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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便道”“施工便道”
的临时性土石道路。“公路便道”系指非正式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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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职业禁忌症”:系指某个工作岗位因其特殊性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
疾病作出限制的范围。如视力减退对于机车乘务员;恐高症、高血压对于电力工、架子工;
高血压、心脏病对于巡道工、调车人员等均属职业禁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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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待定”:系指事故原因、责任尚未查清,需待认定的情况。事故件数
暂时统计在发生月,若最后认定为非责任事故,则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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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请假”:系指从业人员办妥请假手续后离开劳动岗位。其请假离岗
的依据为考勤表、请假单、零星假登记表。零星假登记表应由请假者本人登记,批准人签
认方为有效。口头请假或别人代写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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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失踪”:系指发生事故后找不到尸体,如在河流湖泊中淹溺等,与出
走不归等情况不同,无需经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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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其他人员”:包括本企业非当班人员,在校实习生,代培生,学生,军
人,公检法人员,外单位工作、参观人员,外来救护人员,居民,旅客,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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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交叉作业”:系指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作业
区域相互重叠,从业人员在同一作业场所各自作业,包括铁路从业人员在专用线内取送车
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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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系指从业人员在事故中受伤后,
为避免伤势恶化而必须实施截肢、器官摘除等手术措施,致使伤害程度加重的情况。如事
故中伤及食指远节指骨(损失工作日为
&’’天),在手术中为避免坏死而切除中节指骨(损
失工作日为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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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医院”:系指县以上行政区直属医院,包括铁路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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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非当班人员”:系指在线路旁行走的铁路非当班人员,乘车的铁路便
乘人员,持铁路免票乘车的铁路出差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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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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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社会抢险救灾”:系指发生自然灾害或波及面很大的社会性灾难之
后,由政府、企业组织或群众自发的救助抢险活动。但不包括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
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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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有关部门”:系指铁道部人事、建设管理、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及铁
路总工会、地方人民政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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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包括以下材料:
(&)事故责任单位逐级报送的《铁路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其格式、内容按原国
家劳动部《职工死亡、[国劳定
’表)、
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制作]《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
意见的报告》。
(’)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
(()有关当事人、责任人的笔述(指由被调查人自己书写的事故经过、见证证言)或笔
录(指由调查人员在专用纸上所做的调查人员询问和被调查人员回答的记录。该笔录完
成后,应由被调查人认可并签字)。
(!)有关证明、证书、记录、台账、设计资料、工艺文件、规章制度的复制件。
())有关技术鉴定和实验报告(指由事故调查组聘请。授权的,具有相应技术水平、资
格的单位或个人,经现场采样。测量、拆解物证、痕迹检验、模拟实验等之后,经科学分析,
出具的书面鉴定或报告)。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按国家标准
+;*〃’&—*规定执行)。
(〃)现场图示(指事故调查组经细致的现场勘测,按一定比例绘制的,注明方向、位置、
尺寸、路径、标识物等的现场平面图、侧视图、局部放大图)、照片(指事故现场照片,包括俯
视、侧视、远景、近景、特写)及伤亡人员照片(包括全身照片。伤害部位细部照片等);
()伤情诊断书,死亡证明(指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正式诊断书、证明),既往病历(指
伤亡人员以往就医使用的病历复制件),病理分析(危重病例讨论)记录(指承担救治的医
院的医护人员对该伤员[病人]伤情、病程、病例进行讨论的原始记录的复制件)。
(%)公安部门的勘察记录(指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遗留物、痕迹等进行勘察的记录,
需有勘察机关盖章以及勘察人员签名)、鉴定材料(指尸体解剖、尸表检验、笔迹鉴定、痕迹
鉴定、遗留物鉴定等),公安、检察部门的通知书(指刑事案件立案通知书,起诉或不予起诉
决定书等)、认定书(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若事故单位对“认定书”所作认定
有异议,可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供上级劳动
安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时参考;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应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做出内部
处理决定)。
(&…)责任人、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由责任人、受处分人员自己撰写并签字)。
(&&)根据事故调查组建议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
(&’)调查组组成名单(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调查组内职务,签名等)。
(&()其他有关材料。
死亡及以下事故结案材料,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在上述项目中选取。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七条“批复”:死亡事故批复,统一标题为《关于
///死亡
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重大死亡事故责任单位向铁道部报送待批的结案报告,统一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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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为《关于
!!!!重大死亡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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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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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死亡者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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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事故单位、事故地点、事故发生日期等。“事故单位”系指铁路分局或以上
一级企业名称。“事故地点”以容易区别的地理名称表示。“事故发生日期”以事故发生的
月、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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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从业人员人数”:在实际填报中,可以使用报告期末到达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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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暂时性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短时间失去劳动能力,暂时不能从
事原岗位工作,经治愈后劳动能力可以恢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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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永久性部分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部分肢体、器官的部分功能永
远丧失,不能恢复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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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永久性全失能伤害”:系指使劳动者完全残废的伤害。
〃〃
第六十四条“换算周转量”:按铁道部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
第六十四条“营运部门”:系指铁路局内运输主业,包括车务(含客运、货运、装
卸)、机务(含水电、供电)、工务、电务、车辆等单位,不含工程、大修、工业、房建、工副业、生
活、教育。卫生、多经、科研所、机关、公检法等部门。
〃)
第六十五条“不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的”:系指所有故意阻挠、影响事故调查组顺
利取证的行为。
附件
%伤亡事故类别划分说明
#划分原则
##以事故祸源或其运动形式作为分类的依据。
#%以先发的,诱导性的原因作为分类的依据。
#&以专业性质分类。
%定义及适用范围
%#物体打击
%##定义:由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引起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由落下物、飞来物、崩块等引起的伤害。
%#&举例:砖石、工具等从建筑物等高处落下,打桩。锤击造成碎物飞溅等。
%%提升、车辆伤害
%%#定义:由运动中的机动车辆和运输、斜井提升机械引起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由机动车辆及斜井提升机械(不含立式提升机械)挤、压、轧、碾、撞、
摔、倾覆等引起的伤害。适用于机车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汽车,索道运输设备,井巷运
输设备,斜井提升机,翻斗车,轨道车,梭矿车,电瓶车,轮胎拖拉机等。
%%&举例:运动中发生碰撞、倾覆、溜车、配件脱落。装载物体坠落,及因此导致起
火爆炸;行驶中上下车等。
%&机械伤害
%定义:由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引起伤害的事故。
%&%适用范围:在使用、维修机械设备和工具过程中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轧
等伤害。适用于机床、工程机械、装载机、铲运机、履带拖拉机、传送带等各种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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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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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机床绞割,切屑伤人,刀具切割,压力机施压,传送带及履带碾压,工程机
械倾覆、砸、压,刀具、砂轮片等旋转物体甩出等。
!〃起重伤害
!〃〃%定义:由起重作业引起的伤害事故。
!〃〃!适用范围:安装、使用、检修各种起重机械(不含斜井提升机械)过程中引起的
伤害。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缆索起重
机,履带起重机,铺轨架桥机,卸煤机,圆木抓,汽车吊,轨道吊,叉车,电动葫芦,千斤顶,罐
笼,电梯等。
!〃〃#举例:起重机倾覆,吊物坠落,吊物碰撞,钢丝绳断裂抽打,制动机失灵坠落,起
升物倾翻倒塌,起重机移动过程中碾压等。
!〃&触电
!〃&〃%定义:电流流经人体或电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