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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无船承运人公司开展国际多式联运业务,在自己掌握货源的基础上揽取货源。船公司
也成立货运公司,为其揽货服务。传统的装卸公司、运输部门、仓储业者等也纷纷摆脱其
局限性,转向参与运输服务,并有效地使用自己所拥有的设施和条件,从中获取“附加价
值”或“附加收益”。
综上所述,代理商业务发展有一个历史过程,被人们认识、接受、广泛应用也仅是近几
第十三章铁路运输代理企业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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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的事。参照国际货运代理商的主要业务,铁路运输代理商所从事的业务应主要有:为
发货人服务、为承运人服务、提供拼箱服务、提供多式联运服务、运输咨询服务、客运代理,
等等。
三、铁路运输代理合同
(一)运输代理合同的特点
就运输代理合同而言,因代理业务的需要,委托人、代理人乃至第三方之间会发生多
种民事法律关系。与之相适应,代理人也就处于多种法律地位。当与承运人交接货物或
办理催证、审证、结汇、报关、报验等手续时,因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
关系,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这时称代理人为货方(委托人)的代理人。但当代理人按双方
约定或按有关规定须以自己的名义洽订运输工具,以及依合同向委托人提供仓储保管、修
补包装、短途运输等服务时,若缺乏代理关系形成的条件,代理人则不能成立。显然,要在
以上多种关系中确定只适用代理的有关规定是困难的。
运输代理合同属服务类合同,除具有该类合同的一般特征外,从合同主体、客体以及
合同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上来看,还有其本身的特征。
我国的运输代理业是由经向国家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并领有经营该项业务执照
的企业法人组织专营的,其他单位与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同此,运输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
是一个特定的主体。运输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范围则没有限制,可以是国家机关、企事业
单位、群众团体、公民个人、个体工商户等。
(二)铁路运输代理合同的基本条款
这里我们列出铁路运输代理合同的基本条款,并作简要说明,供代理双方订立合同时
参考。
!〃合同名称
应注明代理方式,是独家代理还是多家代理、是买断代理还是佣金代理。
#〃前文
前文应包括合同成立日期,当事人及订立地、案由等。
成立日期。通常代理合同是在同一地方签订的,一般都附有成立日期,但若是异地签
署时,由于签署日期不同,应以双方当事人签署完成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都生效之日
为合同成立之日。
当事人。应记载当事人的名称、住址,若为法人,应记载其种类、营业执照号码、总部
所在地等。
合同订立地。合同的订立地,在跨国代理的争端中
〃订立地的法律是合同争端仲裁
与判决的准据法。
案由。简单说明代理合同订立的理由、经过及目的等。
〃代理商的选任与受任
在代理合同中,委托人与代理商的关系是主从关系,委托人的授权必须经过代理商接
受,代理关系才宣告成立。因此一方面委托人选任代理商,另一方面也要代理商受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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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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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代理关系才有效。授权代理商的代理内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也就是说,要明
确指出是媒介代理还是缔约代理,是独家代理还是总代理。
!〃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的义务主要有:服从委托方的指示;有订约权限时,权限的大小、范围如何;不
服从批示或越权的责任。
#〃代理区域
关于代理区域一款,一般是针对独家代理而言。规定在某市场区域内,独家代理商有
独家代理的权利。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区域后,应同时规定:是否禁止委托人直接、间
接将代理产品售往代理区域;是否禁止代理商在代理区域内代理、经销其他与本代理产品
有竞争性质的产品。
〃项目
应规定是货运代理、客运代理或运输咨询代理,或是综合代理。
%〃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条款主要包括:提供代办运输的服务;提供仓储保管的服务;提供代办行政
和财政手续的服务;提供加工承揽方面的服务。以上服务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运输。运
输代理人所提供的服务必须与运输有关,这是运输代理合同的一个显著特点。受这一限
制,运输代理人不得提供诸如医疗、律师等与运输无关的服务。
&〃分代理商或辅助人的选任
分代理商是代理商所选任的代理商,辅助人则是代理商的受雇人员。一般代理合同
应规定,未经委托人同意,代理商不得选任分代理商,若分代理商选定后,则应视为是委托
人的代理商之一,代表委托人行事,权利责任亦由委托人承担。
’〃最低代理销售额
这一规定是为了激发代理商工作的积极性,努力为委托人打开市场,这一条款也通常
是针对独家代理情况而言,至于非独家代理时,通常不规定最低代理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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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的处理
主要内容有:代理商无权代为接受订单或签约;代理商接受订单后应迅速转交给委托
