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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说:“周总理做了违心的事情,也讲了违心的话。当时他不这样做和不这样说是不行的。那样就连他也保存不下来了。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更多的干部。这一点,我想大家都能够理解他。”
彭真说:“他不那样做,就跟我一样进秦城监狱了。他是委曲求全,处境困难。我们都可以理解,这是公道话呀。”
“审这个案子,叫做‘投鼠忌器’。务必抓紧。要是不审,有人会说他们不够定罪,再不说我们内部不一致。”邓小平说,“这件事情就请彭真同志一抓到底,幕后指挥,把这场硬仗打好。外国已经叫我们这是最精彩的政治京戏了。”
等大多数的成员都发言后,华国锋作了总结:“我觉得,一九八零年二月廿三日至廿九日的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为刘少奇同志乎反的决议,已经为审判林彪、江青两案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关于对十名被告的起诉书也已经作了反覆的研究和推敲。我没有什么大的意见,我看那就这样决定吧。”
这个华国锋,看到五中全会上汪东兴、纪登奎、吴德、陈锡联已经被解除了职务,也感到自己的地位岌岌可危。但是,他在公众面前还是一派道貌岸然的英明领袖的姿态。他预料到通过对江青、张春桥等人的审判,一定会把他自己的一些问题拉扯出来。但是,现在中央最高层的格局,已经是众怒难犯了。现在的华国锋可不是三年多前的那个地位了。他得小心翼翼地看邓小平等人的颜色行事。为了保住他那个空有其名的中共中央主席的头衔,他是什么样的话都可以说了……
一切准备就绪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开始登场了。
一九八零年九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五届人大第十六次会议,一个中心的议题就是听取黄火青检察长对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九月廿七日,黄火青出现在这次会议上。可以看得出来,不管人们内心怎样地动荡,但是表情上都是板着一副严峻的面孔,认真地听着这位新复职的检察官的说明。
“一、中共中央对林彪、‘四人帮’案件处理是严肃慎重的。一再指出要实事求是,证据确凿,以被告犯罪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黄火青讲到这里时,抬起头来扫视了一遍会场,观察着人们对此的表情。
其实,在场的许多人都知道,讲这些话纯属多余,已经没有了多大的意义。被告死的死,抓的抓,有的已经在监狱里关了四、五年甚至十年之久,报刊上对他们的批判已经使他们的状况家喻户晓。什么证据确凿,什么要实事求是,不过是一种口头上或纸面上的宣传而已。
“根据中共中央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了对林彪、‘四人帮’案件审理领导小组,做了大量的工作。审查结果证明,林彪、江青一伙触犯了刑律,应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部于今年四月下旬对林彪、江青一伙在押犯,开始进行侦察预审过程。因为这是一个特别重大的案件,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出了工作人员,自始至终参加监督侦察预审过程。现在公安部对全案已经侦察终结,并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了材料,证据确凿,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参加例会的人大常委们,绝大多数在文化大革命中都有着一本斑斑血泪史。虽然有人认为这次审判不过如同演戏,但是他们还是感到了兴奋。毕竟有了一个出气或表示自己清白的机会。即使对对手们的惩罚是象征性的,也是一种正义的伸张呀。所以气氛是空前的。
黄火青报告的第二点,是就江青和林彪两案的并列审判作了说明:“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是互相勾结,相互利用的,他们既有共同的反革命目的和共同的反革命活动,又有各自的反革命野心和各自的反革命活动。‘文化大革命’的前五年他们勾结在一起狼狈为奸,进行篡党夺权、祸国殃民的罪恶活动,犯罪的活动是纠缠在一起,分不开的。例如迫害少奇同志,首先策划制造诬陷少奇同志材料的是林彪和叶群,后来江青直接控制专案组,滥捕无辜,刑讯逼供,诬陷迫害少奇同志。一九七一年九月,林彪叛国外逃摔死后,江青反革命集团搜罗林彪的余党,继续进行反革命阴谋活动。因此,这次决定对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作为一案起诉……”
与会常委对此没有再提疑义。曾经有人提出过江青和林彪是两个势不两立的政治集团,怎么能并列到一起去呢?但是讲到了他们过去的一致性的活动。这些人谁也不再说什么了。因为他们都知道,如果只说文化大革命中共同的东西,恐怕所有的人都会在劫难逃的。拉住任何一个在中央的人,都可以给他定上类似的罪名进行处理。
“三、在侦察预审和检查的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对林彪、江青一伙的诉罪,我们依据的是经过检验的原始书证材料和原始物证如档案、信件、日记、笔记、讲话记录和录音等,从大量罪证材料看,林彪、江青一伙的罪恶累累,罪责难逃。”
