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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问题不那么简单,因为这不仅关涉到对死亡的哲学思考问题,而且还关涉到对死亡的哲学思考的再思考问题。倘若要深层次地理解和尝试着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不仅需要了解死亡的哲学意义,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死亡哲学的意义。也就是说,在这里我们已经触及到了对死亡哲学概念的界定或对死亡哲学意涵的揭示这样一个我们打算在概论里首先致力回答的问题。
《西方死亡哲学》 第一部分死亡哲学是“死而上学”(2)
由于死亡是一个牵涉到人类文化许多领域的大问题,死亡哲学概念的意蕴便极其丰富,包含着许多不同的层面,是很难用一两句话把它界说清楚的。但是,无论如何可以从最抽象的意义上把它界说如下:死亡哲学是哲学的一个分支,属于哲学这门科学,它关涉的是对死亡的哲学思考。这就是说,死亡哲学虽然以死亡为研究对象,但却有其独特的研究领域或范围,它关涉的只是对死亡的哲学思考,因而有别于其他一切以死亡为研究对象的具体科学或精确科学。
死亡问题是一个差不多与人类同龄的最为古老的文化问题。原始人几百万年前从“超出动物界”之日起,至少从直立人开始向智人过渡的旧石器时代中期起,面对着同类的死亡,就开始认真地思考起死亡问题来了。最初,人类的死亡思考是以原始宗教活动、原始宗教神话、原始宗教艺术和原始丧葬仪式等形式表达出来的。尔后,随着人类思维能力的提高,社会与科学的进步,于宗教、文学艺术之外,死亡又成了生物学、医学、心理学、政治学、法律学、伦理学等许多具体科学或精确科学的研究对象。今天,人类进入了原子时代,死亡问题更成为了文化的一个热点。它不仅直接影响到国际斗争和外交活动,还成了现代物理学、环境科学和社会心理学的重大课题。于是,一门综合性的新兴学科——“死亡学”应运而生了。
诚然,死亡哲学的产生和发展同上述以死亡为研究对象的具体科学或精确科学(确切地说,是它们的分支学科)不无联系,但是,死亡哲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却既明显地有别于这些具体科学或精确科学,也明显地有别于罗斯韦尔·帕克所开创的“死亡学”(thanatology)。例如,它并不具体地讨论“临床死亡”、“死亡的绝对体症”(如尸冷、尸僵和尸斑)、对垂危患者的高质量护理、安乐死的具体措施、植物人的死亡权利、死亡时间的确定、器官移植技术和器官遗赠手续、死刑的废除、死刑毒气室、死亡率和死亡税以及核威胁与核讹诈、核污染和核扩散等问题,它甚至也不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讨论“我的死”和“你的死”、“部分死亡”和“整体绝灭”以及伊丽莎白·库布勒罗斯死亡过程理论伊丽莎白·库布勒罗斯(ElizabethkublerRoss,1926—)在其《论死亡与临终》(OnDeathandDying)等著作中曾把死亡过程概念化为(1)否认及孤离(denialandisolation);(2)愤怒(anger);(3)讨价还价(bargain);(4)消沉抑郁(depression);(5)接受(acceptance)五个阶段。大多数西方死亡学家接受她的这种分期。等具体问题。死亡哲学作为哲学的一个分支,是对死亡的哲学思考,它虽然也以人的死亡为研究对象,虽然也十分关注与人的死亡有着密切联系的种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但却旨在凭借哲学概念或哲学范畴对这些事实或现象进行总体的、全方位的、形上学的考察。换言之,它是以理论思维形式表现出来的关于死亡的“形而上学”,或曰“死而上学”。因此,在死亡哲学里,我们讨论的是死亡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亦即死亡的不可避免性与可避免性)、死亡的终极性与非终极性(亦即灵魂的可毁灭性与不可毁灭性)、人生的有限性与无限性(亦即“死则腐骨”与“死而不朽”)、死亡和永生的个体性与群体性、死亡的必然性与人生的自由(如“向死而在”与“向死的自由”)、生死的排拒与融会诸如此类有关死亡的形而上的问题。而且,也正因为它同研究死亡的各门精确科学或具体科学有这样一层区别,它才获得了一种独有的超越地位,既有别于宗教神学和文学艺术,又对一切有关死亡的形而下的研究有一种普遍的统摄作用和不可抗拒的指导力量。
《西方死亡哲学》 第一部分人生哲学的深化和延展(1)
死亡哲学是人生哲学的深化和延展
