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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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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的,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在主观上可能是
故意的,但对于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是过失的心理状态。即
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
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将会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而故意为之,就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与玩忽职守的行为性质和构
成特征是不相称的。故意实施类似的犯罪行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相关的其他故意犯
罪论处。这是新刑法修改后将玩忽职守罪作了分解与原刑法的显著区别。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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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应特别注意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非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界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的一般严重不负责
任、玩忽职守行为主要表现于使工作、生产受到一些影响和损害,但还没有使国家和人民
利益遭受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这类情况主要是由党的纪律和行政规范来解决。只有少
数情节后果严重的才诉诸刑法。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区
分本罪与一般玩忽职守行为的主要界限。只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认为损失重大:!造成死亡 
!人以上,或者重伤 
#人以上,或者轻伤 
!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虽然不足
规定数额,但情节恶劣,使工作、生产受到重大损害,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具备
上述情形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
罪,对于玩忽职守行为,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本罪与官僚主义作风的界限。国家机关一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与本罪有相
似之处,往往都表现为不了解具体情况,不深入基层和群众,无所作为,独断专行,不负责
任,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瞎指挥,官僚主义往往是犯罪的原因和先导。但两者又有很大的
不同,官僚主义只是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问题,属于工作中的错误,只有
因官僚主义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
构成犯罪。 


#)本罪与工作技术事故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基本标准是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主观
心理态度和客观行为表现。如果行为人工作已经尽职尽责,由于客观条件和技术水平的
限制,或者突然出现意外情况,超出正常预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遭受的损失与
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及客观行为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则属于工作技术事故,应该
吸取教训,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技术水平;相反,如果上述危害结果与行为人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这种结果能够预料或已经预
料,由于采取放任的态度,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应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论处。 


%〃玩忽职守与相关其他罪的界限 


!)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界限。本罪与上述各罪有相似之处,都
是由于有关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
重大损失,但在犯罪构成上,本罪与这些罪又有明显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
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上述其他各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发生的场合不同。
本罪通常发生在各项行政管理过程中;后者则发生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企业各项生产、
经营的指挥、调度过程中。 


%)本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损坏交通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罪的界限。本罪与这些罪的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则是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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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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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不同。刑法对本罪的犯罪对象没有特别要求,而对后者各罪的犯罪对象都作
了明确规定,如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燃气设备、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等。〃犯罪方法不同。本罪主要是由于玩忽职守而导致犯罪,其行为方式因职责和岗位
不同所产生的方法也可能不同;而上列其他各罪必须是危害或者是已危害公共安全,才能
构成相应的犯罪。 


!)本罪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的界限。本罪与上述
罪的相同之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国家、集体利益遭受重大
损失。但本罪与上述罪又有明显不同:一是犯罪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虽然都是国家工
作人员,但本罪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述罪的主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或事业单
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犯罪领域及场合不同。本罪通常发生在机关行政管理或公
务活动中;上述罪则发生在经济交往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本罪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的渎职犯罪的界限。本罪与本章其他各条规定的渎职罪
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严重渎职行为。其他各条规
定的渎职罪有的是从本罪中分离出来的比较常见和多发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它们与本
罪的不同之处是犯罪主体仅限于某一专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罪主体则包括法律
没有特别规定的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是犯罪结果的要求不同。本罪只要致使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都可以成为其法定结果;而其他各条规定的玩
忽职守罪在犯罪结果上仅限于某一工作领域所遭受的损失和受到的危害,有的法律作了
特别规定。

(三)玩忽职守罪的处罚

刑法第 
!#条第 
%款对玩忽职守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
玩忽职守罪的,处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玩忽职守罪,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 
!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包括:#玩忽职守造成死
亡 
%人以上,或者重伤 
!人以上的,轻伤 
%&人以上,以及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玩
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的人
员伤亡,经济损失虽然不足规定的数额、数量标准,但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等情况。

二、关于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的有关规定

《刑法》

所谓铁路营运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营运事故,造
成客运载量和 
&’以上的货物运载量损失。其所具有的运行速度快、运载量大等特点,
是其他运输行业难以比拟的,而铁路职工的工作则直接关系到正常的铁路运营安全,责任
重大。加上我国铁路里程长,干线众多,铁路运输较为繁忙,稍微疏忽,可能就会酿成灾
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因此,保证铁路运营安全,是每个铁路职工义不容辞的责
任,这就要求他们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铁路运输的规章制度,认真负责,一丝不苟。然而,近
些年来,有关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事件时有
发生,后果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年 
#
月 
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该法第 



第十二章铁路运输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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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的,利用办理

“铁路职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运输业务之便谋取私利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把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
为以玩忽职守罪论处。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 
#!年刑法修订之前。可以看出,上述规定
存在着明显不足:一是没有突出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这样的十分重大事故的打击;二是其
中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模糊,未尽明确,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统
一操作,鉴于铁路运营安全的特殊性和严重性,立法者在修订刑法时便将铁路职工玩忽职
守、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从玩忽职守罪中分
离出来,单独增设了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以突出对这种犯罪的惩治,加强保障铁路运输
安全。

三、铁路营运安全事故中领导干部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发生铁路营运事故,负有安全责任的领导干部难辞其咎。这里所说的领导干部,包括
列车运营活动的直接领导和指挥人员,如调度员;列车安全管理人员,如信号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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