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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和法律的专门规定来确定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如,因合同纠纷提
请诉前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
提请的诉前保全,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
产纠纷提请的诉前保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等。
(2)向受案人民法院递交诉前保全的申请书。确定了受案法院后,债权
人应立即向受案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①被申请人的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申请诉前保全的理
由。写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客观情况和预断性后果,并写明相应的事实根据;③
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情况;债权人请求保全的财产性质、数额及财产所在地;
必要时,还可向受案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帐号等。(3)办理诉前保
全的担保手续。债权人最好在申请诉前保全的同时,向受案法院办理担保手
续,以免推延诉前保全的实施或被法院驳回申请。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
担保书,并按要求办理担保事宜。担保书应写明担保方式,提供财产担保的,
应写明担保财产的数额 (与被保全的财产数额大致相等)及财产所在地或存
放地,或申请人的开户行帐号等,提供担保人的,应写明担保人的姓名或名
称、单位、住址及财产状况等,并附有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及注明担保
人所认可的担保范围等。债权人递交担保书后,还应根据法院的要求,实际
履行担保义务。
(4)办理起诉手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
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交给管辖法院。那么,债权人应
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人诉前保全申请的法院起诉。起诉应当向受案人民法院
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另外,债权人起诉时还要符合法定
的起诉条件,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
明确的被告(即诉前保全中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债权人在具体适用诉前保全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前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
向。诉前保全虽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应急”措施,但从债权人提
出保全申请至保全措施的执行也需一定的时间。尽管这段时间较为短暂,债
务人也足以利用这一“时间差”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规避其应尽的法律义
务,并使诉前保全无法进行。有鉴于此,债权人在申请保全前,应设法掌握
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情况,如弄清债务人的财产去向和发现债务人的财
产隐匿地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受案法院,以保证诉前保全及时、有效
地进行。
(2)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一旦债
权人的权利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且又无任何正当理由可以顺延时效期限
的,债权人即丧失了“胜诉权”。
既然债权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由债权人申请而引发的诉前保全
措施,就会因“申请有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由此“并发”的另一
个后果是:该债权人(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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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为避免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
不应申请诉前保全。
(3)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
人行使起诉权的法定期限,但是否行使起诉权,可由申请人自行处分。对债
权人来说,申请诉前保全是为借助诉讼手段而进一步实现债权。但当债权人
仅凭诉前保全措施即可“间接”实现其权利时,诉讼手段便无实施的必要。
例如;当诉前保全措施执行后,债权人尚未起诉前,债务人便主动清欠
还债的,债权人就无起诉的必要。从这层意义上说,诉前保全还可作为讨债
的“权宜之计”或逼债务人“就范”的一种手段。因此,债权人在人民法院
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起诉的期限)可因事制宜,采取不同的对策:
债权人可先动员、劝说和督促债务人立即还债,若债务人能主动清欠还债,
且申请人应予起诉的期限尚未届满的,债权人 (申请人)就不再起诉;若债
务人仍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权人 (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再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
(4)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虽向
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的申请,但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无力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则不予接受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在诉讼中财产保全的条件中,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具有“任意性”,也即
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则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基于债权人(原告)的经济上的
原因,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即可实施财产保全或依职权主动
进行财产保全,这对债权人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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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中保全
诉中保全即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
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
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开始执行的诉讼活动。所谓诉中保全即在涉及
债权债务的诉讼中,债权人凭借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的诉中财产保全活动,进
而实现其债权的手段或方法。
诉中保全法在保障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方面具有以下作用:
(1)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人民法院审
判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目的,就是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债权人的
实现权利。但在诉讼进行中,如果债务人欲将本属执行标的物的财产隐匿、
转移或出卖时,若不采取相应措施,债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人民法院
的生效法律文书将难以执行。有鉴于此,《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人民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
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
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此可见,
诉中保全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在防止债务人隐匿、转移或出卖应属偿债的财
产方面,以及在缺制约债务人规避其债务方面必将起着积极的作用。
(2)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置债务人于“被动挨打”的境地。在
讨债清欠的实践中,有些债务人肆无忌惮地采取“泡”、“拖”、“磨”、
“赖”的方式,以逃避债务,而债权人却陷入讨债无望的困境。究其原因,
主要是债务人能够实际控制或处分自己的财产,这在客观上造成债务人无望
却有利的局面。反之,如果债权人在诉诸法院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时,及时凭
藉人民法院的诉中保全措施,就能有效限制或禁止债务人处分本属清欠还债
的财产,从而使债权人掌握讨债的主动权,而债务人只得认帐还债,再也无
法规避偿债的义务。
(3)与执行程序相衔接,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诉中保全的本旨是为了
保障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从而使债权人实现权利。所以,在
人民法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后,至债权人实现权利前,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
下,诉中保全并不因人民法院宣判债权人胜诉而解除,而是以债权人完全得
到清偿作为“归宿”。因此,在人民法院作出债权人胜诉的生效判决后,债
务人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偿债义务,否则,人民法院
将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实现权
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中财产保全应符合
下述条件:
1、只有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才能适用诉中财产保全。无论是诉中
保全,还是强制执行都与财产相关,否则,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就无执行对
象 (执行标的物)。因此,不涉及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不能适用诉中财产
保全。
2、实施诉中财产保全的理由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
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主要是指债务人
有转移、变卖、毁损、藏匿讼争的财产的可能:“其他原因”一般是指讼争
的财产有变质、腐烂、毁坏、耗损、降质、失效的可能。上述两种情况,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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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及时采取
保全措施,才能有效地保全执行标的物和避免债权人的损失,从而维护生效
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