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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骚扰说不-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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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想到过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因此只有通过立法严惩性骚扰,才能使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陈癸尊说,他的这项提议当时就得到了部分在场的常委会委员的支持和赞同。这位记者又采访其他有关部门。他写道:    
    那么,反性骚扰一旦在中国立法,又是否行得通呢?对此各方面人士众说纷纭,看法不一。    
    一位周律师认为,现在讨论这个问题似乎有点儿超前,因为它不太符合中国国情。周律师对记者说,在当今的中国,性骚扰并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严重,似乎没有立法的必要。同时,周律师认为,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向来很淡薄,又死要面子,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律的。即使有这类现象发生,他相信多数人由于面子关系,恐怕也只能苦水往肚子里咽,执行起来很可能困难重重。    
    同周律师的观点恰恰相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专门研究政法和民法的专家周汉华周教授则认为,国家立法部门开始对日益增多的性骚扰现象进行关注是件好事,这毕竟是在人权保护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同时,周教授也表露出了一种担心,那就是性骚扰在法律界定上比较复杂,难度较大,不同于一般的流氓犯罪。它只限于上司对下属,或者医生对病人这样的主从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一方对另一方构成性骚扰,这很难鉴定。即使在国外,由于缺乏充足的证据,在许多个案中性骚扰是否存在也很难确定。比如有时老板对雇员有些过分举动,究竟是性骚扰,还是示爱的方式呢?这也很难区分。周教授还认为,性骚扰不可能完全靠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它的产生有着深层的社会原因,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的产物,为什么在外企和私营企业,老板经常对下属性骚扰,而下属却只能听之任之,这是社会经济地位不平等造成的。说穿了,这也是一种剥削。因此周教授指出,不彻底改变社会分配不公的状况,即使有法律作为后盾,也很难从根本上杜绝性骚扰的问题。该记者随后采访了全国妇联有关领导。他说:    
    作为广大妇女的保护伞———中国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也就这个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这位负责人说,如今各地妇联组织收到的女同胞这方面的投诉日益增多,这说明性骚扰已经成为了一个众所周知的社会问题。这是对妇女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的一大侵害,必须绳之以法,特别是对那种次数频繁、手段卑劣的性骚扰行为更应严惩,否则保护妇女权益只能是一句空话。这位负责人还提到,去年刑法修订时,没有对性骚扰的危害做出任何条文规定,这是一大遗憾。她希望通过这次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的呼吁,能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以便能尽早制定和实施有关法律,切实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尽管陈癸尊的建议在后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并没有被采纳,但陈癸尊建议却就此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这是中国立法机构第一次关注性骚扰现象。    
    在立法的方式上,陈癸尊认为有两种办法:“不同领域的不同法律里有相应的反性骚扰条款”;或者,“单独有一部《反性骚扰法》”。    
    中国政法大学的巫昌祯教授认为,由于反对性骚扰立法属于禁止性法律,放在行业管理法中就显得不太协调。只有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人身权利”条款中可以放入,因为它是一部跨行业的、综合性的法律。但是女子对男子的性骚扰又如何处置呢?性骚扰本身存在诸多暧昧、模糊的区域,法律的适用范围何在?陈癸尊和巫教授同样认为它不应该仅限在职业范围中,例如在监护关系中就存在着性骚扰现象,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怎样界定“性骚扰”———这样一个完全是舶来品的名词?在1979年《刑法》中有流氓罪这样一个中国式的判定,但新《刑法》中已经取消这一罪名(而且它同“性骚扰”的概念仍有极大的出入)。    
    接着的问题是举证,拒绝性骚扰的后果往往是受性骚扰人在提薪、升职方面受到刁难。    
