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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在城邦中,究竟有什么作用?我们可以承认工匠为每一城邦所需要,他们随处可以凭技艺生活,在希朴达摩所拟的城邦中也需要工匠。 但他所说的农民就不同;假使农民以粮食供应战士,那么将他们纳入公民团体以内就理属当然,可是希朴达摩却规定他们各各私有土地而自食其耕耘的收获。 还有那些用以供养战士阶级的三分之一公共土地也是可疑的:假使负盾的人自己来耕种这些土地,则战士将无异于农夫;而那位立法家却把他们分成了两个阶级。 反之,如果在农民和战士两者之外还有耕作这些公共土地的人,那么这个城邦又得有第四部分(阶级)
,这部分人不能列入公民名籍,对城邦的政治机构完全无份。 另一种可能方式是要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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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既耕耘私有土地又耕耘公共土地。 这样一个人就得为两家操作,“内务(或保卫)官吏”与“[作战的]将军”们并举,就指平时警备部队的官员(或译“警官”)。参看卷五。凭一份劳动谋两份食用,这是困苦不堪的;而我们的疑问也就回到原先又何必把土地划分公私两区?为什么不让农民就在所分配的同一块[双份的]土地上从事耕耘而兼供私家和战士(公家)的粮食呢?而在所有这些问题上,希朴达摩的思路是混乱的。他在司法改良方面所拟的判决手续也未必妥善。 他认为对每一件控诉案,虽然原告人只提出一个简单的罪状,审判员(陪审员)也应作出分别量罪、等级处罚的断决。这样,他竟然让审判员转变成仲裁人了。 分别量罪和不同处罚只在仲裁法庭中可能进行,那里仲裁员虽然也有若干人,但他们可以合议,经过共同斟酌后确定某种适当的罪罚;至于在公审法庭中,这样的论罪方式是不可能的,大多数城邦的法规都特别注意到在公审法庭上,所有审判人员都不能互通声气。由那种论罪方式引入公审法庭所引起的纷扰是可以想像的。 如某一讼案,原告请求处罚被告二十米那,于是审判员们认为被告的确应该赔偿原告所受的损害,但是对于偿金数额却各有不同的意见:或断定为十米那——或者原告所要求者为数更大而法官所断定者为数更小——另一审判员断定为五米那,又一审判员则断定为四米那。 这样,各人对原案各个做了分析和衡量,[法庭的审判员为数既然甚多,]就有可能出现全数照偿以至全不赔偿的许多判案。 这又将以什么方法来总决这些不同的判断?
另外关于伪誓罪的议论也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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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告一个简单而无差别的申请,或同意或否决是不会构成伪誓罪的。 审判员不准原告人二十米那的赔偿要求,但并不就是判定被告完全没有亏负,他所断定的只是被告所负者实际上并不是二十米那而已。 要是审判员知道被告实在从没发生亏负二十米那的事情,却仍然责令他作二十米那的赔偿,这样他才犯了伪誓罪。至于尊敬有所创见以利邦国的人们,听起来,像是正当的,实际上施行这种政策却未必有好处。 这种政策鼓励改革也会引起反动,于是就可能会造成城邦政治的纷扰。这里,可作进一步的讨论,有些思想家考虑变革的利弊,认为虽然有较好的新法是否就应该废弃旧法(祖制)也是可疑的。 在守旧的人看来变革总是有害的,而且有些建议看上去是为邦国谋福利,实际上目的却在于破坏旧章和原来的体制;按照这种情况说来,我们就不能赞成希朴达摩的意见了。 涉及这类问题,我们当作较详的申说。 各家的想法,对于这点很不一致,有时的确可说变革是有益的,在其它各种学术方面已屡次证明因变革而获得进步;例如医疗、体育以及其它种种技术和工艺,现在都已远远脱离往日的陈规了。 政治,假使也作为人类学术中的一门,那么也应由于变革而有所得益。 有些史实也可以作为[以变革为有利]这方面的佐证;古代的习俗常常是很简陋而且野蛮:希腊人在古时刀剑都不离其身,他们娶妇都必须用财物互相购买新娘。 直到现今,有些地方还可以见到古代习俗颇为荒谬的野蛮遗迹:比如,在库梅,有一条杀人罪的刑法,只要控告者提出几个本族或近亲作证人,就可以判定被告的重罪。 一般人类都择善而从,不完全蹈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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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的故常而专守祖辈的旧制。 我们所知道的原始人类,不论其为“土生居民”或为“某次灾劫的遗黎”
,一般都可想像为同当今偶见的愚蠢民族的情况相像,在原始“土人”间所流传的故事确实是蒙昧的。 如果一定以守旧安常为贵,这就未免荒唐了。[原始的许多习俗(不成文规律)
