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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他站责任的,以“货运事故查复书”说明理由和根据,自收到货运记录之日起
;)内将全部调查材料送责任站,并抄知到站和有关单位。重大、大事故要抄报主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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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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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局。
(!)因情况复杂,责任站不能在上述第(〃)项规定期限内答复(包括要求暂缓赔偿的),
需要延期时,应提前提出理由,通知到站(分局、铁路局)。但此项延期自收到记录之日起,
最多不得超过
〃#。
对一般事故责任有争议,经一次往返查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提出争议的一方立
即将调查材料寄给到站,由到站定责处理。
须经分局赔偿的,到站应自收到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赔偿要求书”之日起,〃内将调
查材料连同赔偿材料一并报主管分局,并抄知有关单位。分局收到上述材料后,须将调查
材料送责任分局征求定责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到达分局定责。到达分局裁定
后,责任分局仍有争议,由责任分局报主管局与到达局协商处理,到达局的裁定为最终裁
定。
〃%铁路局接到事故报告的处理
事故发现局对货运重大事故应立即深入现场组织处理。涉及他局责任时,应自拍发
事故速报之日起,&!内邀请有关局参加处理,召开分析会,作出会议纪要。
有关局接到重大事故速报后,应组织调查,并按发现局通知的开会日期参加事故分析
会,并签署会议纪要。
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由发现局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送到达局。局
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应在会议纪要内阐明各自意见,由发现局将会议纪要连同
现场调查材料等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并抄送有关局。
以上全部工作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
’#内处理完毕。
事故涉及托运人、收货人责任和铁路局以外其他铁路部门责任时,由到站(铁路局)处
理,有关站(铁路局)积极配合。
(%分局接到事故报告的处理
货运大事故由分局负责处理。其程序参照铁路局处理的程序办理。发现分局还应自
事故发现之日起
〃#内将会议纪要连同有关材料按下列规定上报,并抄知有关分局、铁路
局:
(&)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一致时,报到达局处理。
())分局间对事故责任划分意见分歧时,货物损失
万元以上未满
&!万元的,报到
达局裁定;货物损失
&!万元以上未满
〃#万元的,报主管局联系有关局协商处理。如仍未
达成一致意见,处理局应自事故发现之日起
’#内以局文报铁道部裁定,抄有关局。
有关分局、铁路局拒不参加事故分析会或中途擅离会议,不签署会议纪要的,对分析
会确定的责任不得提出异议。
重大、大事故责任明确之日起
〃#内,由责任局、分局主管局长主持召开管内事故分
析会,并将结果分别以铁路局文件、分局文件根铁道部、铁路局。
凡按规定权限定责的事故,责任站(分局、铁路局)必须尊重定责意见,并在规定期限
内转账。对拒不接受赠款转账的,由铁道部根据处理局的报告,审理汇总,统一划拨,加算
!*的资金占用费给处理局,并通报批评。
铁道部每年不定期召开货运安全例会,处理有争议成典型的事故案件。
第五章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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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货运事故责任划分
划分货运事故的责任应以事实为根据,以规章为准绳。在查明情况和原因的基础上
首先划清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间的责任;属于铁路内部责任时,再将责任落实到具体
单位。
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责任的划分,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货规》及其引申规
则、办法的规定确定。
在划分铁路内部各单位间的责任时,应严格按照《事规》附件二和有关规定办理。附
件二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事故原因明确的,按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责任单位。
#〃事故原因不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主管单位负责。
〃对事故处理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处理不当的单位负责。
%〃调查处理未遵守规定期限的,由逾期单位负责。
(四)货运事故赔偿
!〃赔偿责任的划分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
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本身的合理损耗
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要求的受理
(!)投保运输险的货物,事故责任属承运人,货物价值每件在
&’’元以上或非成件货
每吨在
(’’元以上的,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不足上述限额和未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向承
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货物损失时,应按批向到站(货物发送前发生
的事故向发站)提出赔偿要求书(表
()
!!)
*)并附运单、货运记录和有关证明文件,按保
价运输的个人物品,应同时提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要求退还多收运输费用时,
须提出货票丙联或运费杂费收据,直接联系收款站处理;收货人要求承运人支付运到逾期
违约金时,应向到站提出运单。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时,应提出货运记
录、损失清单和必要的证明文件。
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火灾、整车货物变质、活动物死亡需要就地处理时,经托运人、收货
人协商同意,可由发站受理,并通知到站。
()车站受理赔偿要求时,须认真审核下列内容:
!赔偿要求人是否有权要求人。赔偿有权要求人是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托运人,
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赔偿有效期限是否过期。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
有效期限为
!*’+,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限为
;’+。有效期限开始日期按下
列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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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表
!〃
##
〃赔偿要求书
第
#号
提赔单位名称或姓名
%
%市第一百货公司
发站
!
到站
〃
货物名称及损失数量收录机二件(四台)
提赔款额及计算方法
!&&
’
&&
%
(
)
*&&&
’
&&元
货运记录编制站及号码
〃站货记
#!(+
详细通信地址
%
%大街
%
%
%号电话:+*
〃
;+!希
望领款地点或结算的银行名称与账号
%
%大街工商银行
%
%
%
%账号
附件名称及份数运单
#份,货记
#份,价格证明
#份。
提赔单位
姓名
%
%市第一百货公司
%
%
%
(公章)
(名章)
*&&&年
#月
#!
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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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要求书收据
第
#号
兹收到
%%市第一百货公司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发站
!到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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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品名收录机发生被盗事故的赔偿要求
附件:运单
#份,货记
#份,价格证明
#份。
书一份。!!!!
#铁路局
〃站(公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货物灭失、损坏或铁路运输设备损坏,为承运人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
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
;#日。
/’多收或少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0’要求支付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1’其他赔偿或退补费用,为发生事故或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赔偿要求书”的内容是否正确、符合规定。如提赔款额和计算方法是否正确,结算
银行名称、账号是否齐全,个人通信地址是否清晰。
〃所附规定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全。证明文件有运单(货物全部灭失时,为领取货物凭
证)、货运记录货主页、货物损失清单、必要的货物鉴定书、要求赔偿款额的价格证明(不能
提出原发票时可将原发票做成抄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按声明价格办理的个人物品提
出盖有发站日期戳的物品清单。
上述审核无误后,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车站公章或货运事故处理专用章,交给赔
第五章铁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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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偿要求人,表示赔偿已受理。
!〃赔偿案件的处理
赔款额
#元以下的,由车站(非决算单位的车站由车务段)审核赔偿;赔款额超过
#元不足
#万元的,由分局审核赔偿;赔款额在
#万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
车站受理的以及分局、铁路局接到的赔偿案件,应按顺序登入“货运事故(记录、调查、
赔偿)登记簿”内,按规定的赔偿处理期限办赔。
承运人对收货人或托运人提出的赔偿要求,应从受理赔偿要求的次日起
!%(跨及两
局以上的为
&%)内进行处理,答复要求人。要求人自接到答复的次日起
&%内未提出异
议,即为结案。
对于不属于车站权限的事故案件,自受理赔偿要求之日起
!%内以“货运事故查复书”
写明调查过程及原调查材料现存某站,并将车站存查的调查材料按赔偿权限上报分局或
铁路局,抄知责任站。经分局或铁路局审核确定不属于铁路责任时,应说明理由与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