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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5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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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以及《多雪的冬天》《白轮船》等小说。此时中苏早已分裂,六十年代末还发生了严重的边界军事冲突,经济不往来,再加上这些作品显然超出了当时严格的意识形态控制界限,版权自然也不能按过去做法,这些书都是“内部发行”,但控制的范围不太严格,前后发行了至少有几十万册,直到以后变为公开发行。 
  1972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访华,我国开始大量翻译西方书籍。如美国海斯、穆恩、韦兰三人著的《世界史》,由著名学者费孝通、吴文藻、谢冰心等人翻译,北京三联书店出版。当时翻译数量最多的是西方各国首脑的各类传记,非洲、拉美国家首脑人物的传记也有数种,还有如苏联朱可夫的长篇回忆录《回忆与思考》等。所有这类翻译读物,采用的都是“内部发行”形式。 
  用“内部发行”形式翻译西方书刊的做法,在“文革”以前就有,如哈耶克的《走向奴役之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出版过两种译本,其实这本书在六十年代就以“内部发行”形式翻译出版过,只是当时这类读物的发行数量极少,控制很严格,只有少数高级干部和相关研究人员才能读到,即通常说的“灰皮书”和“黄皮书”。 
  “内部发行”除了政治因素之外,也起着避开版权的作用,可以看作是版权的合理使用,可见当时尽管没有版权法,也未参加世界版权组织,但版权意识还是有的。这种做法以后就逐渐变质了。 
   
  二、市场化前期 
   
  1979年始,我国开始改革开放,整个社会松动,文化知识方面尤其敏感。多年与外部世界的隔绝,群众中积聚了了解西方的强烈求知欲。此时以北京、上海等地出版社、杂志社为首,开始大量翻译西方各国的文学作品和政治文化读物,所出书刊的品种之多、之丰富以及在社会上反响之热烈,蔚为壮观,短短几年已超过以往几十年的总和。 
  最初的译介仍较为谨慎,由有条件的出版社、杂志社延续“内部发行”方式翻译出版有影响的西方书刊。如外文出版局的《编译参考》杂志,以定期专辑的形式翻译西方书籍,先分段连载刊登,然后再出全书。这份杂志先后翻译的书籍有:赖·肖尔的社会学著作《日本人》,斯大林女儿的《致朋友的二十封信》,奥威尔的小说《1984》,阿瑟·黑利的小说《最后诊断》等等。该杂志以后又出版了单行本《仅仅一年》(斯大林女儿回忆录)和苏联的《持不同政见者论文选译》多册,同样是以“内部发行”名义出版。三联书店出版了反映美国半个多世纪历史的《光荣与梦想》等著作。这些书刊发行量很大,但因为是“内部发行”,所以可以不考虑版权。 
  但此时“内部发行”的形式开始变质,原来印数很少只是为少数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阅读的书刊,现在几万和几十万册的印刷发行,出版社、杂志社也开始利用“内部发行”谋利了。如内地在1978、1979年引进英国朗曼(LONGMAN)出版公司出版的“新概念英语”(New Concept English),最初是为大学新生做参考,但不久就成为许多大学、中学的正式教材,又陆续成为无数英语提高班、补习班的教材,成为我国最为风行的英语教材。教学使用属版权合理使用的一种,但近二十年的“内部发行”.几十万上百万册的数量就不属于版权的合理使用了。所以,以单本书籍而言,《新概念英语》可能是版权受侵害最严重的一种。 
  另一种情况是翻译西方图书。最初出版的主要是西方经典小说,以前的译本几乎全都重新出版,这部分经典作品年限已过,没有版权。各出版社还翻译、公开出版了许多西方现代和当代文学作品,如赫尔曼·沃克的《战争风云》《战争与回忆》,阿瑟·黑利的《紧急诊断》《汽车城》《药商》等。文化和社会科学方面的西方作品也大量被翻译出版,如影响很大的《走向未来》丛书。此外就是翻印港台地区的小说和读物,如金庸、琼瑶、三毛的小说,柏杨、李敖的作品。 
  不问版权,随意出版西方国家和港台地区图书是当时内地出版社普遍的做法,用版权专家的说法是:“毫无区别地一概自由使用”(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所谓“自由使用”,就是连招呼都不打。海外作品,北京、上海的大出版社、老资格出版社出,各地出版社也出。我曾问过最早出版琼瑶小说的一家出版社编辑,他说,出版前没打过招呼,稿费反正放在社里,她要就来拿好了。1987年,他们社曾与琼瑶直接谈另一本小说的出版,琼瑶的条件是最高标准稿费再加版税,他们感到条件苛刻而没有谈成。这种做法在当时是情有可原,一则我国当时尚未制定版权法(著作权法),也未参加签署国际版权公约;再则,当时出版的大多数西方书刊只为解放思想、开阔眼界,绝大多数出版社不是为了谋利。 
  八十年代中期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几个法规,如1984年文化部出版局的《图书、期刊版权试行条例》,1988年国家版权局公开宣布我国的版权保护政策,并延及港澳台版权。1986年通过、198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也有可运用于版权保护的相应条款。至此,以往“自由使用”的做法不再能继续,各出版社出版海外中文作品,必须得到版权人许可,要有作者或出版社出具的委托书,并要付酬。1990年,我国制定了《著作权法(版权法)》,不久又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版权的使用情况走上了正轨。当然,各地情况不一,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大出版社比较规范,小出版社就差一些。 
  值得指出的是,前面两个时期,国内出版的书籍没有或很少有盗版现象,比较严重的只是某些出版社和杂志社买卖书号和刊号和少数热门刊物的盗版。 
   
