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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和有关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
!#条各级财务、审计、物资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要求,加强对无线列调设备采购
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未经铁道部检验认证的非入网设备,一律不得列销。
第七章附则
第
!条无线列调配套设备的生产企业,其产品如中继器、控制盒、天线、电源以及
重要的部件或整件,其入网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
!%条本办法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
!&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附件一:
(略)
附件二无线列调设备入网技术评审组工作制度
第
)条为贯彻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无线列调设备技术管理
和质量管理,依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
’条本制度适用于无线列调系统设备入网检验时对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资质
和提报的各种文件资料的审查、评议和对质量检验部门检验结果的复验、仲裁。
第
*条技术评审组组成
技术评审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由铁科院、各设计院、铁路局无线通信
主管部门技术负责人等组成。成员由有关单位推荐并经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审定后聘
任。成员
)!人,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每次指定
〃+人参加评
审工作。
技术评审组日常工作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
第
!条技术评审组成员任职资格
评审组成员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责任心强,愿意参与本工作。
’;专门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或工程设计、科研、维护,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
〃
年的在职人员。
*;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范,熟悉铁路无线列调通信系统、设
备和运用管理。
!;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第
〃条任期
评审组成员任期
〃年。任职期间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充。
第
#条评审组职责
—
#〃!!
—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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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申请无线列调设备入网的生产企业资质、生产能力进行考察、评议,向铁道部通
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对申报的无线列调产品各类技术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进行检验建议。
〃监督技术检验部门工作,必要时,组织对检验部门检验结果进行复验。
%〃对取得入网许可证的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运用质量和运用效果进行监督、检查,提
出设备整改建议。
&〃在系统设备检验出现争议时,对检验结果提出仲裁意见。
第
’条技术评审组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定期集中工作。
附件三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工作制度
第
!条为提高无线列调设备运用质量,加强无线列调产品技术管理和质量监督,依
据《铁路列车无线调度通信系统设备入网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
#条本制度适用于对铁路无线列调系统设备质量、运用效果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
条质量监督组组成
无线列调入网设备质量监督组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员由各铁路局推
荐组成(每局
!人)。
第
%条任职资格
质量监督组成员由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的有关人员组成,由铁道部通信主管
部门审核聘任。其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长期从事铁路无线通信技术管理,为本部门主要技术负责人。
#〃掌握国家、铁道部有关无线通信技术标准、规章,熟悉管内各线使用的无线列调通
信系统、设备和运用管理。
〃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
&条任期
质量监督组成员任期
&年。任职期间任职人员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及时予以调整补
充。
第
(条监督组职责
!〃对在用和取得无线列调设备入网资格的无线列调设备(部件)运用质量进行日常
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各级铁路通信主管部门反映设备运用情况并提出设备整改建议。
#〃提出对运用设备的质量抽检意见,参与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的设备质量抽检
工作。
〃监督无线列调设备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工作质量,及时向无线列调生产企业提出
整改建议。
%〃监督技术评审组工作质量,参加技术评审组对生产企业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
’条根据需要,每年由铁道部通信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对无线列调
设备运用质量情况进行总结。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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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专列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旅游市场需求,规范旅游专列运输组织和管理,开辟新的运输经济增
长点,提高运输市场占有份额,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专列是指由旅行社或单位(以下简称包车人)要求临时开行
并往返全部包用的旅客列车。
第三条开行旅游专列应以方便用户、协调统一、合理利用、利益共享、发挥路网整体
效益为原则,确保安全、舒适、有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直通旅游专列,局管内开行的旅游专列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开行条件
第五条开行旅游专列编组不少于
!〃辆,载客车辆不少于
!#辆,宿营车只能使用
!
辆,原则上不得使用软卧车。特殊情况必须报铁道部批准。
第六条旅游专列的车辆应尽量使用新型空调车。使用新型空调车时,服务设施和
服务标准不低于“品牌旅客列车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使用普通客车时,车辆设备、设
施,服务备品、卫生标准应符合《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规定,每三辆车中应有一
辆茶炉车。
第七条旅游专列的值乘人员应经过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不得临时雇佣或由其他工
种人员顶替。
第八条旅游专列的旅行速度不得低于同线路图定普通快车的速度。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包车人(如几家旅行社或单位同时包用一列车时,应提出一个牵头单位)应
不少于
〃个工作日前向始发站或其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要求并填写包车申请表
(见附表
!)。
第十条接到开车要求部门应于
〃日内向上级客运主管部门提出开车申请表(见附
表
〃)。
第十一条旅游专列在京广、京九、京沪、京哈、陇海、浙赣六大干线跨局或跨部控分
界口以及跨三局以上运行时,由铁道部审批。除此之外,由开车局与相邻局协商同意后,
由开车局审批,报铁道部备案。在局管内开行时,由铁路局审批。需报铁道部审批时,由
铁道部运输营运主管部门归口受理,由营运、调度部门制定阶段性方案后批复。
第十二条审批部门自接到开车申请表日起,有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
%个工作日
内,无固定运行线的,必须于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表以电传形式批复申请部门。同意开
车的,包车人必须于开车
!日前向铁路局确认,具体开车时间在确认后以调度命令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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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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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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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车站接到批复后,要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包车的规定,与包车人签
订包车合同并收取相当于运费
!〃#的定金。当日售票的可不收定金。
第十四条旅游专列本着质量最佳、效益最佳,同等条件以申报时间先后的审批原则
安排开行。
第四章运输费用
第十五条包用普通旅游专列(载客车辆为硬座、硬卧,如混挂软座、软卧时,软座、卧
软不超过载客车辆三分之一)时,票价按不低于标记定员
〃#核收。编组中软座、软卧辆
数超过三分之一时,按全列标记定员核收票价。
产生空驶和编挂
%辆餐车时,不收空驶费和餐车使用费。编挂餐车超过
%辆时,超过
的辆数核收餐车使用费。
使用全列新型空调车时,票价可在规定的上浮幅度内浮动。
旅游专列的旅游团体享受折扣优惠票价的同时,还可以按实际乘车人数享受
!〃人中
免费
%人,超过
!〃人每增加
%〃人免费
%人的优惠待遇。
上述优惠条件可由铁路局在此范围内自行掌握。
第十六条包用全列软座(卧)或豪华列车时,按《铁路旅客运价规则》规定的定员核
收票价和服务费;餐车、娱乐车核收使用费。
编组中餐车、娱乐车合计超过两辆时,超过的辆数按新型空调硬卧车标记定员收费。
包车人对车辆设备、服务设施等另有需求时,可另议价格,但每辆车不得低于新型空调硬
卧标记定员的收入。
第十七条旅游专列编组不足规定辆数时,所欠辆数每辆按普通硬卧车(&〃人)标记
定员票价的
&〃#核收欠编费;中途站停留超过
!’小时、折返站停留超过
’(小时,自超过
日起,按日核收停留费。不足
%!小时按半日核收。
第十八条旅游专列单程里程通算计算票价。运行径路涉及国铁、地铁、合资铁路或
特殊运价区段时,分段(国铁段加总)计算,加总核收(地铁、合资铁路段票价表见附表
))。
第十九条旅游专列包车合同签订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各方均不负
违约责任。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承运人违约时,双倍返还定金,包车人违约时,定金不退或
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标准,核收延期使用费或停止使用费。收取定金时,填写“客运杂
费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