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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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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旅客进站上车后主动全部交出其携带的危险品的,对携带人可以从轻或免除处
罚。
(四)对没收危险品或执行治安处罚的,查危人员均应向当事人告之诉权。当事人表

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不影响没收或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车站没收的危险品应由公安、客运分别登记造册、保管。
在列车上查获的危险品由值乘乘警妥善保管。其他列车乘务员予以协助。但鞭炮、

发令纸、摔炮、拉炮等应立即浸湿处理。列车停站时,由乘警按公安站车交接程序向派出
所移交。车站未设公安派出所的由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由接收车站交公安部门
处理。

第二十三条车站对没收的危险品应定期报铁路分局(总公司)批准后交付拍卖,但

对法律规定不得擅自交易的物品(如枪支弹药)应交有关部门处理。
拍卖没收危险品所得款项全部逐级上缴铁道部财务司。
第二十四条对没收物品任何人不得拿用、调换或私自处理。违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被处罚有异议,申请行政复议

的,其裁决机关为分局一级的管理部门,复议机关为铁路局(集团公司)。复议和提起诉讼
程序按《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办理。
当事人不服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的临时营业线。地方铁路旅客运输

危险品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铁道部 
!〃〃%年 
!月 
!&日发布的

《铁路旅客运输危险品检查处理办法(试行)》及其附属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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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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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路运输安全检查证
核发机关:(章)
值勤地点:
编号:
铁路局
(集团公司)
分局
(总公司)
车站
核发日期:年月日

注:本证核发机关为铁路局(集团公司)
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样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没收危险品决定书(兼收据)
(加盖铁道部罚没财物监制章)

编号:!〃〃〃〃〃〃〃

旅客,因携带(托运)危险品进站,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
例》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将危险品共

件予以没收。
被没收财物人:(签名)没收人:车站(签名)
第联存根(收据)年月日
(加盖分局或总公司章)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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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号

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通知

(据铁运(!〃〃%)%&文修改)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已经国务院(国函[!〃〃#]!号)批准,现予以发布,自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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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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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函〔!〃〃#〕!号

国务院关于《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的批复

铁道部:
国务院批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由你部发布施行。
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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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第一条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

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

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

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

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 
#〃〃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

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
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
定。

第八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 
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 
%〃日内答复。
第九条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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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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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运〔!〃〃#〕#号

关于发布《铁路旅客人身伤害
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

现将《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予以发布,铁运〔!〃〃%〕&〃号
文内“旅客身体部分伤害的赔付标准暂比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字样
作废。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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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 
!条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 
〃条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对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

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
照本办法办理。
第 
#条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开合理,实事求是

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

第 
条旅客人身伤害程序分为三种 


!〃死亡 


#〃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损失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
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八)。 


〃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 
#%%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

第 
%条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 


!〃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三人死亡或五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六人及其以上事故; 


#〃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或二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事故者; 


〃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

三、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

第 
&条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
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
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
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录;收集不少于两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三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通知前方停车站
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发生伤亡旅客人数较多时,应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与救援、调查无关的人员进入。

第 
’条列车向车站移交伤亡旅客时,“旅客伤亡事故记录”

编制(移交无票人员时为
客运记录)一式四份(一份存查,一份办理站、车交接,另两份由所属段签注意见后,于三日
内报主管分局及有关分局各一份)连同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及证实材料一起,交三等及以
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受理站不得拒绝。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
录时,必须在三日以内向接受处理站补交上述材料。

第 
(条车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及时送附近医院抢救。送
医院时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送地方医院时为介绍信)。须先缴纳押金
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由动用人填写或补填垫款通知书,三日内由核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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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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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财务挂支归还。
第 
!条受伤旅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旅客本人负担,如旅客本人确有困难,经站长
(车务段长)批准,可由处理站暂先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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