人;委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订单:委托人应将接受或拒绝订单的有关事宜及时通知代理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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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代理费用的负担
这是运输代理合同的重要内容,必须规定支付运输代理费用的方式和比例。
(*
〃商情报告
代理商与委托方的关系以信任为基础,而信任关系则是建立在双方信息交流的基础
上。代理商应向委托人报告其活动情形与市场情况。如尚有其他需报告者,自然应当具
体地加以规定。为使代理关系密切,委托人也有将其销售计划及市场动态随时向代理商
提供的必要。此外,若委托人在价格、付款或其他有关销售方面需变动条件时,也应随时
通知代理商,并规定这种变更从何时生效。报告时期原则上应是随时报告。然而,当事务
不太多时,委托人也可规定代理商定期报告,如规定一个月或一个季度至少报告一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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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销
第十三章铁路运输代理企业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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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商既然为受托人,自然应当努力推销,规定出此条款是为明确这一点,这有利于
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在宣传、广告条款中,委托方应当规定,若代理商有不当宣传,即属于
处理代理事务有过失,应对委托人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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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的保护
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智力财产是委托人的无形资产,应在代理合同中予以保护。
当代理合同中未对此加以规定时,代理商也无权占用委托方的智力财产权。如在商标权
方面,代理合同中可以订明:代理商不得使用商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任何独资、合伙或
公司的名称;代理商不可将委托方的商标用于代理合同规定的商品;代理商不得在合同终
止时,将委托商标用于任何产品或作为其他任何用途;委托方的未注册商标,代理商不得
任意注册据为己有;本条款中还应规定,委托方的无形资产受到侵害时,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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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的规定
这一条主要应规定两点:一是合同期限的约定,即约定委托方与代理方的代理关系维
持多久的时间。由于委托方与代理方各自发展的需要,代理期限的长短也随之变化。委
托方若打算利用代理商打入国外市场后,再自设营销据点代替代理商的功能时,这时可考
虑订为期较短的代理合同。若委托方自己无力开拓市场或自设营销据点花费太大,不合
算时,可与代理商订立长期合作的代理合同。二是代理合同展期的方式,经过一定时期的
合作,若委托方与代理商双方都对对方满意时,这时便会考虑在合同到期后,延长代理合
同的有效期。这便是代理合同的展期问题。有些代理合同采取自动展期的方式,即规定
代理合同在满期前的一定时期内,如当事人的一方未向对方表示终止合同的意思时,代理
合同自动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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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终止
如合同期满,双方未将合同延期;代理销售额未达到最低额;合同的一方破产、清算、
死亡(自然人),法院勒令停业、改组、合并、转让等情况下,可终止合同。一般应规定,代理
合同终止之后,不影响终止合同以前发生的权力与义务。例如:在合同有效期间所接受的
订单,虽然还没有交货,但仍应照合同规定交货,佣金按原规定付给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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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受贿条款
应规定代理商不得利用其代理的地位收取贿赂,或进行私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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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
一般来说,代理商或委托方不按合同行事时,将按合同受到处罚,但若此行为是由于
不可抗力造成的,则可免除处罚。任何一方都可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失败或行为不按
时不负任何责任。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命令或限制、战争(包括宣战的与未宣战
的)、运动、交通阻塞、禁运、革命爆发、骚乱、罢工、瘟疫及其他突发事件如火灾、洪水或其
他超越当事人双方的控制能力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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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条款
在代理合同中,应规定双方相互通报情况时使用的通知方式、通知地址,以及通知方
式变动后应通知对方。行使本代理合同中的任何通知都得以传真、挂号信或电报方式寄
送到通讯地址。如果任何一方改变其通讯地址,应通知对方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