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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
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这一规定说明了具有债务的法人,在
它停产或转产以后,仍应履行偿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仍然可以依法追索欠
款。如果双方自行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解决,只要该企业还有偿还能力,
或者部分偿还能力,债权人的损失总还可以得到全部或部分的补偿。
②关于承包企业的债务诉讼问题:
为了搞活经济,有些企业实行职工个人或部门 (车间)集体承包的办法
组织生产,而对外仍以法人的名义从事各项经济活动。向这样的企业追索债
款,常常因企业亏损而出现发包人 (法人)和承包人互相推诿的情况。遇到
这种情况,应该坚持的是,这种承包仅仅是企业内部的一种法律关系。 《民
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
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因此,只要法人尚未终止,不管是承包与职
工个人还是部门 (车间)集体,他们是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的,均应
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债权人有权追究法人的责任,该法人也逃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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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承担偿付债务的义务。至于企业与承包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则应由他们自
己去处理,与债权人无关。
③关于党政机关和行政性公司的债务诉讼问题:
根据《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
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债务,由法人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从原法人资产中
予以清偿。农村乡(镇)、村办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者或倒闭者,
其所遗留债务,应当区别对待,分别负责。该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由
企业自行负责;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责任。
针对近年来经济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进
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
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要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这些行政法规和政策,也是处理经济纠纷的依据。《规定》指出:
“党政机关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
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的、资不抵债
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
任和法律责任。”《通知》规定:“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要对成立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因审核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和
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单位 (包括党政机关及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
部)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以后,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应由直接批
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
偿,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
负责清偿。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实际具备法人
资格,则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
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可根据《通知》精神处
理。
④关于双方均有过错的债务诉讼问题: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
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种侵害人、受害人双方都对侵害发生有过错的
情况,在法律上称为“混合过错。”《民法通则》和《经济合同法》都规定,
属双方过错的,依据他们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双方应负责任的大小,从而
保证侵害人承担的经济责任的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只要追索欠款
的一方,实事求是地主动地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以后,获得对方谅解,纠
纷很快就可以得到解决。即便对方还有过分要求,一旦诉诸法院,也不会得
到支持。
⑤关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债务案诉讼:
近年来,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很常见。而由于产品质量引起债务纠纷案,
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来处理呢?
a。关于产品合格证问题。
产品合格证是企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经有关专家鉴定,并经主管机关认
可核准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产品的重要标志。我国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4条规定:“供方交货时,应将产品合格证(或
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或运单交需方据以验
收。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没有合格证 (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技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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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在托收承付期内有权拒付这部分产品货款,并应将产品妥为保管,立即
向供方索要,供方应及时补送给需方。超过合同规定交货期限补交的,即作
为逾期交货处理。”“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
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在托收承付期内,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b。关于产品质量异议期限问题。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5条规定:需方在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
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产品的外观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不符合
规定,属供方送货或代运的,需方应在货到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
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需方自提的,应在提货时或者双方商定的
期限内提出异议。 (二)产品内在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不论供方送货、代运
或需方自提,需方应在合同规定由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下和期限内检验或
试验,提出书面异议;某些产品,国家规定有检验或试验期限的,按国家规
定办理。 (三)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另
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异议期限外,一般从运转之日起6个月以内提
出异议。(四)如果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
合同规定。 (五)需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
得提出异议。
C。关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问题。
在产品保护期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
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要求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 11
条规定:“根据不同情况,由产品生产企业对用户和经销企业承担质量责任
(一)产品的一般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更换后即能恢复使用的,应负责按
期修复。 (二)产品的主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不能按期修复的,应负责
更换合格产品。 (三)产品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主要功能不符合第2条
要求,用户要求退货的,应负责退还货款。 (四)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
赔偿经济损失。 (五)产品售后服务,生产企业应提供足够的商品、备件和
必要的技术支持。”
d。关于合同中产品质量规定不明有争议问题时的处理。
《民法通则》第88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根据这一原则,合同对产品质量要
求不明确的,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又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或
者专业标准处理;没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处
理:没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的按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其它企业经过批准的同
类产品质量标准处理。
遇有产品质量规定不明或者双方当事人对产品的技术数据有争议时,可
根据《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21条规定,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由仲裁机
构、人民法院委托法定质量检验单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鉴定。
(3)债务案件的上诉、申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和执行期限:
①关于上诉问题:
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
中,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
审判决和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
适用的程序,称为第二审程序或上诉程序。上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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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工作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上诉也是当
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或裁定,
可依法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以确保自己的民事权
利和合法利益不因一审错判而受到损害。
当事人上诉后,由一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称为二审。二
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一旦文书送达当事人后,即
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如不自觉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
执行。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就只能一面执行,一面提起申诉。
②关于申诉问题:
在债务案件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