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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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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生产服务的其他辅助性的行业的种类和数量上。富荣盐场“为金工、为木工、为石工、为杂工者数百家,贩布帛、豆粟、牲畜、竹木、油、麻者数千家”① 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①。业盐人数空前增多,如射洪县“居民强半以井为业”②。乐山县,“城人半藉盐为市,风俗全凭井代耕”③。如此庞杂的生产体系和规模,很难视为手工作坊的范畴了。
  与此同时,盐场内部的生产过程已存在较为细密的、以技术要求为基础的分工。“其人有司井、司牛、司篾、司梆、司漕、司涧、司锅、司火、司饭、司草;又有医工、井工、铁匠、木匠”④。富荣场按井、灶、枧大类分工,其中井上工种十五至十九个,用工五十至七十人;灶上工种五至十四个,用工十四至二十三人;枧上工种九至十一个,用工二十八人。盐工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山匠,系钻井技工;碓工,凿井之工,“凿井之工,岁停除日、元日”⑤,一年仅放假两天;辊工,负责井上提卤机械的维修;灶头,整灶技工;烧盐工,“烧盐之工岁不停日,盖天下之至劳苦者也”⑥。此外,尚有担卤工等。生产活动显然已超越了手工作坊的狭小天地。
  第二,雇佣关系。富荣盐场盐工原则上是脱离土地羁绊、具有自由身份的劳动者。《三省边防备览》卷九载:“川中沃饶,为各省流徙之所聚。其它陆路来者无论已,即大江拉把手,每年逗留川中者不下十余万人。岁增一岁,人众不可纪计,岂山中垦荒、平畴佣工所能存活?幸井灶亦岁盛一岁,所用匠作转运人夫,实繁有徒,转徙逗留之众得食其力”。这些人浪迹四方,有的为生计所迫,“流而为匪”。有的在盐场取得糊口之机后,生活也就相对安定下来,故有人称“川中近年边腹之安静,得力于盐井之盛为多也”。他们是说不上有什么人身依附关系的。就是在边远的大宁县,“工匠外来者多,平日无事,不足以养多人。。至盐场筒、灶工丁逾千人,论工受值,足羁縻之”①。“境内盐场日聚数千人,待哺者众”②。这种外来工匠、待雇之人,其身份显然是自由的。
  尤为重要的是,这些工匠是“得食其力”、“论工受值”的雇佣劳动者。这些人,只要有活干即获报酬。据档案材料载:“富荣厂原有烧盐匠一项人等,按月工资向有成例,自前清嘉道迄于光绪开办官运,均系一人煎烧五口,每口每月定价八百文计算。”③盐工地位与雇主平等。乾隆年间,犍乐盐场① 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② 嘉庆《射洪县志》卷首。
  ③ 同治《嘉定府志》卷4。
  ④ 温瑞柏:《盐井记》。
  ⑤ 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⑥ 光绪《大宁县志》卷1。
  ① 光绪《大宁县志》卷1。
  ② 《三省边防备览》卷9。
  ③ 《自井枧商李同富等为藉会要挟罢厂停煎授招工协恳明断一案报告书》,自贡市档案馆1—1—1。所雇帮工,“每日四十五文工钱,按月支给,同桌吃饭,平等称呼”④。“论工受值”还意味着按有无技术及不同工种付给工资。富荣盐场担卤工,“其力最强,担可三百斤,往返运送,日值可得千钱”。而山匠、灶头因有技术,“其值益昂”⑤。工价除按日、按月计算外,尚有“持签运水”⑥,即一担卤便得一签的计件形式。工资类型已经多样化。另外,技术不仅保证工资高,而且也决定了与井主的关系。灶头、山匠颇受井主重视,关系密切,地位突出,井主甚至把部分招工之权交给他们,表现了出于经营考虑而对技术工人的优待。这一切大致说明了富荣盐场盐工和井主间的金钱雇佣关系,盐工丧失劳力便丧失生计。故有歌谣曰:“跑丁不收手,老来要讨口!”“不要两头(老、少)要中间,害病老死喊黄天!”这些盐业“无产者”的存在,标志着盐业资本主义的产生。
  第三,关于盐业资本家。四川盐井钻凿,耗资特巨。“井上工费或数万金,少亦万余金”。有的甚至“费至三四万而不见成功者”。花的时间也长,“常程可四五年,或十余年,有数十年更数姓而见功者”①。故经营盐井颇有风险,困难甚多。但是,“购卤股者,胜于买田,以债息速且厚也”②,却又是捞取丰厚利润的途径,不少商人、高利贷者将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转化为盐业资本。其投资方式主要有四种。其一,直接投资。清代富荣地区开凿盐井,投资者称“客伙”,拥有井基、厂址者称地主,双方签定凿井契约,称为“出山约”。客伙出办井费用,地主则出“一井三基”(井眼、车基、灶基、柜房基),再按比例分成。如乾隆四十四年契约称:“开出之日,地主每月煎烧七天半昼夜,蔡姓(即客伙)等每月煎烧二十二天半昼夜”。有的契约则是按“锅口”计算。所谓“天”或“口”,乃是因投资多少而享有的盐、气收益单位。富荣东场以每月天数划分收益,即将每月三十个昼夜分为三十班,又称三十天,三十日分,三十水分。富荣西场则将每月总产量分为二十四锅,称为锅口、锅分。
