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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执行效力,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在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向受案人民法
院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担保,这是为避免或赔偿因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
造成的财产损失。如果申请人未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保全担保的,人民法
院即驳回申请人有关诉中保全的申请。
诉中财产的保全程序有以下内容:
(1)诉中财产保全的发生
诉中财产保全一般因申请人提出申请而发生。债权人既可在起诉时提出
诉中保全的申请,也可在诉讼中提出保全申请。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申请
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法人名称、住所等;
②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理由及事实根据。主要写明本案“可能因当事人一方
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事实及理由;③具
体请求事项。主要写明财产保全的请求范围,其中包括请求保全的财产种类
和数量等。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必
要时”也可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借助诉讼手段实现
债权。“必要时”一般是指下列情形: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财产保全的申
请,而讼争的财产却处于行将毁损、腐烂、变质的状态,如不及时采取保全
措施,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②一方当事人不懂法律或
不知道如何申请财产保全,而另一方当事人企图转移、变卖、挥霍讼争财产
的,如不及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判决将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遇有上述情
形,人民法院可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诉中财产保全管辖。
诉中财产保全与诉讼密不可分,它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对讼争的财产所
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因此,管辖诉讼的人民法院就是本诉中财产保全的
管辖法院。所以,在符合诉中财产保全条件的前提下,债权人应向受理本案
的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3)诉中财产保全的范围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
范围,也即诉中财产保全的财产数额与诉讼当事人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大致相
等。
人民法院采取的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有以下几种:①查封。即人民法院将
应属保全范围的有关财物清点造册后,就地或易地封存,以禁止被申请人转
移、变卖、挥霍这部分财物。例如,人民法院依法封存债务人仓库内的所有
货物,禁止债务人动用或处分该库房内的任何货物。②扣押。即人民法院将
应属保全范围的有关财物易地扣留和看管,并禁止被申请人动用和扣押的强
制措施。例如,人民法院依法将债务人的电视机、录像机等属于保全范围的
财物送至有关场所予以扣留和看管。③冻结。即人民法院在银行、信用合作
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协助下,禁止被申请人动用已属保全标的物的
存款。例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要求其禁止债务人提取
或动用某笔款项。除上述三种主要的财产保全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采用法
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变卖拍卖等方法。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一经作出
准予诉中财产保全的裁定,便会及时实施上述财产保全的措施,但对情况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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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如不立即实施财产保全将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案件,人民法院将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并立
即开始执行。债权人在具体运用“诉中保全”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要注意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的时间,一般而言,债权人应在人民法院
立案之后至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判前提请财产保全。但应当注意的是,债
权人虽未能在一审裁判前提出保全的申请,但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又经二
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时,债权人仍可在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该案的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此外,债权人能否在上诉审理程序中提
请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作明确规定,如果债权人在第一审程序中
未申请财产保全,且人民法院也未主动实施保全措施的,但在第二审程序中,
债权人符合申请财产保全条件的,可在第二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2)无力提供经济担保的债权人应在提出诉中保全申请的同时,向人民
法院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提供担保”是否作为人民法院采取诉中财产保
全的条件,这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一旦人民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时,
申请人就应当提供担保人或担保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即驳回申请。有鉴于
此,在涉及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尤其是诉额较大的经济纠纷案件,若债
权人需要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而又无力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在申请
财产保全同时,主动和人民法院说明自己的经济“劣”势,并提供相应的事
实根据,以为自己能够“免予”担保创造条件。
(3)人民法院实施诉中保全措施后,债权人并不排斥用诉中和解,诉中
调解诉讼外调解等方式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在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后,债
权人便取得了讨债的主动权。如果债务人愿意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债
权债务关系时,债权人可在能够确保自己实现债权的前提下,接受或采纳债
务人的建议,这既可保证债权人实现权利,又能达到以战促和的目的。
(4)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
议一次。申请复议权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在诉讼中,如果债权人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有权向受案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申请复议应采取书面方式。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不服裁定的理由及事实
根据、申请人请予复审裁定的要求以及请求人民法院立即采取诉中财产保全
的申请。应当注意的是,债权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只能申请复议一
次,并且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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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或满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
经营的紧迫需求,基于权利人的申请,先行作出裁定,以责令被申请人立即
履行某种给付义务。在讨债过程中,债权人可依法通过申请先予执行,以达
到及时、快捷地实现其债权。在实践中,先予执行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债务案件而言,“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具有两方面要求:其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必须存在着债权债务
关系,例如,申请人是该债权债务中债权人,被申请人则是同一债权债务关
系中的债务人;其二,该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了、确切。如果该债权债务关
系不分明或不可靠,则不能先予执行。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从某种意义
上说,先予执行是满足权利人急迫需求的一种应急性措施。根据《民事诉讼
法》的规定,不立即责令义务人先行履行某种给付义务,将使权利人的生活
或生产遭受“严重影响”的,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严重影响”相
对于一般影响而言,它是指两种情形:①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日
常生活。例如,债务人不立即给付劳动报酬,债权人就难以或者无法维持生
活。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产经营。例如,债务人不立即给付
欠款,债权人就无法安排生产或经营活动,甚至倒闭。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债
务案件,债权人才可申请先予执行。
(3)被申请人具有先予履行义务的能力。对债权人来说,申请先予执行
的目的,就是要使债务人立即给付金钱或财物以满足生活或生产的急需。但
债务人有无履行债务的能力则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如愿以偿。如果债务人
没有履行能力,申请先予执行就无任何意义。因此,只有在被申请人具有履
行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申请先予执行。
2、先予执行的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
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债权人申请先予执行得以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为前提。因此,对急需催讨
的债务,债权人应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旦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债
权人便可申请先予执行。因此看来,人民法院能否立案,关系到债权人能否
行使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有鉴于此,尽管是对急需清偿的债权,债权人也
得使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失去申请先予执行的机会。况。应记
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的理由。应写明被申请人(债务人)不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