有好几个国家已经这样做了。宣布这种决定是商誉的重要证据,但是在发生严重外汇危机时,即使最好的商誉也可能不得不向外汇短缺的情况让步。因此,有人已向资本输入国政府建议,在出现严重衰退时,它们在为此目的发放临时外汇贷款方面是有作用可以发挥的。例如,假设A国的一家外国公司在没有外汇的时候申请允许它将利润或资本转移到B国,这时B国可以将为此目的所需的款项借给A国中央银行,借期为三年(到那时,危机被认为已经过去)。这样一项计划在华盛顿已经得到赞同,现在正在某几类投资中实行。
国有化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外国公司希望保证它们不会被收归国有,有些国家的政府正在作出这样的保证,即在一定时间内,比如说公司成立以后的头25年里,不会实行国有化。这种保证有多大用处,这是值得怀疑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的政府能够约束它的继承者。一个比较好的保证是,如果公司被收归国有,它们的所有人将得到由独立的仲裁者确定的公平的赔偿,这种保证可以写入一个国家的宪法,这样就不是那么依赖于不断变更的政府的一时的兴致了。人们经常说,现在应该制订某种国际法典或公约,宣布对外国投资者采取差别待遇征税、无偿收归国有、限制转移利润等任意行动为非法。制订这样一项公约将有助于改善国际投资气氛,从而有助于促进它的流动,但是由于规则只有在它们能够实行时才是最有效的,所以资本输入国制订能在它们自己的法庭上对它们的政府实施的国内法律,甚至比通过只能进行道义制裁的国际宣言更为有用。
除了对已经进行的直接投资提供保护以外,还存在着允许什么样的直接投资这个范围更加广泛的问题。如果外国资本的供给量由于我们刚才指出的原因已经减少,那么需求量也减少了,因为在好几个极其重要的领域不再允许进行直接投资了。1913年,英国的海外投资分配如下:铁路和其它公用事业为46%,政府股份为30%,采矿9%,其它各种投资15%。如今,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已将铁路和其它公用事业收归国有,或者打算收归国有,其它许多国家政府反对矿山和种植园由外国经营。结果是外国私人能够进行直接投资的余地就所剩无几了。外国资本是允许进入商业系统的,但是一般说来,商业系统中国内资本是充足的,而为销售农产品设立法定代理机构的趋势进一步限制了外国私人在商业系统进行投资的范围。在制造业,外国资本通常是很受欢迎的,可是在大多数不发达国家,制成品的需求量很小,所以拉丁美洲是世界上将许多外国资本吸引到制造业的唯一地区。鉴于现在私人直接投资的余地有限,最近几年里美国将70%的国外投资用于石油工业就不足为奇了。
外国直接投资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通常被不喜欢这种投资的人和支持这种投资的人误解了。支持外国投资的理由是它提供外汇,提高国内收入,并提高国内技能。国内收入增加是因为企业付给当地人民工资和薪金,购买当地供应品,并在当地纳税;所付的这些钱不仅增加了消费量,从而促进当地的生产,而且使得有可能增加当地的储蓄额,还使改善学校、医疗设施和其它固定机构的工作有了资金。如果要在当地资本和外国资本之间作出选择的话,选择前者可能比较有利,但是如果要在外国资本和让资源得不到开发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这种情况比较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外国投资在提供收入来支付提高消费、教育和国内投资水平方面会发挥非常有益的作用。外国人提供技术可能比他提供资金更为重要。在大多数发展水平低的国家里,带来新技术的是外国人,这些新技术在人民中间的推广使得国家发展起来。
由于这个原因,许多国家在过去千方百计地邀请外国人来开办新工业。如果外国人对他们的技术保密,那么这个国家就得不到最大的好处,因此,接纳外国人可能附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新来的外国人必须对当地人进行培训。现在,外国人掌握的最重要的技术是管理大企业的技术。大多数其它技术可以在高等技术院校学到,而企业管理只能在管理企业的实践中学到。所以,如果外国人拒绝雇佣当地人担任管理职务使他们取得经验,那么外国人可能获得并保持控制经济的手段。
这就是如今有那么多的国家通过法律,要求外国企业至少雇佣一定比例的当地人担任管理职务的原因。人们可以想一想,有哪一个国家,包括英国、俄国和日本在内,在它们最初的发展阶段不是由外国企业通过提供额外的收入和传授新技术来发挥重大作用的。