  三、市场化时期 
   
  1992年,我国开始建立市场经济制度,这为版权规范与世界接轨、遵照国际惯例办事打下了制度性基础。从那时到现在这十五年时间里,在版权问题上我国加入WTO前后有较大差别。加入之前,出版基本仍延续1987年后的做法,翻译图书和出版港台图书需预先征求版权方的同意,在获得委托书之后才能翻译出版。但各地做法并不完全规范。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大出版社以及专事出版翻译书籍的出版社都写明获得版权,小出版社则不一定。加入WTO以后,内地翻译出版国外图书完全正规化,版权页上写明版权所有、版权出自何方授权包括是否拥有简体字繁体字本的版权等等。原来翻译出版国外书籍不管版权的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 
  现在我国的版权问题最主要是书籍的盗版,这个问题在十五年之前已经出现,如八十年代后期,为谋利而盗版的主要是西方和港台图书,主要品种是英语教材和词典,采用的是影印形式,像前面提到的《新概念英语》。有些则是纯粹的盗版,如美国《读者文摘》每期原版之后就有影印版,两者的价格相差近十倍,原来订购原版的也退订,去订购影印的盗版了。也有影印港台翻译出版的西方作品的,如将弗洛伊德的《释梦》改名为《梦的解析》出版。这类盗版还用了一个障眼法,就是为了更像内部出版物,封底不印价格,而改为一长串数字。其实,真正的价格就是最后两个或三个数字,如000055,即人民币0。55元,000530,即5。30元。 
  如果说那时只是盗版少数国外和港台书刊,那么近些年,盗版主要落到了内地出版的书籍上,几乎已到了无畅销书不盗版的境地。这些盗版与以前的盗版形同实异:首先,以前的盗版是计划经济下的单位行为,而主要不是为谋利;现在的盗版是个人行为,则纯为谋利。其次,以前的单位盗版虽然不符合国际惯例,但因为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故不算违法;而现在的盗版则是知法犯法。 
  另外,现在的盗版者还有几个特点: 
  第一,盗版技术越来越精致,以前多是影印制版印刷,现在则是扫描制版印刷,盗版书质量越来越好,无论是凸版、套色、条形码,盗版者很快就能跟上仿制,使读者难辨真假,出版社防不胜防。 
  第二,盗版时间越来越短,从制作到完成最快的只需一周。 
  第三,盗版已形成一个产业,从制作、印刷到分发、推销,直到出现在大街小巷及小书店、书铺、书摊上,前后密切配合,紧相关联。据估计,目前每一大城市都有数千上万人专事或兼营盗版书,全国人数就更多了。其结果是内地出版的图书,无论什么类别,只要发行量稍大,就会出现盗版。有人说,看一本书是否畅销的指标是,翻译的书,看其是否有平装本,内地的书则可看其是否有盗版。 
  出版社面对猖獗的盗版,目前退一步的做法就是第一版即印上几十万册,如余秋雨的《借我一生》和余华的《兄弟》第一版都印了40万册,易中天谈《三国演义》的书第一版也是几十万。这是因为出版社害怕盗版,新书的利润只能集中在第一版时赚取,争取尽快赢利,不然等盗版书跟上,赢利就难了。对书店而言,大店、连锁店以及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出版集团开办的书城一般不进盗版书,卖盗版书的,是无数小书店、书摊和在大街小巷摆摊的小书贩,因为卖盗版书要比卖正版书赢利多得多。 
  盗版书的实际成本一般是正版的1/10,卖出价在2~4/10。为了更快获利,有的盗版者还制作伪书,将几本同一作者的书合在一起印成一厚本,随便标上一个出版社名字。因为出版社没出过这种书,因此名之为伪书,以和盗版书相区别。 
  盗版问题对作家的影响是不同的。盗版对于畅销书作家的版税收入损害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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