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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许可方在利用引进技术并获得经济效益之前就要付出大批使用
费,影响被许可方资金周转。如需向银行筹措这笔费用,则需支付融资费用
和利息,造成较重的经济负担:
第二,总付方式产生类似一笔销售或购买行为的财务效果。支付使用费
之后,一切技术效果和市场变动的风险全部落到被许可方身上;
第三,被许可方不能继续从许可方得到新的技术情报和技术协助,即使
合同规定许可方应承担此项义务,也会因被许可方的生产和销售效果与许可
方收益没有直接关系,使得许可方可以不必尽心尽力。
由于总付方式对被许可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
是发展中国家,往往通过法律规定或审查合同等手段。对使用总付方式加以
限制。限制方式有如下几种:
1、总付金额必须是事先根据预定的产品销售额决定的,并且销售额应当
是在该部门或该产品所规定的最高金额以内,而且应分期支付许可费,如印
度政府就有这样的规定。
2、有条件地采用总付方式。如新西兰政府规定,一次总付的合同通常不
予批准,除非它能表明这种支付方式是完全合理的。
3、完全拒绝使用总付方式。如斯里兰卡政府明文规定,列有总付方式的
合同不予批准。
4、限定总付方式的使用范围。有的国家规定,只有取得专利权以及某些
特定类型的技术服务与协助时,才允许采用总付方式。对于用于消费品和一
般原料的生产,或用于机器、设备和其它资本货物的专利、商标许可或专有
技术许可,则不允许采用总付方式。
(二)提成费的概念及其计算方式
在技术贸易中,提成支付方式是指被许可方利用许可技术开始生产之
后,以经济上的使用效果(产量、销售额、利润等)作为计算的基础,按约
定的比率,逐步连续性的一种支付办法。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在签订许
可合同时,只规定提成的基础和提成的比例,下限定整个合同有效期内被许
可方支付技术使用费的总额。只有当被许可方取得利用技术的实际效果时,
才按事先规定的提成基础和提成比例计算出应支付的费用,但并不是一次提
取,而是在合同有效期内,分期按上述方法计算并提取,直到合同有效期届
满为止,这种方式对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较为合理,所以为国际上大多数技
术贸易所应用,成为一种主要的支付方式。
提成费的计算方式有:
1、按产品的单位成数量计算的方式
提成费按照所制造的每件产品、每单位重量(每吨或每公斤)或每单位
体积(每加仑或每升)或其它相称单位(功率、马力)等,计算固定的使用
费。因此,又称为“固定提成”。
例如,法国雷诺公司与日本一家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规定每装配一
辆汽车支付
25美元;美国威斯康星制铝公司出售生产维生素丁的技术,商定
每生产一百万单位的维生素丁支付
10美分。
这种提成方式的特点是,只凭每单位产品付给规定的金额,这个金额不
随成本、价格和币值的变动而变动。因此,技术许可方只需了解技术被许可
方的总产量。只要被技术许可方进行生产,技术许可方就能确保获得一定的
收益,而且生产量越大,获得的收益也越多。由于技术被许可方的产品数量
与技术许可方的收益直接相关联,因此,技术许可方提供的技术改造和技术
协助就显得比较积极主动。
但是,使用这种方式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谨慎地确定提成的单位金额,防止技术许可方将其所提供的零部
件或中间产品或原材料部分包括在技术接受方的产量中,也要防止将与技术
无关的其它来源的技术所形成的增加产量部分笼统地包括在产量中,换言
之,应将这两因素导致的产量增加部分从总产量中扣除。
第二,要确切规定单位产品的衡量标准,即选择最能代表一项产品生产
量的主要指标,如氮肥,既可按吨,也可按产品中的含氮量折成标准吨。
第三,注意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如有的国家不允许根据产量计算提成
费,而要求按利用引进技术生产成果的销售价格计算提成费。也有的国家规
定,只有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的国内价格比国际价格高得多时,才允许
按每一单位产品计算提成费。
第四,为防止被许可方将引进技术不运用到生产中去,比如出于垄断技
术,进而垄断市场的目的,把该项技术买断,或将该项技术用于其他非经济
目的,为此,技术许可方应在协议中规定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固定提成可随产量变化而滑动。如合同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
