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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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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传染病人尸体按《实施办法》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在铁路医院死亡的
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艾滋病、白喉、炭疽、脊髓灰质炎病人的尸体,由铁路医院或当
地铁路卫生防疫站消毒处理后火化。

第五十六条经铁路局及分局、工程局、部属工厂卫生主管机构批准,铁路医疗保健
机构可以对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尸体解剖查验。

第五十七条铁路运输单位凭铁路卫生主管机构的证明,对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处理
疫情的人员和物资,应优先安排运输。遇有紧急情况可请求临时停车,经铁路局长或分局
长批准,调度应从速安排。

第五十八条铁路卫生防疫机构处理疫情的物品应有明显标志,铁路运输、客运等单
位应予免检,并以最快速度运达疫区。

第五章监督

第五十九条铁道部及铁路局、铁路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在辖区内行使下列职

权:
(一)对铁路系统各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

对违反、

(三)依照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卫生部聘任并发给证件。
铁路局、工程局及其它部属单位的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
件,报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十一条铁路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下列任务:
(一)监督检查管内各单位对、及本细则执行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取必须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

声像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的铁路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对管辖范围以外的违法单位和个人,移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五)受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的指派,组织指导铁路单位实施预防、控制传染

病的措施,及时向卫生主管机构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建议。
(六)检查、指导传染病检查员的工作。
(七)执行铁路局、分局、工程局、部属工厂卫生主管机构交办的任务。

第六十二条铁路各医疗保健机构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铁路分局(工
程处)卫生主管机构审核,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批准并发给证件。部属各单位医
疗保健机构的传染病管理检查员,由本单位推荐,所在地铁路局卫生主管机构审核并发给
证件。

第六十三条传染病管理检查员执行《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任务。 



附录四铁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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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的解聘,由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提出建议,

经原发证机关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
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资格的取消,由铁路局、工程局决定,并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六十五条部属各单位,在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及本细则的过程中,

要注意贯彻卫生行政执法和综合执法的原则,发挥现有执法机构的人、财、物优势。
第六十六条铁道部成立传染病技术鉴定组,铁路局、工程局成立鉴定小组。
铁道部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由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组织。
铁路局、工程局传染病技术鉴定小组由铁路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组织。
传染病技术鉴定组(小组)由流行病、内科、儿科、传染病、性病防治科、免疫科和卫生、

微生物检验等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任务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和本细则实施过程中有争议案件的技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术鉴定。
(二)负责辖区内实施、和本细则的技术咨询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三)辖区内遇到传染病防治管理技术疑难问题或发生争议时,可报请铁道部或省级
传染病技术鉴定组进行鉴定。

第六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有《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铁路分局以上卫生主管机
构责令其限期改进,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铁路分局级以上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

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铁路分局以上机构紧急措施的;
(二)铁路客、货运输单位拒绝承运疫区处理用物品,延误疫情处理,可能造成传染病

流行的;
(三)在自然疫源地捕猎疫源动物后,乘坐旅客列车私自携带疫源动物及其制品,可能

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四)铁路通信单位、车站拒绝旅客列车车长转报疫情,可能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五)责任报告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传染病报告,可能造成传染病流行的。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局级以上卫生主管机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
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一)铁路各单位拒不执行铁路卫生防疫机构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造成传染
病传播的;
(二)铁路小学、托幼机构在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时,未按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又不令

其补种而同意入学、入托的;
(三)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经督促限期内仍不报告的;
(四)铁路通讯单位、车站延误旅客列车车长委托转报传染病疫情的;
(五)铁路各单位通信员丢失和无故延误传染病报告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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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与成本控制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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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管辖范围内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传染病不报,经检查督促限期

内仍不报告的;
(七)谎报疫情;
(八)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拒绝应调参加疫情控制的;
(九)在运输或保管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时,不负责任造成丢失、损坏产生严重后果

的。
发生上列行为特别严重,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应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铁路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须报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的用语含义与《实施办法》
相同。
第七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细则》,铁路局及分

局、工程局、部属工厂应参照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铁道部卫生保护司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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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教卫〔!〃〃#〕%号

关于发布《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州(集团)公司,工程、工业、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南京、上海铁道医学院,
北京铁路总医院,部劳卫所:
现发布《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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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使铁路消毒工作实施科学化、规范化

和法制化的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铁道部卫生主管机构对全国铁路消毒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及分局、工程局卫生主管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消毒监督

管理工作。其它部属单位的消毒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铁路局或分局卫生主管机构负
责。
第三条铁路各级卫生防疫站负责管辖范围内(包括所在地的部属各单位)的消毒监
测管理、技术指导和消毒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铁路各单位生产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必须到铁路局、工

程局卫生主管机构登记审核;并向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

产,其产品由铁路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定期监测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如下:
一、铁路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防治机构、铁路管辖范围内的集体开业诊所。
二、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可能污染的货场仓《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托幼机构,

库及货车车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经营者。
三、开展消毒服务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四、生活饮用水铁路供水单位。
五、生产、经营、使用消毒药械及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铁路单位。
六、其它需要消毒的场所。

第二章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消毒

第六条铁路各级医院、疗养院应设立预防院内医源性交叉感染的管理组织,负责本

单位及所属卫生所、保健站(室)的消毒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消毒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消毒、隔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定期作好消毒效果监测,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医护人员的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检查督促医护人员熟悉消毒卫生标准,严格

遵守《消毒技术规范》。
四、发生医源性感染,导致疾病流行时,医院要及时报告铁路卫生防疫站,并采取有效
消毒措施,铁路卫生防疫站应当做好对医院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五、对本院的污水排放、污物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达到国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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