欠发达国家由于政治和经济原因害怕外国投资。在政治方面,它们非常害怕接受外国投资可能会导致丧失独立。如果债务国的制度和习惯不同于债权国的制度和习惯,债权国确实可能情不自禁地采取帝国主义行径。如果借钱给加拿大,债权人知道,他们在加拿大的法庭上将会得到与在本国法庭上一样好的保护。但是许多其它国家不提供这种保证。债权国可能害怕在法庭上受到歧视,或者在行政上受到歧视,因而情不自禁地仅仅作为保护自己的投资的一种方式而采取帝国主义的办法。除了这种要求得到保护的愿望,还有一种要求得到特别优惠的强烈欲望——得到强迫劳动力,或者免税,或者获得条件有利的合同,或者将运输设施建立在适当的地方——这种欲望也可能促使一个力量强大的国家使它的比较弱的邻国丧失独立地位。丧失独立地位可能是部分丧失,也可能是完全丧失。如果资本家仅限于贿赂政客或者支持一个政治集团反对另一个政治集团,那是部分丧失独立地位;如果债务国沦为殖民地地位,那就是完全丧失独立性。这种担心是很普遍的,但是它们的实际情况在某种程度上显然取决于债务国本身——它的制度是否对外国提供适当保护,它的政治生活是否健全得足以抵制外国的贿赂。在19世纪,这些担心的实质内容也比在20世纪多得多,因为公开的帝国主义行径现在已变得不是那么时髦了。但是恐惧心理仍然存在,并且是欠发达的国家急于要求联合国建立转让资本的适当机构,以免它们变得依赖于接受任何一个大国的资本的最有力的原因之一。
除了政治原因以外,有些人不喜欢外国投资还因为他们害怕外国投资会产生过多的利润。现在有一种夸大外国投资的利润的强烈倾向。有证据证明,外国投资的利润并不比国内投资的利润大多少,如果扣除被没收的投资,那就尤譬如此了。例如,英国1913年的投资大约有40%投在铁路上,事实已经证明,其中很大一部分投资是无利可图的,因为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公路运输迅速发展,或者因为实行物价控制,或者因为按战前的价格收归国有。同样,在战争期间,对初级产品(橡胶、锡、茶叶、糖等)的直接投资遭受严重损失,明显获利的投资只有以下几种情况,那就是利用无知或者通过政治欺骗租借到矿产丰富的土地,而租借费又极低。将那些涉及垄断地位的外国投资与没有涉及这种地位的外国投资区别开来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让外国人垄断蕴藏着矿产的土地或者最好的土地,那么当地人民就无法取代他们,无论他们有多大的能力。但是经营商业或制造业的外国人的危险要小得多,因为不存在自然垄断妨碍当地人民在财务上和技术上能够胜任时取而代之的因素。
如果一个国家自己能够筹集资本和获得技术知识,那么它就能在没有外国进一步援助的情况下进行发展。有时候它能够筹集资本,但是无法获得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可能是进行合作。一些欠发达国家的政府正在同外国私人公司建立合伙关系来创建新工业,由外国公司提供管理知识,并多多少少提供一部分资本(从零到90%)。这种合伙关系受到双方的欢迎。它受到政府的欢迎,因为政府可以对方针行使某种控制权,或者能将大部分利润保留在国内,如果它提供大部分资本的话;它受到外国公司的欢迎,因为同政府建立合伙关系能为它赢得友谊,并得到某种保护,使自己不受歧视或压力。政府也赞成外国资本家和本国资本家建立合伙关系,其原因又是一部分为了将利润保留在国内,一部分是为了使本国资本家获得更广泛的知识和经验。外国直接投资很可能主要按这些合伙方式发展,当一个项目涉及数十万英镑的时候尤其是如此。
另一方面,不论主张外国直接投资的人提出的理由多么有力,从适当的角度来看,这种投资形式显然必定是微不足道的。认为直接投资一直是或者可能是外国投资的最重要形式,是完全错误的。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在1913年外国投资的全盛时期,英国在国外的投资有四分之三是购买公债或公用事业股票。
如果我们也考虑到通过政府机构提供资本来发展小规模农业的必要性,那么可以毫不夸大地说,今天所需的外国资本,有80%是政府需要的。直接投资在外国投资问题中仅占极次要的地位,差不多只与矿业和制造业有关。如果要恢复外国投资,那么主要问题并不是与恢复直接投资有关的问题,无论这种投资多么有吸引力,而是向外国政府提供资本的问题。
外国直接投资为什么总是小规模的,其中一个原因是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