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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税法方面:单独设置明细账目核算所发生的福利费;
⑶ 建议:财务人员应当关注福利费的实际支出和可以扣除的限额,以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⑷ 推论:
① 推论一:为了准确核算相关成本,可以根据准则的规定,合理的预计福利费支出,如预计辞退福利;
② 推论二:为了准确核算存货成本,在有充分根据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历史经验等合理估计计入成本的福利费。
(学习:从费用管理、预算控制、管理会计等方面考虑这两个推论的价值)
(二)总结延伸,拓展思路
工资薪金的案例
1、税务规定: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⑴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⑵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⑶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⑷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⑸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2、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国税函(2009)3号文第二条: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学习:《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3、认识:
⑴ 企业应参照规定的列举,对非工资薪金项目最好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⑵ 这是申报纳税以及日常税务处理的依据,日常会计处理中,参照注意这些规定,会减少纳税申报时的调整工作量,并可以减少因为遗忘、含混等潜藏的纳税风险。
(三)手续费处理的案例
认识更多是在常识和知识的基础上对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或者说是对常识和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案例:甲单位欠乙客户3000元,通过银行汇款,对方同意承担汇款手续费30元。因此,该单位汇出了2970元,并垫付了30元手续费。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1、分析:
⑴ 涉及的知识和常识都比较简单,考验的是深入分析判断能力和认识问题的能力;
⑵ 重要性原则是一方面,关键的是要考虑问题的实质。
2、处理方法一
⑴ 汇款2970元 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⑵ 支付手续费30元 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现金
⑶ 转抵款 借:应付账款;贷:其他应收款
分析:这种处理方法只考虑了付款方的账务处理,没有考虑收款方的差额问题。
深入分析:需要完整准确地反映业务实质,并通盘考虑双方账务处理的需要。
2、会计处理二
⑴ 认识:
甲企业实际付出了3000元,乙客户如果是现金或支票等方式,确实也收到了3000元。但由于银行插了一杠子,收取了手续费30元,造成乙客户实际只收到2970元。现已企业确认负担该笔手续费,就应当有相应的单据进行会计处理。
⑵ 会计处理
汇款2970元,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手续费30元的处理,可以有以下两种方式:
2。1 用现金支付手续费,将手续费原件转交给对方,并要求对方开具30元的收据,用此收据和手续费复印件处理账务: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这是一种变通的方法,仍不严格规范。
(学习:注意手续费单据的抬头,通常都是付款方的名称,交给收款方下费用似有不妥。)
(学习:注意票据的问题。通常默认对方已经开具3000元的收据或发票,再开具单据有重复的问题;或者假设收款方此前已经全额开具了发票,这次先开具2970元的收据,再开具30元的收款手续同时对应费用科目,仍有问题。)
2。2 用银行存款或现金支付手续费
2。2。1
甲企业以手续费单据入账,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
2。2。2
甲企业收到乙客户开出30元收据,收取垫付的手续费,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
2。2。3
甲企业向乙客户开出30元收据,支付差额,借:应付账款;贷:现金/银行存款。同时,乙客户入账,借:现金/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⑶ 解释:
2。2。2同2。2。3金额相同,方向相反,意义不同:甲企业收到的是垫付的手续费,乙客户收到的是应收账款的余额。
(学习:如果仍采用这种方式,与其双方对开收据,不如直接由对方拿出30元现金进行处理,或者用30元单据到对方报销。避免事后审计或者税务上的麻烦)
此处理方法相对较规范,但仍有不足,如单据不完善,传递困难等。究其根本,在于这种业务本身不规范,中间环节断裂。
(学习:最关键的,一定要有对方的书面同意函或委托函,否则的话,事后很难说清楚)
(学习:帐务处理的时候,一定要站在双方的立场都考虑清楚,特别是某些不正常的涉税业务,就怕自己这方处理干净了,结果对方出事了。)
(学习:实务中有很多双方约定与会计处理/税务规定产生的矛盾,例如常见的买房方承担卖房方的税金,单位承担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等,都需要类似这个案例的思路。)
(学习:外资企业验资的时候,经常发生这个案例的情况,股东投入汇款30万美元,实际到帐299985美元。)
(学习:无论是收款方还是付款方,对于现金单据,一定要注意名头)
(学习:涉及到信用证的时候,有很多银行的中间费用,有的应当付款方/开证方承担,有的应当收款方/议付方承担,还有的应当转让方承担,以及最麻烦的没有明确规定承担方需要协调或者付款方强制收款方承担的情况。)
七、职业判断能力三元素的关系
1、注重积累:知识和常识的积累,是提高认识水平的基础。除了专业知识,还要注重社会常识的积累。
2、相互关联:常识、知识和认识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关系。
3、注重运用:实务中遇到问题要多思考,细分析。
4、判断力的提高:随着认识水平的提高,可以学习、理解和掌握更多的知识,并将之转化为自己的常识。
5、要注重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善于将复杂的问题分解,转化为一系列简单的、基础的问题,分别分析解决,最后进行综合判断,得出结论。
八、综合案例:借款手续费
为扩大经营,公司二位自然人股东分别借款300万元和500万元,投入到公司,请问公司能否扣除其借款利息?
(一)分析过程
1、分析要点:要分别考虑会计、税务、法律方面的规定,税务方面需要注意利率因素、个人借款因素、关联方因素等。
2、一般常识:借款需要支付利息,但股东自身向他人借款的利息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企业能否向股东支付利息,需要进一步分析。
3、相关法律常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
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七条: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学习:即所谓的四倍/复利高利贷,)
4、会计专业基本常识
股东个人借款业务,与公司向股东借款业务,是两项经济业务。根据会计主体假设,应当核算公司向股东借款业务。
除非公司与股东之间有协议,或者直接由公司向债权人借款。
(学习:涉及到改变借款用途的法律风险)
5、所得税基本常识
5。1 2008年1月1日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学习: 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2 2008年1月1日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延伸分析:对于向个人支付的利息,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实践中不一致,有的地方可以,有的地方不可以。
(学习:大连大地税函'2008'36号第一条:企业向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各基层局不得为贷款个人代开发票。)
5。3 防止资本弱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