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荣耀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入生产。

任何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律不准生产爆破器材。严禁个人制造

爆破器材。

第十条生产爆破器材工厂的厂房建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根据

所生产爆破器材的种类和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等安全设

施,车间内必须设有适当的太平出口。易于发生危险的各生产工序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

距离。对拌药、碾药、烘药、晾药等特别容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应建立严格的操作制度,认

真执行。生产成品必须随时入库,不得在生产车间存放。

第十一条生产爆破器材的工厂,必须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合格。不

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试验或试制爆破器材,必须在专门场地或专门试验室进行。严禁在生产

车间或仓库内试验或试制。在生产爆破器材工厂外设置试验场地时,必须经所在地县、市

公安局批准。

新产品必须经省、市、自治区主管爆破器材生产的部门技术鉴定合格,由兵器工业部

批准,并向公安部备案后,才能正式生产。

氯酸盐类混合炸药,除经兵器工业部和公安部共同批准者外,严格禁止生产。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储存

第十三条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

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四条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储存室

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图纸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

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

存。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第十五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

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

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储存爆破器材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破器材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

楚,帐物相符。

(二)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

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三)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

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四)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

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

局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第四章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第十八条爆破器材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下同)厂矿企业

单位需用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物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物资主

管部门按计划调拨分配和组织供应。按照国家分配计划签订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必须

经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方为有效。合同副本应及时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以备查验。

严禁自由买卖,严禁企业自销,严禁用爆破器材换取其它物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下厂矿企业和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

爆破器材时,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

购买证》,凭证向指定的供应点购买。

第二十条经销爆破器材的供应点,由物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协商定点,

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向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出售爆破器材时,必须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

品购买证》。

第二十一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必须经兵器工业部审核批准和所在地省、市、自

治区公安厅(局)同意,向外贸部门申领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依法实行监管,凭进

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查验放行。

第五章爆破器材的运输

第二十二条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签证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
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
《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 
— 


!!!!!!!!!!!!!!!!!!!!!!!!!!!!!!!!!!!!!!!!!!!!!!!!!!!
!!

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购买爆破器材,需要运输的,应当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
买证》的同时,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
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或购买单位应当在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
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在市内短途运输爆破器材时,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市公安
局,并严格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进口或出口爆破器材的运输,托运单位应当凭兵器工业部批准的文件
和外贸部门签发的进口或出口货物许可证,向收货地或出境口岸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
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方准运输。

第二十四条承运单位凭《爆炸物品运输证》,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运
输。需要派人押运的,托运单位应当派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的人负责押运。

第二十五条运输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载车、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二)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

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三)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和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装卸爆破
器材的车站、码头,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铁路、交通部门协商确定。

(四)装卸爆破器材,应当尽量在白天进行,要有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
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安全常识;不懂安全常识的人,必须事先经过教育。装卸现
场,应当设置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五)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殉爆
的距离。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
间通行。

(六)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
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第二十六条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
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第六章爆破器材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
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
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第二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的爆破员担任。
厂矿企业的爆破员,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和专业训练,所在地县、市公安局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的,由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破员作业证》。
对爆破员应进行定期考察,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应收回《爆破员作业
证》,停止其从事爆破作业的权利。爆破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爆破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
!!

员作业证》交回原发征单位。

第二十九条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在
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在爆破前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后,始准爆破。爆破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三十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与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
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以上主管部
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三十一条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
材,必须经班组长或现场负责人批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剩余的要当天退回。

第三十二条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农民如因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
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公安派出所批准,委派
爆破员代行购买爆破器材进行爆破。

第三十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
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第七章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生产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
系报经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批准,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必须经所在地县、市主
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