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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铁路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十五条危险货物专用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普通货物仓库内设办公
室,必须与库房建筑做防火隔断,取暖火炉的烟囱要加设防火网(罩)。
第三节装卸作业
第七十六条装卸、搬运危险货物应使用防爆叉车并随车配备性能良好的灭火器。
其他装卸工具也应采取防火花措施。
第七十七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时,应严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关防
火安全的规定。
第四节仓库电器防火
第七十八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规范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
的规定。
危险货物仓库、油库的电气装置,应符合《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
定。
第七十九条货物仓库使用新型照明灯具,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和铁路公安消防机构
批准。
第八十条仓库内照明设备的开关、配电盘必须安装在库外,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
装置。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穿套金属管保护。
第八十一条仓库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
家用电器。
第八十二条存放危险货物和易燃货物的仓库内不准安装使用移动照明灯具,应使
用专用的防爆型库房灯具。
装卸作业时,货车内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其变压器、开关、电源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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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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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不准安装在库内。
第六章火灾扑救和调查处理
第八十三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铁路局、分
局和铁路公安局、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
或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在
!〃小时内向铁道部主管部门报告(属于行车事故的按《铁路行
车事故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下同)。
第八十四条车站应制定接入起火列车的预案,并列入车站《工作细则》。有关行车
人员发现列车发生火灾应立即显示停车信号,及时向车站报警。车站接到报警应迅速向
铁路分局调度和消防队报告,同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扑救。
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必须停车时,按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中“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
规定”办理。
列车火灾扑救工作,在邻近车站站长和公安消防人员赶到前,旅客列车由列车长负
责,货物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没有运转车长的由牵引机车司机负责。
车站站长为扑救火灾,有权调用站内各单位的人员、车辆和消防器材。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
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八十六条凡发生火灾事故,各单位都应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认定
责任,严肃处理。
客车火灾事故由铁路局组织调查处理,铁道部主管部门可视情况提级处理。停留客
车发生火灾事故,应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旅客列车在运行中发生火灾事故,构成重
大、特大火灾,除追究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铁路分局主管领导的责任,处理结
果报铁道部主管部门。
第八十七条火灾事故的调查按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执行,由铁路公安消防
机构负责实施。
第八十八条货车火灾和地面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旅客列
车、机车、机械保温车和特种车辆火灾,由发生地铁路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调查,如发生火灾
的上述机车、车辆系非管辖单位配属的,应将有关调查材料移交给所属铁路公安消防机
构,由后者负责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和火灾统计。
第八十九条火灾事故统计按国家统计局、劳动部、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
行。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和统计程序,按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执
行。
因火灾造成的行车事故按火灾事故调查;因行车事故造成的火灾,也列为火灾事故统
计,火灾损失只计算被火烧毁的部分。
第七章消防监督
第九十条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监督人员,分级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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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机构指导。
第九十一条各级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公安部、铁道部有关规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管辖单位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火灾隐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三)组织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四)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对铁路新建改建工程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实施防火审核、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五)管理铁路公安消防队伍,指导基层单位防火干部和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工作。
(六)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七)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认定火灾责任。
(八)负责火灾统计。
(九)组织铁路消防科研工作,鉴定和推广消防科研成果。
(十)对铁路消防设备、器材和机车、车辆等专用防火材料的生产销售实施监督。
第九十二条新建、改建铁路工程的建筑防火审核工作,在一个铁路局管辖范围内
的,由铁路公安局消防机构组织审核;跨铁路局的由铁道部公安局组织审核。
第九十三条铁路公安消防机构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备交通、通讯工具和消防检测、勘
查、宣传器材、设备以及个人防护装备。
第八章表彰与处罚
第九十四条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单位给予表
彰:
(一)消防组织健全,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工作成绩突出。
(二)及时发现或排除重大险情,防止火灾事故成绩突出。
(三)积极组织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
(四)在消防工作其他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自行制定。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各铁路局,工程局、勘测设计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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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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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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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
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
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
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铁路及路外从事各项工程的铁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民工
建筑队伍。
第四条铁路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
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
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
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
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
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
监督检查。
第六条铁路工程单位的铁路公安机关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
督检查。铁路单位在非铁路管辖范围施工时,也应同时接受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
炸、火灾、水灾、盗窃及意外性自然灾害事故等事件的处置预案。
第九条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
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
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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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