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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交通厅(局、委、办),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交通部各直属
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民航各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航空公司、机场,各军区,各军兵
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警部队:
现印发《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此件发至全军团以上单位)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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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运输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防交通条例》,为了做好入伍新兵和退伍老兵(以下简称新老兵)运
输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老兵,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
的命令和指示,被征集入伍前往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新兵和服役期满退出现
役返乡的老兵。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及地方铁路、水路、公路、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和解放军、
武装警察部队各单位。
凡从事新老兵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新老兵运输工作应当遵循集中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筹计划,优先安
排,方便部队的原则。
第五条民政、铁道、交通、民航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老兵运输工作的组织
领导,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作,迅速准确、安全保密地做好新老兵运
输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检查本系统在新老兵运输途中的饮食供应、
住宿接待工作。
第七条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下达本系统的
新老兵运输计划,组织指导、检查本系统完成新老兵运输任务,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八条总参谋部军务部负责统一部署、指导、检查新老兵运输途中的管理工作;组
织划定部队老兵离队期限,督促部队按时编报新老兵运输计划。
第九条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负责统一管理新老兵军事运输计划,组织协调铁
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主管部门制定新老兵运输计划和完成新老兵运输任务,协调民政
部主管部门做好途中饮食供应、住宿接待工作,部署、指导、检查新老兵运输计划和运输组
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总部,国防科工委、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装警察部队,
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区的新老兵运输工作。
第十一条全国新老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应当成立下列临时组织机构;
(一)各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和驻本单位(本地区)军事代表机构应当组成新老
兵运输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运输企业的新老兵运输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新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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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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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办公室,由运输企业的运输、公安部门和驻本单位(本地区)的军事代表机构组成,具
体承办新老兵运输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省(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省军区(军分区、人
民武装部)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有交通、卫生、公安部门和车站、港口及驻车站、港口军事代
表机构等参加的新老兵中转接待机构,负责组织安排新老兵在本地区中转换乘时的短途
运输、食宿接待和医疗卫生工作。
全国新老兵运输结束后,其成立的临时机构即行解散。
第三章运输期限
第十二条全国新老兵运输期限依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和指示确定。通常情
况下,全国新老兵运输应当于每年
!!月
〃#日开始,!〃月
!日前结束;其中,老兵铁路、
水路运输应当于
!!月
〃#日开始,新兵铁路、水路运输应当于
!〃月
!%日开始。
航空运输及与之衔接的铁路、水路运输期限,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商有关部门
确定。
公路运输时间根据铁路、水路和航空运输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总部,军队各大单位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总参谋部军务部划定的老
兵离队期限,均衡安排老兵离队。
部队单位多、老兵运量大的地区,由负责警备勤务的驻军单位召集各部队和有关运输
企业协商,均衡安排各部队老兵离队的具体时间。
第四章运输计划
第十四条总参谋部军务部和军队各大单位、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军(警)务部门,应
当及时向有关同级的军事交通运输部门提供新兵分拨计划和老兵退伍计划。
第十五条新老兵铁路、水路、航空运输计划分为以下两种:
(一)军事运输计划:同一单位新兵和接兵干部人数达
〃%人以上,且乘行日期、车(船)
次、发到站(港)相同的铁(水)路运输;经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批准的新老兵航空运
输。
(二)购票计划:从征集地车站(港口)始乘的新兵和接兵干部不足
〃%人的铁(水)路运
输;从驻地车站(港口)始乘的老兵和送兵干部的铁(水)路运输;同一单位老兵和送兵干部
同行人数达
!#人以上,且中转日期、车站(港口)和车(船)次相同的铁(水)路运输。
其余按自行购票办理。
第十六条接兵部队先遣联络员应当于征兵工作开始日的
!#天前,到征集新兵的省
或市(地)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填报新兵铁路、水路运输计划。
接兵部队在新兵征集地需使用地方公路、水上交通工具短途运送新兵的,应当在使用
日
!%天前向征集新兵的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提交新兵短途运输计划。
经许可办理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的师(含)以上单位,应当于全国老兵运输开始日(通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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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为
!!月
〃#日)的
#天前,向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提交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计
划。
团级或团级以上部队应当在老兵始乘车(船)日的
%天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单
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老兵铁(水)路运输购票计划。
第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全国征兵开始前,向当地驻铁(水)路军
事代表机构提交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于新兵始乘车(船)日的
&天前,向当地铁路车站(港航
单位)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提交新兵铁(水)路运输购票计划。
第十八条铁路车站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或客运部门,应当将新老兵购票计划及时上
报铁路分局(含同级铁路公司,下同)新老兵运输办公室。
未设铁路分局的地区,铁路分局新老兵运输办公室的工作由铁路局(含同级铁路公
司,下同)新老兵运输办公室承担。
第十九条新老兵军事运输计划由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组织审批。
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审批本区内发运的新兵铁路、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和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可以授权驻铁(水)路师、团
级军事代表机构审批该军事代表机构管区内发运的新兵铁(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第二十条军区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协调本区内有关铁路、水路运输企
业,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初步拟制本区内的新兵军事运输计划。
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应当组织协调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主管部门,于全国
新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制订全国新老兵航空军事运输计划;于全国新兵运输开始日的
〃〃天前制订全国新兵铁路、水路军事运输计划。
第二十一条新老兵运输计划按照下列要求拟制:
(一)优先安排,均衡发运,合理选择运输方式;
(二)优先安排使用可直达新老兵最终到站(港)的车(船)次;
(三)新老兵始乘车站有优质优价旅客列车和普通旅客列车开往同一到站的,应当安
排使用普通旅客列车;
(四)合理安排中转换乘,减少新老兵中转停留时间,防止因车、船晚点影响新老兵中
转;
(五)先安排使用本管区始发的车次、船次,后安排使用他管区始发的车次、船次;
(六)按照《新老兵军事运输计划安排表报填写要求》,确定军事运输每批新老兵的乘
行日期、时分、车(船或架)次及始乘、中转、终到的车站(港口或机场),做好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新老兵铁路运输使用除国际旅客列车外的各类旅客列车,按下列形式
组织运输:
(一)一列旅客列车编组内的全部硬座席位同时用于新兵军事运输的,按整列运输组
织。用于整列运输的旅客列车,沿途各站硬座票额一律取消;软卧、全列无硬卧代硬座的
硬卧,仍按原票额分配计划执行;全列有硬卧代硬座的,剩余硬卧均由列车始发站发售,沿
途各站硬卧票额一律取消。在使用区段内,列车及沿途各站不得发售载有新兵的硬卧代
硬座车的上、中铺硬卧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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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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