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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悲观论集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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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不服从带来不幸后果外,决没有其他动机,尽管这些后果是能够一般地、不太清楚地
想象出来的。促使我们这样做也是不折不扣的利己主义,即当我们竭力通过自己所做某
事或中途改变主意来做某事,强调我们对自己的高度评价(不论是否有清楚认识),以
及对我们的价值或尊严的高度评价时;因为不然就会感觉不到自我满足,伤及我们的自
尊心。最后,这种情况仍然是利己主义在起作用,即当一个人,遵照沃尔夫的原则,企
图通过自己的行动,奋力获致他自己的尽善尽美。简而言之,一个人可以使他所喜欢的
东西成为行动的终极动机;不论路径如何迂曲,影响行为者自身实际祸福的最后手段,
原来总是这个真正的动机;所以他的所作所为是自私自利的,因此毫无道德价值。这种
情况只有在这单一事例中才不会发生,即,当为了做某事或停止做某事的终极目的,明
确而完全地是为了另外一个仅起被动消极作用的人之祸福打算时;那就是说,当主动一
方的人,以其所为或所不为,纯粹、完全地关心另一人的祸福,并且除去设法使他的家
庭不受伤害,甚至提供扶助救济使他得益以外,绝对没有其他目的时。只有这个目的才
能给予已做或停止未做的事情以道德价值的特征;因此我们可以知道,道德价值特征完
全依赖于个人之所以采取或不采取某一行为,纯粹是为了另一个人的利益。如果和当情
况并非如此,那么这一促使或阻止每一个深思熟虑行动出现的福与祸的问题,只能和行
为者自己有关系;从而行动的完成或不完成,完全是自私自利的而且毫无道德价值。
    但是如果我只是为了另外某人而做什么事的话,那么可以说:他的福与祸必定直接
成为我的动机;正如通常那样,我自己的福与祸形成我的动机。这样就可以缩小我们问
题的范围,现将问题陈述如下:另一个人的福与祸,怎么可能直接影响我的意志,即是
说,恰恰像我自己的祸福促动它一样?对别人有利或不利影响的事情,并且实际上有时
显得如此重要,它或多或少竟代替我自己的利益,而这些利益一般来说是我所欢迎的动
机之唯一根源,这种事物怎么能够变成我的直接动机呢?显然,仅仅因为另一个人成为
我意志的终级目标,有如平时我自身是那一目标一样;换而言之,因为正如习惯上我为
自己想要的那样,我直接地为他想要福祉而不要祸害。可是,这必然意味着我深切体会
他的痛苦与不幸,正如大多情况下我自己所感受的痛苦与不幸,所以便急切地想望他能
幸福,正如别的时候我急切地想望自己的一样。但是,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必须以种种
方法同他融为一体;就是说,我自己和他之间的差距,那正是我的利己主义存在的理由,
必须取消,至少达到一定的程度。现在,因为我不能进入他的内心,只有我对他的认识,
即对他的心理印象以之作为可能,使我同他融合的方法,达到我的行动宣布实际上这种
差距已被取消了。我在这里分析的这一过程不是一个梦,不是一个飘渺的幻想;它是十
分实在的,而且决非罕见的现象。它是我们每天都可见到的——同情的现象;换句话说,
不以一切隐秘不明的考虑为转移,直接分担另一人的患难痛苦,遂为努力阻止或排除这
些痛苦而给予同情支援;这是一切满足和一切幸福与快乐所依赖的最后手段。只有这种
同情才是一切自发的公正和一切真诚的仁爱之真正基础,只有发自于同情的行为才有其
道德价值;而源自于任何其他动机的所有行为则没有什么价值。当一旦另一人的痛苦不
幸激动我内心的同情时,于是他的福与祸立刻牵动我心,虽然不总是达到同一程度,但
我感觉就像我自己的祸福一样。因此我自己和他之间的差距便不再是绝对的了。
    毫无疑问,这种作用令人惊讶,确实难以理解。事实上,它才是伦理学的真正神秘
性所在,它的原初现象,以及其界石只有先验思辨才敢逾越一步。在这里,我们看到,
根据自然之光(古时神学家称之为理性)彻底把存在物与存在物分开的界墙,已经坍塌,
非自我和自我已在一定程度上融为一体。我准备暂时不谈对这一谜的形而上学解释,而
首先探索是否自发的公正和真正仁爱是真正从同情产生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的问
题就解决了,因为可以说我们已经找到道德的终极基础,并且已经证明它存在于人性自
身。然而这一基础也不能成为伦理学的一个问题,但却会像其他每个终极事实本身那样,
