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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
设立。
涉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涉外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
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专门知识的外
籍人士中聘任仲裁员。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
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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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
盖章。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一款
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
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
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规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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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起诉
非诉讼调解、仲裁是清理“三角债”行之有效的做法,但它也不是万能
的。对一些反复无常的老大难欠款户,或是那些生产经营停滞,又无起死回
生可能,面临关停并转的企业必须及时诉讼,以免造成更大损失。
及时起诉是指债权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将债权债务纠纷
交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进而凭借国家强制力,迫使债务人还债清欠。
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实践中,及时起诉是一种强有力的讨债手段。尤
其是对付那些拖欠、赖帐和躲债的“钉子户”,及时起诉就更为行之有效。
具体说,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方面,及时起诉具有以下作用:
(1)确保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公正、及时和有效地解决首先,债权人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该债权债务纠纷进行独立审判,
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就能充分保证该纠纷得到公
正解决,从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其次,在审理案件的过程
中,人民法院始终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且,
人民法院有完整的组织系统、严格的诉讼程序规则、科学的诉讼制度、便民
的审判方式和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所有这些,都为公正、及时和有效地解
决债权债务关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2)凭借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强制措施和手段,迫使债务人接受人民法
院的裁判在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解决前,债务人往往“肆无忌惮”地抵赖或
逃避债务,对此,债权人只能“束手无策”。甚至“听之任之”。之所以如
此,是因为债权人仅靠自身的力量,难以有效“制约”或禁止债务人规避义
务的行为。但当债权人依法起诉,并由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债务人就处于
被告的地位,并由此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果债务人继续规避法定义务,
如拒绝应诉、扰乱法庭秩序,甚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
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使之承担不利的法律后
果,这将迫使债务人“择善而从”,自觉地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
(3)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力,将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通过债权人的
起诉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的结合,就使得债权人的起诉权与人民法院
的裁判权和强制执行权有机衔接,从而为债权人最终实现其权利请求提供了
法律保障。首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判
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即当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或由审判员移交执行,以强制债务人
偿还债务;其次,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和切实解决“执行难”
的问题,《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这将有利于债
权人及时和有效地实现权利。
提起诉讼的关键,是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
是指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并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法人由
其法定代表人 (如厂长、公司总经理)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
(如协会会长)进行诉讼。所谓“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自己的
民事或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或自己与他人发生争议。例如,公民甲拒绝偿还其
拖欠公民乙的债款,应由公民乙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公民甲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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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尽管公民丙是公民乙的挚友,公民丙也不能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起
诉,这是因为公民丙的权益未受到侵害,也即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或经济权益
或与原告发生争议,并经人民法院通知或传唤而应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的基本情况应明确具体。包括债务人的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债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债权人应知道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等。
总之,原告应全面掌握被告的情况,并详告受诉人民法院,否则,人民法院
就无法受理。如甲起诉乙,要求乙偿还债务,但甲既不知乙的姓名、住所,
也不知或不能提供乙的下落,对这种“无头案”,人民法院就无法审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诉
诸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事项。例如,在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债权人依法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债权的合法性和判令债务人立即偿还债务。“事
实”是指被告侵犯原告民事或经济权益的客观情况或经过。“理由”是指原
告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原告
诉诸法院解决的纠纷应属何法院主管和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3条的规定,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
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在实
践中,因合同之债、侵权损害之债以及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所产生的纠
纷,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受诉人民法院
应是依法对该案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债权人为能投诉有“门”,
就应事先确定管辖法院,以便及时、有效地提起诉讼。
债权人起诉时,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法定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
授理。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起诉,
还将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
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
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
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等等。
起诉的具体步骤如下:
1、诉前准备债权人在起诉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管辖法院,清理“三角债”的一个严重障碍是地方保护主义。
债权人能否准确地找到或确定受理本案的法院,将直接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
及时有效地解决。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中,较常适用的管辖主要有:
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
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7条进一步
规定:“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
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
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
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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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
纠纷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