销售每台合同产品应向许可方支付
1000美元,如在合同期内受让方制造的合
同产品的总数量超过了
300台,从
301台到
400台,每台提成费为
900美元;
从
401台到
600台,每台提成费为
850美元;在合同产品的制造和提成费的
支付达到
600台时,受让方即不再向许可方支付提成费。
2、按销售价格计算
按销售价格计算提成费,又称“从价”提成费。是指按产品的销售价格
销售额的百分之若干(如
3%或
4%等)确定提成费的方式。
该方式的特点是,当利用引进技术生产的产品实际售出,技术被许可方
有了实际收入时,才开始进行支付。支付的责任与出售产品是否获得利润无
关,也就是说,技术被许可方出售物品有盈利要支付,无盈利仍需支付。为
保证技术许可方的基本收益,同时又鼓动被许可方的销售积极性,一般规定
提取的比率是随销售额的增加而递减。
但是,销售价格是个笼统的概念。因为销售价可以划分为总销售价和净
销售价。因此,确定以哪一种价格作为计算提成费的依据是十分重要的。
(1)以总销售价为标准
以总销售价为标准时,首先应给总销售价这个词下个定义,因为它的含
义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根据有些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总销售
价是指工厂实际销售产品的发票价值。
按总销售价为标准计算使用费简便易行,只要检查被许可方的销售发票
存根或销售帐册就可确定使用费金额,对许可方是十分有利的。但对被许可
方则存在很大的不利方面,因为总销售价中不仅仅是利用许可方技术所创造
的价值,而且包含着被许可方本身及其它技术所创造的价值。所以,在许多
情况下以总销售价作为计算使用费的基础是不合理的。
(2)以净销售价为标准
由于以总销售价作为提成基础包含有不合理的因素,因此应扣除其中不
合理的部分,即非引进技术所创造的价值部分,得出净销售价,以此为基础
计算使用费。合同可以规定产品考核销售后开始提成,提成费以受让方合同
产品净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提成率约为
3%。至于应该扣除哪些具体项目
则需根据产品的性质、销售习惯及有关国家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定,经合同当
事人双方协商决定。一般可能扣除的项目主要有:
包装费用、保险费用、运输费用、各种税赋支出、普通商业折扣、迟回
的货物、许可方供应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零部件等的价格支出,利用被许
可方本身技术及其它来源技术所创造的价值,被许可方为维持专利、商标的
有效性所支出的费用。这些项目,哪些应扣除,哪些不应扣除,要根据国际
惯例和各国的具体法律通过谈判协商来确定。
3、以利润为基础的计算方式
是指按被许可方使用引进技术所获得的利润提取一定比例的使用费。
从理论上讲,以利润作为提成基础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被许可方利用引
进技术所创造的新增利润,才是引进技术的本身所创造的。
但是,这对于许可方可能是不利的,因为被许可方利用技术的初期往往
因为技术不熟练,市场未打开等因素,不得不薄利推销,甚至亏本出售,这
样就可能无利润可获,或获利甚微。许可方在此情况下就无法提取使用费。
此外,按利润提成有一些实际困难,主要是对利润的含义有不同理解,企业
对实际利润的公开程度不同,要准确掌握被许可方的实际利润几乎是不可能
的,故技术贸易中以利润作为提成基础的十分罕见。除非许可方直接参与被
许可方企业的管理,对获利的前景极为乐观。否则,许可方一般不会接受以
利润作为提成基础的做法。
4、辅助的提成支付方式
上述三种通常被称为基本的提成方式,而在这些基本方式的基础上,通
常还有四种变通的辅助提成支付方式:
(1)按公平市场价格(Fair Market Price)支付
在按销售价格计算提成费时,许可方可能担心被许可方以低价将产品卖
给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或子公司,使许可方的提成费减少。为避免这种损失,
当事人双方可规定,提成费的计算,以该产品的“公平市场价格”或“现行
的国际市场价格”或其它类似的价格作为计算提成费的标准。
怎样确定公平市场价格?下列三种办法可供选择:
自由价格法,以向与被许可方无关系的第三者所提出的报价、或达成的
成交价,或类似产品的成交价作为公平市场价格。
转售价法,即被许可方的买主转售产品所得到的价格,扣除该买主转卖
时的加价部分。
成本加利润法,即根据被许可方生产产品的成本加一定的百分数或一项
固定的金额。
(2)按最低提成费(Minimum Royalty)支付
是指当事双方约定按产量或接销售价或按利润计算提成费金额的同时。
确定一个最低限度的提成费金额。当按前着计算的提成费金额大于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