  直接投资中,独资经营者极少,多系合资。嘉庆元年契约中,客伙竟达二十人,所占锅分三口者一人,二口者一人,一口者八人,半口者八人,四分之一口者二人。投资按“半口”为单位,数额当然要小得多,而且还不是一次投资,“所有佃价、淘费、修造、照口分陆续派逗”,多为按月缴纳,并规章严格:“每月清算,如有一月使费不清。。另邀开户,不得言及已前用过工本,亦不得私顶外人”。常有被取消股份资格的可能,这些人日后多成为大投资者兼并的对象。
  ④ 清刑部钞档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九日总督四川保宁题。
  ⑤ 李榕:《十三峰书屋文稿》卷1。
  ⑥ 《四川盐法志》卷2。
  ① 《四川盐法志》卷2。
  ② 民国《云阳县志》卷10。
  其二,“做下节”。由于钻井耗资费时,有人办井多年,资金告尽,处于进退两难之中。在此关键时刻,一些投资者乘机顶井锉办,待成功后,分享、甚至独占成果,此曰“做下节”。出让者称上节,有的上节系“绝顶”,即收回全部工本,他日钻井成功,则不得分息。或者只收回部分工本,或者不收回工本,则井成功后,按成取得日分或锅分。如嘉庆初契约载蒋姓继王姓后做下节,顶日分六天二分半,余二十三天七分半由原上节继续按所占日分投资。
  投资下节者,多认为该井所处地势优越,卤源丰富,前途乐观。虽然一次支付现金数多,实乃获取钻井成功捷径。如顺龙井深已达二百五十余丈,只因“天年欠丰,无力承办”,为福全灶所接办,竟然取得水、火净日分十五天。自然也有例外,有的下节资金耗尽,而井未成功,又得转顶他人。如果不立即寻找后继而造成停工住锉,则原之上节可将井收回,且不偿付工本。这样,前之下节作为中节,新顶之人又称下节了。如同盛井转顶蔡、万、寇、喻四姓,已达四节,前后历经七十五年之久。
  其三,“佃煎”。富荣盐场拥有日分或锅分的地主,有的不愿直接经营井灶,遂予出租。有人便租赁现成井灶的盐卤及全套生产设备,加工食盐出售。这种佃煎有租期限制,五年、六年不等。在这有限的时间内,不仅要追回租金,而且要获取额外利润,当然需要在经营管理方面有所改进。从契约内容中可以看到,起初规定“水火消涨,不得异说”,而后佃煎者提出种种要求,出佃者不断让步。“自佃之后,如年限内有卤水不敷,凿掘下脉,刁下大小竹木,耽延日期,主人照数补足,使费银钱,主人认还”。租期满后,多“外敷六个月”,甚至“外敷一年零两个月为准”。表现的非常被动。由于出租者仍要对盐井的正常生产负责,必须继续投资,因此,这并非是一般性质的租佃关系。同时,佃煎者擅长经营筹划,利润日增,而出租者又多不善此道,到时也不一定收回井灶,以致租期延长,佃煎者态度愈加咄咄逼人,有的更乘势将井灶变相占有。如乾隆年间,“秦人某佃煎从弟井业,获资巨万,据势阻佃”①。使用权的地位更加突出。佃煎者的成功,应是盐业资本取得胜利的一种表现。
  其四,“杜卖”。这是兼并小资井灶的一种契约形式。盐场中,有的小井灶户因“盐质甚劣”、“利亦微薄”,很难撑持下去,多为大灶户所并吞。文献称“大灶多系独资”,“购得卤权多,设灶亦多”。他们乘机“买卖移并,随时为价”,“一灶归并数灶”②,以致“为场雄伯”③,成为特大井灶户。
  杜卖者在文契中多写明“情因负债难偿”、“力难自办”,被迫将自己① 《李氏族谱·丹山叔祖传》。
  ② 《四川盐政史》卷3。
  ③ 民国《云阳县志》卷10。
  仅有的生产资料,甚至连同自己的劳动力在内,一起出售给了大盐业资本。由于大量商业资本向盐业资本转化,不少商人逐渐成为新兴的盐业资本家。道光初,陕商高某以银三千两与“李四友堂”合办联珠井,获利丰厚。道光十八年陕商某与“王三畏堂”订约,规定每凿一井,陕商出银四百两,收益客得十八天,主得十二天,十八年为率。在彭水,“清乾隆间,陕商支千裔来郁开凿新井”①。在云阳,“胡德荣。。移家盐场。。购卤买田,日益完富”②。犍乐场吴景让堂,其先“改营商业。。家益日裕,先后置牛华溪、五通桥诸井灶”③。陕西商人凭藉雄厚资本,在井盐业生产领域中取得了绝对优势,“川省各厂井灶,秦人十居七八,蜀人十居二三”④。成为盐业资本家,也即井盐业资本主义萌芽舞台上最活跃的角色。
  四川井盐业在清代前期虽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但它异常幼弱,除在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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