    但是,巫教授提出,这一点也不可靠。例如有的上司或干部为了便于性骚扰或进一步行动,反而对受性骚扰人青睐有加,提薪或升职。所以,性骚扰的后果大多是造成精神痛苦,无法正常工作。此外,性骚扰只是在语言和身体动作上实现,对受害人的身体没有形成什么真正的伤害,“他要碰你一下、搂你一下,你怎么证明呢?”既然性骚扰大多是不愿公开的,证人就比较难找。因此,目前并没有科学的方法来证实性骚扰行为。    
    陈癸尊在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性骚扰现象,可以说目前广泛地存在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女性从业人员占多数的医疗、饭店、商贸服务业及文艺界尤为突出,在外资和私营企业老板对雇员、上司对下属的性骚扰就更是屡见不鲜。”    
    性骚扰的案件证据难以收集,而且无法可依,只有新《刑法》第237条“猥亵侮辱妇女罪”多少靠得上点儿边。“猥亵侮辱妇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但用此来对“性骚扰”量刑,似乎有点儿重。再有就是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处罚条例》中有一些相关规定,但过于笼统。陈癸尊还提出,即使要立法惩罚性骚扰行为,在量刑上确实也并没有什么好的措施。法律必须有一个量化标准,而对性骚扰进行量化的等级划分,无疑是困难的。    
    虽然现代文明的发展已多少使中国的妇女有了一些自我保护的意识,妇女权益保障机构也开始收到一些投诉,但也仅仅是倾诉,并不是真的想将性骚扰者绳之以法。陈癸尊说,立法最少难以马上可以实现,目前只能以《妇女权益保护法》来约束性骚扰。而巫教授则说,利用宪法“人身权利不可侵犯”一条和《治安条例》,也多少可以遏制一下。    
    如果说目前性骚扰法案没有可能得以确立的话,只有利用现有的法律来寻找对性骚扰的惩处了。但是,在记者所看到的中国现存法律中,却没有什么法律能有效地做到这一点。从法律意义上来理解,以上几条法律条文都偏重于考虑“公共场合性”,并没能对发生在阴暗的角落里或明亮办公室中的性骚扰有什么有效的作用。    
    那么,《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否能起作用呢?第34条:“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在这里,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说明性骚扰已经使妇女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因此,它对性骚扰同样是无效的。    
    一位北京的妇女权益保护者说,即便有一些妇女敢于出来指控性骚扰行为,但是目前现有的法律却帮助不了她们。有些人因此而放弃了。    
    其实,办公室里的罪恶不仅仅是造成了受害人“无法正常工作”,而是对一个人的家庭、事业以及生活的全面摧毁,受到性骚扰的人,往往由于长期在巨大的压力下工作,渐渐地对生活失去信心,如果无法逃避受性骚扰的话,或者最终精神崩溃,或者一死了之。而且,并非所有的性骚扰都是潜流,许多行政领导或者企业经理,由于手中的权力,会为所欲为地在公开场合“追求”一位异性。另外,男性在性骚扰中成了“弱势群体”,没有人重视,也无人关心。    
    所有这一切,由于法律的缺乏,惟一能做的,只是诉苦,或者等待强奸的发生。    
    在没有可能专门立法或适用现有法律处罚性骚扰的情况下,一些法律专家提出,不妨先从地方法规入手,强行要求在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中加入惩罚性骚扰的条款,也许会更加行之有效,也更加现实。    
    性骚扰的情况很复杂,与妇女本身的素质有很大关系。有的妇女开始是把老板的性骚扰当成一个升迁、加薪的“跳板”,使性骚扰成为一种陷阱。当然,很多品质优秀的女性是被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妇女参与就业的机会越来越多,性骚扰也越来越多。呼吁有关立法是发展趋势。    
    巫教授说,性骚扰这个词是外来品,1979年的《刑法》中有流氓罪这样一个中国式的判定,但新《刑法》已经取消了这个罪名。实际上性骚扰和流氓在内涵上有很大不同。我国对这种以两性关系为中心,一方对另一方施以下流动作、言语的情况的处理有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多种处理途径,但没有归于一个统领的概念下。我认为,目前性骚扰的确困扰了许多人的生活,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我国法律目前还比较注重身体伤害,而对精神伤害的关注不多。    
    苏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海坤认为,反性骚扰是一个国际性的社会问题,它的提出是有进步意义的,在一个文明发达的社会里,在一个法制国家应当立法惩治性骚扰。但是在性骚扰问题上,区别法律和道德的确是很难的,法学界、社会学界和妇联等各界人士应首先对我国的性骚扰做出系统的调查分析,为立法作准备。    
    对于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女性普遍感到无奈和无助,求告无门。她们躲不开,舍不得心爱的工作,处于两难的境地。越来越多的投诉说明立法的必要性。一位女电话接线员说,每次值夜班,上司就来骚扰她。她自杀过无数次,都被救活,同事们却白眼看她,说上司为什么不性骚扰别人呢?性骚扰的影响包括愤怒、恐惧、焦虑、自我贬低、压抑、内疚、羞辱、难堪、恶心、疲劳、头痛等。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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