必须废改,]而且随后所立的成文规律也不该一成不变。 在政治方面,恰恰同其它学艺相似,每一条通例不可能都能精确而且无遗漏地编写出来:用普遍词汇所叙录的每一成规并不能完全概括人们千差万殊的行为。[初期的法令律例都不是很周详且又欠明确,必须凭人类无数的个别经验进行日新又日新的变革。]但明白了法律必须在某些境况、在某些时候加以变革的道理,我们仍然要注意到另一论点:变革实在是一件应该慎重考虑的大事。 人们如果习惯于轻率的变革,这不是社会的幸福,要是变革所得的利益不大,则法律和政府方面所包含的一些缺点还是姑且让其沿袭的好;一经更张,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总要一度降落,这样,变革所取得的一些利益也许还不足以抵偿更张所受的损失。 上述政治和其它技艺间的比拟并不完全相符;变革一项法律太不同于变革一门技艺。 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过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会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 关于[变法]这个问题还另有一些疑难:即使我们已承认法律应该实行变革,仍须研究这种变革是否在全部法律和政制上要全面进行或是应该局部进行,以及变革可以由任何有志革新的人来执行还是只能由某些人来办理。 这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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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的抉择都是很重要的,我们暂不详述,留待日后再作适当的评述。
章九 在论及拉栖第蒙(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或者该说论及任何城邦的政制——时,应该照顾到两个论点:第一,与最好的(模范)政制相比,它们所有的各种法律究竟是良法还是恶法;第二,各种实际设施同建国时的宗旨是否相符,而不致违反原先立法的纲领。 一般思想家都承认,在一个政治修明的城邦中,大家必须都有“闲暇”
,不要为日常生活所需而终身忙碌不已,但要怎样安排才能使大众获得这样的闲暇,却是一个难题。 帖撒利亚的卑奈斯太制度就是安排闲暇的一个方式,但是那些农奴经常起来反抗其[闲暇的]主人;同样地,(赫卢太)农奴也老是等待着拉根尼(斯巴达)人的衅隙,他们好像是丛莽中的一支伏兵,遇到机会,就立即出击(起义)。可在克里特,迄今还没有发生过这些事情。 克里特不发生(贝里俄季)农奴叛乱的原因也许由于这个岛的邻邦虽然同它互相为敌,各邦却各有自己的农奴,从没在战争中同克里特的农奴们联络,共同攻击克里特人。 但是拉根尼则所有的邻邦——比如阿尔咯斯人、麦西尼亚人、阿卡地亚人——都与它为仇,这就成为赫卢太时常叛乱(起义)的根由。[帖撒利亚的例子也相类似,]帖撒利亚农奴当初的叛乱都发生在帖撒利亚遇见边警,即阿卡地亚人、贝尔雷比人、马格尼西亚人入侵的时候。 即使邦国并无患难,管理农奴本来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 制驭农奴们的手段颇难措置:假使存心宽厚而不加鞭笞,他们就日益恣肆,渐渐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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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同主人相平等;要是处理得过于严酷,又势必激动怨毒而群起谋害主人。 这里已显明了依赖赫卢太(农奴)制度[谋取主治公民们的安逸]的城邦必定不窬易构成最好的[安稳的]政治组织。拉栖第蒙政制的另一点应受到诽议的地方是它对于妇女的纵容;斯巴达妇女的放肆实际违背了他们立法的初衷,并于全邦公众的幸福有害。 比如家庭由夫妇两人组合而成,城邦也可以看作是人数几乎相等的男人们和女人们两部分而合成。所以,在各个政体中,如果妇女的地位未经恰当规定,那半个公民团体就欠缺法度了。 斯巴达的实况就是这样。 当初制订斯巴达法律的立法家目的在于使全邦公民都能坚毅奋发,他的心愿可以说是一半达到了,斯巴达男子的确都具备这样的品性;但是他完全疏忽了妇女这部分,于是她们一直放荡不羁,过着奢侈的生活。 在这种政体中,崇尚财富是必然的结果,尤其以那些听信妇女而受其操纵的公民特别显著,凡富于军人气息而好战的种族经常见到这些情况,只有克尔得族可以算是例外,还有些公开承认同性恋爱的民族,也很少能见到妇女失德的现象。 古时的神话家运用才智,把阿雷(战神)和阿芙洛第忒(爱神)牵联而为配偶,其用心极为深长:历史事实已经证明所有好战的民族往往好色,无论其为女色或男色。 拉根尼人由于爱好女色,就在他们国势鼎盛的时代,邦内很多权力都落入了妇女手中。 执政者被妇女所统治或妇女实际上是在掌握政权,这中间又有什么分别?结果是一样的。[妇女的影响发生多方面的效果,]即以勇敢而论,这原是善战民族所应有的气质,在妇女日常生活中则并不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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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这方面,斯巴达的妇女气曾经消靡了他们固有的丈夫气,从而造成最恶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