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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四种证明书办理认证手续,必须先在死者居所地公证处申办公证,而后办理领事司或
外国在华领馆领区内外办的认证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死亡证明”或“死亡鉴
定书”中注明尸体进行防腐处理的,可不再另行办理“防腐证明”。
五、对尸体的处理
对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的处理,可在当地火化,亦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究竟如何
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的意愿。
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提出书面请求并签字后进行,骨灰由他们带
回或运送回国。
尸体运送回国:如外方不愿火化,可将尸体运送回国。运输手续和费用原则上均由外
方自理(如办理手续有困难,接待单位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为做好外方工作和从礼节上考虑,对受聘或有接待单位的死者,在尸体火化或运送回
国前,可由聘用或接待单位为死者举行一次简单的追悼仪式。有关单位可送花圈。追悼
仪式可拍几张照片送死者家属。火化后可赠一骨灰盒,以作纪念。
如外方要求举行宗教仪式,应视当地条件,如有教堂、神父,条件允许,可安排举行一
个简单的宗教仪式。
如外方要求将死者在中国土葬,可以我国殡葬改革,提倡火葬为由,予以婉拒。
如要求将骨灰埋在中国或撒在中国土地上,一般亦以婉拒。但如死者是对中国作出
特殊贡献的友好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或中央民政部门决定。
六、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中国民航国内运输一般不办理尸体的运输业务。特殊情况需向当地民航管理局提出
申请。
!〃骨灰运输。托运人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
书”)及丧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各证明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始发站,一份附在货运
单后,随骨灰盒带往目的站。
骨灰应装在封妥的罐内或盒内,外面用木箱套装。
骨灰自带出境,亦需备妥上述证明。
#〃尸体运输。尸体运输的包装要求是:首先应做防腐处理,然后装入厚塑料袋中密
封,放入金属箱内。箱内应放木屑和木炭等吸湿物。连接处用锌焊牢,以防气味或液体外
溢。金属箱应套装木馆,木棺两侧应装有便于装卸的把手。
尸体、棺柩出境须备以下证明:由医院或法医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
(!)在
特殊情况下,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由医院出具的
防腐证明书;由防疫部门检疫后出具的棺柩出境许可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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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死者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偕行人员或所属使、领馆人员和我方人员在场。如无偕行人
员,使、领馆人员又不能到场时,可请公证处公证人员到场。遗物必须清点造册,列出清
单,清单要一一签字。接收遗物者要开出证据,注明接收时间、地点、在场人等。签字后办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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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公证手续,如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原件交死者家属或所属使、领馆。
八、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聘用或接待单位应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报主管
领导单位、外办、公安厅(局)、外交部。内容应包括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诊断结果、善后处
理情况以及外方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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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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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号
关于发布《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总公司:
为进一步强化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工作,现发布《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
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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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危险品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铁路运输和旅客生命财产的安全,规范和强化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
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危险品检查(以下简称查危)是铁路治安和旅客运输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铁路公安和运输部门的共同职责。双方必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查危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品是指容易引起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有放射性的物品
及枪支、管制刀具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具体种类、品名以铁道部发布的《危险货
物运输规则》、、以及部发文件和国务
《危险货物品名表》《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
院、公安部有关枪支、管制刀具管理规定为准。
第四条旅客进行下列场所时,即有义务接受运输安全检查:
(一)铁路车站站房;
(二)作为车站组成部分的售票、行包托运、寄存场所;
(三)车站在站房外划定的候车区;
(四)加入检票进站的行列;
(五)检票口内的通道、站台;
(六)旅客列车。
第五条车站和列车应当以广播、标语、宣传牌等各种方式,向旅客宣传法律、规章中
有关危险品管理及外罚规定,并将品名和限制携带的数量向旅客公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客运部门负责危险品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规划部署。有关部门应按照规
划部署作出相应的安排。
第七条车站、客运(列车)段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及危险品产、运、销的实际制
订符合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并将查危工作纳入工作程序,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章人员设备
第八条日均发送旅客
!〃〃〃人及以上的车站应配备不少于
#台的危险品检查仪(以
下简称仪器)。由车站每年向分局提报购置计划建议,由分局报路局汇总后报铁道部运输
局审核。
行包安全检查应逐步采用仪器实施。行包房所需仪器应纳入规划。
第九条仪器购置费按铁道部、铁路局各
〃%的原则承担,在保价费中列支。购置
计划纳入部更新改造规模之内,保价部门应在资金上予以保证。
第十条仪器的选型和组织购置工作由铁道部运输局统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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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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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仪器由客运部门管理。各局应确定仪器维修基地,承担管内的维修任务,
确保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二条仪器列车站固定资产。各级分别按照管理权限安排仪器的大修、中修及
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车站应设危险品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专门操纵仪器。定员由运输
部门自行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检查员应经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仪器操作、简单维修以及危险品识
别等基本业务技能的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检查员的业务培训由客运部门
负责。
第四章实施检查
第十五条危险品检查由公安人员和铁道部授权的铁路职工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检查时,公安人员必须佩戴“值勤”标志;车站职工必须在胸前佩戴
“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式样见附件一);旅客列车乘务员必须佩戴本次列车乘务标志。
不佩戴上述标志实施检查时,旅客有权拒绝检查。
第十七条实施检查的方式包括仪器检查和人工开包检查。实施人工开包检查时,
一般由旅客自己打开行李包裹或随身携带物品以供查验。必要时也可由检查人员开包查
验。
开包查验时应保证旅客物品完好。因检查人员工作不慎损坏物品时,应负赔偿责任。
赔偿金在事故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应耐心宣传解释,文明礼貌。不得有粗暴、污辱性
的语言和行为。
第十九条旅客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查时,在车站,检查人员有权拒绝其进站上车
或托运行包。在列车上,则由乘警强制检查。
因拒绝检查而影响该旅客旅行或托运行包时,由该旅客、托运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对怀疑为危险品,但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判定物品性质,旅客又不能提供该
物品性质安全、可以运输的证明时,查危人员可以拒绝其进站上车或办理托运。
第五章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查获的危险品及责任人应做如下处理:
(一)对危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并向被没收人出具“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式
样见附件二)。但对检票、托运前查出的少量危险品,可由送站亲友或旅客自行带出站外
处理。
(二)对查出的属于违禁品的危险品或携带、托运数量较大的危险品,应当交由铁路公
安派出所处理。如该站未设公安派出所,车站应及时通知铁路公安机关派员处理。
对携带危险品进站违反治安管理和乘上旅客列车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
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
对携带、托运危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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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旅客进站上车后主动全部交出其携带的危险品的,对携带人可以从轻或免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