成为形而上学的一个问题。不过形而上学对这首要的伦理学现象提供的这一解答,不属
于丹麦皇家科学院提出的纯属其基础问题范围的;因此我仅能提出这先验的解释作为非
实质性附件列于最后,由读者自愿阅读。
    但是在我转而论及这里揭示的原初动机衍生出主要德行以前,我还必须请读者注意
本论题不可缺少的两点意见。
    (1)为了比较容易理解,我在上文把同情简单地说成是真正道德行为的唯一的根源,
有意没有考虑恶意的动机,它一方面像同情那样对自身也没有益处,但把使别人痛苦当
作它的终级目的。但我们现在可以包括它,以便能够更完全而严格地陈述,证明如下:
    人类行为仅有3个基本源头,并且一切可能动机都是从或者这个或者那个源头产生的。
它们是:
    (a)利己主义;意欲自己的福利,而且是无限的。
    (b)邪恶;意欲别人的灾祸,而且可能发展成极度残忍。
    (c)同情;意欲别人的福利,而且可能提高到高尚与宽宏大量的程度。
    每一人类行为都可归因于这些源头之一;虽然它们中的两个可能并同起作用。现在,
因为我们已经假定,有道德价值的行为实际上是实在之物;所以它们必定也出自于这些
原初来源之一。但根据前述第8条公理,它们不能产生于第1动机,更不能产生第2动机;
鉴于一切源于后者的行为在道德上没有价值,而前者的出发点本身部分地不好也不坏,
因此它们的根源必定在第3动机,这一点将在后来凭经验确认。
    (2)对另一个人的直接同情只限于他的痛苦不幸,并不是立即由他的幸福唤起的;
后者本身使我们漠然视之,不予考虑。J.J.卢梭在所著《爱弥儿》(Emile,第4册)
中表达同一观点:“人生的第一个格律便是:在我们的心中,不是和那些比我们更幸福
的人融为一体,而是仅仅和那些比我们更不幸的人融为一体,”等等。
    这其中的道理是,痛苦或苦难,其中包括一切匮乏、贫困、需要。确实,一切意欲,
都是实在的,积极的,并且直接作用于意识。而满足的、享受的、幸福的等等本质,只
在于消除了困苦,减轻了痛苦:它们由这里产生的效果是消极的。因此我们便可了解,
为什么需要或欲望是一切享乐的条件。柏拉图很明白这一点,但把芳香气味和理智的享
受排除在外。(《理想国》第四章第264页以后,比朋〔Bipond〕编)伏尔泰(Voltair
e)说得好:“没有真正的需要,就没有真正的快乐。”那么,痛苦是积极的,痛苦本身
就能使人识别或体验;满足或享乐是消极的——仅仅是前者,即痛苦的排除。这一原则
可以解释这一事实,只有另一个人的痛苦、匮乏、危险、无助,才唤起我们的同情,并
且确实唤起的是同情,幸运或心满意足的人本身,使我们漠然视之,不予考虑——实际
上因为他的情形是消极的;他并没有痛苦、贫穷与忧愁。我们自然会因别人的成功、幸
福与享受而高兴;但如果我们高兴,那是一种较不重要的高兴或快乐,是由于我们以前
曾为他们的痛苦贫困悲伤过。要不我们就不是照这样分享一个人的快乐与幸福,而是因
为并且甚至于他是我们的孩子、父亲、朋友、亲戚、仆人、臣民,等等。简而言之,另
一个人的好运气或享乐,纯粹这些事物本身,并不能在我们内心唤起那样纯粹因他不幸、
贫困或痛苦本身必定激起的直接同情。如果那激起我们主动性的甚至仅仅是为了摆脱我
们自己的痛苦(必须把一切匮乏、需要、欲望,甚至无聊都计算在内);并且如果满足
与成功使我饱尝懒惰与无精打采的滋味:为什么当涉及别人时,它就会不一样?因为
(正如我们已了解的那样)我们的同情建立在我们自己和他们融为一体上。确实,见到
成功与享乐,纯粹就这一点而论,是很容易引起每个人都可能有的忌妒,它属于我们前
面所列举的诸反道德力量之列。
    在这里我已经说明同情实际起动机作用,这些动机是直接由另一个人不幸之事引起
的,联系到这一解释,我借此机会反对一直不断重复的卡辛纳(Cassina)①的错误。他
的看法是,同情产生于突然幻觉,幻觉把我们自己置于受苦者的地位,于是使我们想像
是我们自己亲身遭受他的痛苦。一点儿也不是这种情况。他是受苦者,不是我们,这一
信念一会儿也没有动摇过;确切地说,是他亲身,而不是我们亲身感受到这种使我们痛
苦的不幸或危难。我们同他一起受苦,所以我们是和他一致的;我们感知他的困难是他
的,并不误以为那是我们的;确实,我们越幸福,我们自己的状况和他的状况之间的差
距就越大,我们就趁容易受同情心的激励。不过,对这一特别现象的可能解释,并不容
易;也不是能通过像卡辛纳设想的纯粹心理学的途径所能解决的。解决的钥匙只能由形
而上学提供;我准备在本论文最后一部分提出这一方法。
    现在我转而考虑从我们所指出的来源衍生有道德价值的行为问题。用以检验这种行
为的一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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