“四、准备提起公诉的是林彪、江青一伙触犯刑律的反革命罪行,不涉及工作中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林彪、江青一伙在‘文化大革命’十年中所犯的罪行,给我们国家和民族造成的灾难是难以估量的,现在我们只准备起诉他们直接的、主要的犯罪行为,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五、鉴于林彪、江青一伙的犯罪,案情特别重大,建议人大常委会组成特别法院,特别检查厅审理这一案件。请予审议。”
仅仅两天,即一九八零年九月廿九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查厅监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这个决定特别有一条:“特别法庭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前不久。华国锋在会见外国记者的时候,曾经就审判林彪、‘四人帮’两案发表谈话时说:“对所有的主犯,都不会判处死刑。”
但是,后来的宣传舆论似乎是在否定了他的这种说法。围绕着紧锣密鼓的宣传攻势,彭真特意安排了一个技巧,请全国著名法学家、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的张友渔就“特别审判有何法律依据”为名,于一九八零年十一月廿一日来了个答新华社记者问。
张友渔说:“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九条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按照这一条的规定……”
他的解释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但是国外许多的法律界人士却认为恰恰是根据这条规定,不应当再追究江青、张春桥等人的法律责任。因为那时的法律和政策不仅不认为是犯罪,而恰恰认为那是革命。”
对此特别法庭当然是不屑一顾的。
新华社记者问:“国外大多认为审理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是事先确定他们有罪,法院只是决定量刑轻重,因而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请问对此有何见解?”
张友渔回答说:“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曲解。我们坚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的审判程序是保证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法院在审理终结前,既不肯定被告有罪,也不否定被告无罪。而是在审判中根据事实来决定。根据这一原则,特别法庭在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审理中,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讯程序,对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判定,如果判定有罪,然后才能决定量刑轻重。”
当然,对这样的解释和说明,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几乎没有多少人予以相信。他们都说:“结论早已定了,只不过是一出精彩的闹剧罢了。”
虽然如此,国内外的相当多数的人们,还是怀着极大的兴趣,注视着这一审判…
第十五章 什么起诉书 纯粹是胡闹
张春桥终于冷静下来了。现在不是说华国锋、邓小平实质上已经从口头上都要彻底翻文化大革命的案,连刘少奇的案都翻了个底朝天。毛泽东亲自领导的十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结局,从现在起,已经彻底地丧失得干干净净了!回想四年前华国锋刚刚上台,他高叫的那些“继承毛主席的遗志”呀,“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呀,“继续批邓、反击右倾翻案风”呀,“华主席是毛主席的好学生”呀,不都像涂在他脸上的令人发笑的油彩吗?
时间才是最无情的法官。刚刚四年,究竟谁是真正执行毛泽东的路线的人,谁是要修正毛泽东的路线的人,已经一清二楚了!
还在检察院的特别检察官审讯他的时候,有个检察官就把《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关于为刘少奇同志平反的决议》给他宣读了一遍。
尽管张春桥一言不发,但是他对决议的每一字都听得特别清楚:
“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出于他们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目的,不但对关于刘少奇的错误认识和错误处理的形成,起了极为恶劣的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利用这个错误,凭借其所窃取的权力,蓄意对刘少奇同志进行政治陷害和人身迫害,并把一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诬陷为‘刘少奇的代理人’,统统打倒和进行了同样的迫害……”
“根据以上复查的结果,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认为,原审查报告给刘少奇同志强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