然而,当我们把死亡哲学界说成哲学的一个分支时,尽管这有助于我们把它同其他一切以死亡为研究对象的具体科学或精确科学(它们的相应的分支学科)区别开来,却依然不能穷尽它的丰富意涵。为了揭示和把握它的丰富意涵,我们至少还应当进而注意到它的两个基本层面:一是死亡或死亡哲学的人生观或价值观的意义层面,一是它的世界观的或本体论的意义层面。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死亡哲学具有人生观或价值观的意义,是人生哲学或生命哲学的深化和延展。其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只有具有死亡意识的人才有可能获得人生的整体观念和有限观念,体悟出人生的有限性和短暂性。古希腊哲学家琉善曾把人规定为“会死的神”,这是很有哲理的。因为人和神(以及“仙”)的根本区别不是别的,首先就在于“会死”与“不会死”。例如,犯了“原罪”的亚当和上帝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呢?依照《圣经》就在于亚当作为一个犯了“原罪”的人失去了“不会死”的可能性,成了一个“会死”的生物,一个必定有死的生物;如果亚当是一个“不会死”的生物,一个不朽的生物,一个具有“无限性”的生物,谁敢说他有朝一日不会变成全知、全能、全善的“神”呢?由此可见,有限性实乃人生的一项本质规定性。然而,有限性这一人生本质的规定性又是一种人难以真切把握的规定性。对于许多人说来,情况往往是这样:他承认一株樱花树的生命的有限性,承认一只小狗的生命的有限性,承认与他无干的人的生命的有限性,甚至也承认他的亲朋好友的生命的有限性,就是不肯承认自己生命的有限性。在这些人看来,他们虽然不像神那样无始无终,却也不是有始有终的,而是有始无终的。他们的生命犹如一条射线,只有始点而没有终点。弗洛伊德认为人生有一个叫做“那耳客索斯”(Narcissus)期的自恋期,其实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不妨说那种不肯承认自己生命有限性的人至死都滞留在自我迷恋、自我崇拜的那耳客索斯期。因为他们虽然不自认为神(无始无终),却也把自己误认为一个“准神”(一个只知其生不知其死的有始无终的“准神”)。这号人怎样才能超越自己生命的自恋期呢?最根本的就是要培养出一种本真的死亡意识,一种自己必有一死的意识。因为一个人有了这种意识,就不难清除植根于潜意识中的自己生命有始无终的射线观念,明确地树立起自己生命的端点意识(即海德格尔的“先行到死”),把自己的生命如实地理解为一条有始有终的“线段”,从而对自己生命的整体性和有限性有一种真切的感受。有无这种感受对于一个人的人生安排是很不相同的。因为一个人只有有了这种感受,才有可能对自己的人生做出合理的切实可行的总体筹划,也才有可能自觉地克服世人难免的“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的惰性观念,萌生出一种生活的紧迫感,有一种鲁迅式的万事“要赶快做”的“想头”,从而“双倍地享受”和利用自己的有限人生,把自己的人生安排得更其“紧张热烈”(蒙太涅语)。诚然,一个人对自己个体生命的整体性和有限性的真切感受并不能构成他合理有效地筹划人生的充分条件,因为这并不能排除他由“生命无常”而误入“及时行乐”的歧途,但无论如何,这种感受之构成他合理有效地筹划人生的必要条件则是不容置疑的。
《西方死亡哲学》 第一部分人生哲学的深化和延展(2)
死亡哲学之具有人生观或价值观的意义,不仅在于只有具有死亡意识的人才有可能合理有效地筹划人生,更重要的还在于死亡问题是个同人生意义或价值紧密相关的问题。死亡哲学的内容固然千头万绪,且见仁见智,但无论如何,死亡的意义或价值问题都是它的一个基本的或轴心的问题。而所谓死亡的意义或价值问题,说透了就是一个赋予有限人生以永恒(或无限)的意义或价值问题,因而归根到底是一个人生的意义或价值问题。孔子把“休”和“息”严格区别开来,极力推崇“杀身成仁”与“死而不休”,强调“君子曰终,小人曰死”;孟子讲“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荀子讲“人苟生之为见,若者必死”;老子讲“死而不亡”,声言“死而不亡者寿”;庄子讲“圣人将游于物之所不得遁而皆存”;赫拉克利特讲“有死的是不死的”;苏格拉底讲“好的生活远过于生活”;亚里士多德讲“我们应该尽力使我们自己不朽”;狄德罗讲“如不在世上留下时间无法消灭的若干痕迹,我死不瞑目”;尼采讲“成就之死”——“当你们死,你们的精神和道德当辉灿着如落霞之环照耀着世界”;罗素讲,唯有“渴望永恒的事物,才是自由的人的崇拜”。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哲学家的用语虽然各个相异,但他们谈的却无一不是赋予有限人生以永恒(或无限)的意义或价值问题。
而且,死亡问题在“先行到死”的“死亡意识”之外,还有一个作为人生最后阶段的“死亡事件”问题。人作为自然界的一种生物,必然经历一个从诞生到衰老和死亡的过程。死亡(自然的死亡)确如黑格尔所说,是自然对人所执行的、必然的、无法逃避的“绝对的法律”(亦即庄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