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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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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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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未到进行查询和调查的程序
(#)行包未到,车站先向发站拍发电报查询,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应立即查找核对,
如不属于本站责任,应将装车日期、车次、签收情况电复到站,并抄知接收的列车主管段;
列车主管段接到电报后,如不属于本段责任,应将卸车站和卸车日期、签收情况电复到站,
并抄知卸车站。有关站、段按此顺序进行查找。
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接收站、段应将调查结果电复到站,同时应填写事故查复书(用
货运的),附在记录上转送接收的站、段继续查找。如系本站、段责任,则直接填写事故查
复书随同事故记录寄送到站。
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包括复电和查复书),如发收双方在同一分局管内的,抄送主管
分局;跨分局在同一路局管内的,应分别抄送铁路局和有关分局;跨局时,应抄送有关铁路
局。
()站、段在接到查询电报或事故记录后,车站必须在
%日内,段必须在
#&日内答复
到站,不得拖延。否则,由拖延站、段承担事故责任,但对用事故记录调查的,如逾期不复,
到站可再次电报催问,受调查站、段自接到催问电报日起,再超过
&日不答复时,即视作责
任单位;
(%)发生火灾、被盗事故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调查。
’〃行包发生什么情况即可作为事故立案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事故立案处理:
(#)火灾、被盗、丢失、损坏、误交付、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顶件运输、污染、腐
坏等;
()超过运到期限
#(天;鲜活包裹超过运到期限没有运到时。
)〃行李、包裹发生事故后的立案
(#)事故立案和调查处理由到站处理。但行李、包裹在装运前全部灭失,毁损时,由发
站处理;
()事故立案时车站应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行李、包裹事故记录(用货运记录)一式三
份,一份留编制站存查;一份调查用(属于自己站责任的留站存);一份交旅客或货主作为
提出赔偿要求的凭证(经查询找到后交付时应收回)。
填写行包事故记录必须严肃认真、详细、如实记载事故现状;
(%)在发站或运输中发生事故时,有关站、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
份随行李、包裹递送到站,作为站车交接的凭证和到站编制事故记录的依据。如在途中全
部丢失、被盗、毁损时应将客运记录和客运票据车递挂号寄送到站。
*〃行包事故速报的拍发
车站或列车发生或发现重大事故时,应立即向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拍发事故速
报,并抄知有关单位。
速报内容:
(#)事故种类;
()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发生地点(车站、区间、里程);
(+)票号、发到站、品名;
(&)事故简要情况。
有关铁路局、分局接到速报后,应立即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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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事故责任的划分
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应明确责任单位,具体划分为:
第十一章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处理与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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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是有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
答复站、段;
(#)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
()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
的车站。
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破损站、车的,发生事故
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包装破损的站、段;
(%)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
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
#&内(如区间
列车运行超过
#&不停车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责任列接收
站、段;
(’)列车到达终到站后,超过
!&不签收或虽未超过
!&而列车入库,行李、包裹未卸
完;发生事故时,列终到站责任;
(()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事故赔偿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收货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
行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
(!+)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
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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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行包事故责任列“其他”的原因
(!)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
(#)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
;造成行包损失属于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的原因
托运人误填托运单造成误运到站,长期无人领取,以致物品损坏、毁失,托运的货件应
加冰运输而未加冰,以致物品变质腐烂;短途运输的活动物(如家禽等)托运人要求不押
运,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死亡、逃逸。上述等情况,都是由于旅客或托运人自己的原因造
成的,应由旅客或托运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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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不符合要求或无规定标志发生事故时由旅客或托运人负责的情况
包装内部应充填衬垫而未充填衬垫的,怕震物品该用弹簧悬吊而未悬吊的;包装容器
材质不能承受物品本身压力和保护物品完整的;易碎、流质、家用电器等物品,除本按规定
包装外,并未按规定在包装明显处贴上“不准倒置”发生
“小心轻放”等相应的安全标志者,
破损而从外部不易观察和发现时应由旅客或托运人承担责任,铁路不负责赔偿。
!
;行包事故仲裁的规定
行包事故处理站在核定事故责任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时,可将事故
记录连同附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仲裁核定。若站、车属一个分局管辖的,报分局;跨
分局的报铁路局;跨铁路局的,报铁道部仲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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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发生事故要求赔偿时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应提出的证件
行李、包裹发生事故后,旅客和托运人、收货人要求赔偿时,应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赔偿
要求书(用货运的),并应附下列证件: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行李票或包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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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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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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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事故处理站在受理赔偿要求时应遵循的规定
(〃)行李、包裹发生事故经过调查,证明是铁路责任的,不论其具体责任单位是否确
定,事故处理站均应先行办理赔偿。
车站受理赔偿要求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要求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书以及有
关证明文件,接受赔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记和经办人规定名章,
交给赔偿要求人。
对需要查找下落的行包事故的赔偿,最迟不得超过自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
之日起
!%天;
(&)事故责任确定不属于铁路而不予赔偿时,处理单位应用正式文件,说明理由和依
据,连同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书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案,由处理单位出庭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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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包灭失、损坏的赔偿标准的规定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的赔偿价格标准为:
(〃)保价运输的物品:
!全部灭失时,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
〃部分灭失、损坏时,按实际损失的比例赔偿;
#分件保价的按所灭失的该件比照!办理;
(&)不保价运输的物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连同包装重量每千克不超过
〃!元赔
偿限额。如由于铁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不受上述赔偿限额的限制,按实际损失赔
偿;
(!)行李、包裹全部或部分灭失时,退还全部或部分运费;
(()行李、包裹损坏能够修理时,车站应负责修理,费用由运营进款垫付。
〃)
办完行包事故赔偿手续后又找到丢失的行包的处理
办完行包事故赔偿手续,丢失的行李、包裹又找到后,应迅速通知旅客或托运人、收货
人领取,撤消一切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偿。如旅客或托运人、收货人不同意领取时,应按
无法交付的物品处理。如发现有明显欺诈行为,不肯退回赔偿时,应请其单位协助追回,
必要时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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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包裹运输中造成损失由铁路负责赔偿的情况
行李、包裹在运输全过程中,从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
坏时铁路应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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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包运输中造成的损失铁路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况
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铁路不负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保价物品除外);
(&)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又不能观察发现或无规定安全标志时;
(()在行李、包裹中夹带有危险品和限制运输的物品;
(+)托运人自己押运或带运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