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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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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会竞相贪婪(爱钱)。上行下效,凡居高位者的习尚很快就导致众庶的风气;才德如果不能在这个城邦得到最高的崇敬,这里的贵族政体也就不能长久保持。 因贿赂获官的人们总会乘机取偿,营私渎职将是自然的后果。 诚实的人们在遭遇困乏时,犹不得不投身于取利的行业,如果本质鄙俗而又遭逢囊空家窘的境况,又有谁能保证他不致渎职?因此,谋国的人须设法使行政工作让那些[才德高尚,]具有政治能力的人们来担任,在一邦之内,对那部分比较优良的公民,即使不能予以终身的供养,至少也应该让他们在从政期间,获得充分的闲暇而无需再为了自己的衣食操劳。迦太基流行兼职的习惯,这看来也是一个缺点。 每一职务最好是由一个专人来负责;立法家应该把这个原则订入法规而让大家共同遵守,一个人不该让他既做笛师又做鞋匠。因此,城市如果相当广大,政治职务就尽可以分配给许多人来充任,这是比较合于行政原理和民主(平民)精神的:我们前面曾论述同一政治团体有关的人们应尽可能使大家有参政的机会,而职有专司的事业总会做得更好且更快。 在陆军和海军方面,我们可以明显地见到职务广泛分配的利益:在这两种机构中,上下全体各守其位,各尽其司,每个人既要受命也要授令,既要统治也要服从。迦太基的政体[虽以尚贤为本,]实际上已经趋于寡头性质;但他们常常陆续遣送一部分人民到他们所属的[殖民]城市,使得各有发财致富的机会,这个政策弥补了寡头趋向的缺点,也避免了国内的患难,使整个城邦因此得保安定。 然而,这种政策只能凭机会施行,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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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迦太基的现行法制,并不能消除一切乱源,倘使时运艰困,遭逢边警,平民是会反叛的。被世人所盛称的三邦——拉栖第蒙、克里特和迦太基——政制的概况就是这些。

    章十二  关于政体问题留下了记录或著作的人们,有些从没参加过现实政治,以处士或学者终其身;这些先贤的意见,凡有价值的大部分已叙述。 另一些人则是立法家,或为本邦或为外邦城市创制立法,他们都曾经实际执掌过所在城邦的政务。 这些实际立法家[又可分为两类,]有些只为某一城邦拟订法典,另一些则既订法典(律例)

    ,又兼定政制;如莱喀古士和梭伦就都完成了两项大业。 关于拉栖第蒙的政制,已经在前面讲过了。一个学派认为梭伦是一个优良的立法家:他消除了过分专横的寡头政治,解放了贫民,使其免于奴役,并且建立了雅典“平民政体的祖制”

    ,在他所创立的政体中,各个因素被融合起来而各得其所——“亚留巴古布利”(元老院)

    保全了寡头作用(尚富政治)

    ,“执政人员的选举规程”着重才德标准,然而“公审法庭”则代表大众的意志(民主政治)。

    实际上元老院和执政人员选举法为雅典旧制,梭伦只是在他立法时给以因袭;但是他规定全体公民都有被选为公众法庭陪审员的机会,这的确是引入了民主精神。 有些批评家之所以要责备梭伦也就在这一点上,他们论证梭伦把审判一切案件的权力交给这些由拈阄法复选出来的公民法官所组成的法庭,实际上消灭了另外的两个因素。 在梭伦之后,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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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的权威既日渐增强,历任的执政像谄媚僭主那样谄媚平民,于是雅典的政体终于转成现世那种“极端民主”的形式。厄斐阿尔忒和伯利克里削弱了元老院的职权;伯利克里又颁行了给予陪审员(公民法官)以出席津贴的制度;这样每一位群众领袖(“平民英雄”)都相继努力抬高了平民势力,直到今天,大家所目睹的政体就是沿着这一路径演进的结果。这些情况的确是事实,但史迹变迁到这样,这不是梭伦当初能料想到的。 在波斯战争的年代,[以平民(贫民或佣工)为水手的]海军树立了雅典的海上霸权,平民于是感觉到自己在城邦中确实占有重要的地位,鄙俗的平民英雄便利用平民的气概压倒了财富和勋阀贵族的势力。 按照梭伦当初立法的本旨,赋予平民的实权是有限的,他所规定的民权仅是选举行政人员并检察那些行政人员有无失职之处;这些都是平民应有的权利,他们假使没有这些权利,就同非公民的奴隶无异,这就可能转而为城邦政府的仇敌了。 他规定所有职官都必须在著名人物(才德)和小康以上的家庭(资产)中选任;必须是“五百斛级”或者所谓“双牛级”

    (即第三级)或骑士级才有当执政人员的被选举权。 第四级,即佣工,是不允许出任任何官职的。[莱喀古士和梭伦而外,]其它立法家有札琉科斯曾经为爱璧随费里的洛克里人制订法律,嘉隆达斯曾经为他的本邦加太那,又曾经为意大利和西西里的若干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法律。 有些人追溯得更远,并指出奥诺马克里托为最古的立法专家。 按照他们的记述,奥诺马克里托为洛克里人,本业巫师(先知)

    ,以其术游历于克里特岛,就学习法学于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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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泰利斯当时与他同门。 后来泰利斯授其学于莱喀古士和札琉科斯,札琉科斯再传则为嘉隆达斯,但是所有这些记述,都同各人实际生活着的年代不一致。还有科林斯人菲洛劳斯曾为忒拜人创制法律。 菲洛劳斯出生于科林斯城的巴沽族,与奥林匹克赛会优胜者狄奥克里相友好,狄奥克里因为远避他母亲哈耳琼妮[不正常]的情爱而去国离乡,菲洛劳斯遂同他一起到忒拜,两人竟终老异乡,同居殁世。 那儿的居民至今还向旅客指点他俩的坟墓虽然近在一处,但其一在坟上可望见科林斯境,另一个却看不到故乡的土地。 据说他俩在死亡前就这样安排好了的:狄奥克里为了生平不幸的处境,不愿自己的魂魄仍然由于科林斯的景象而引起伤感,相反,菲洛劳斯却表示了自己对故乡的怀念。 这就是他们移居忒拜的经过,而菲洛劳斯就因此成了忒拜的立法者。 在菲洛劳斯的一些著作中,有关宗嗣的所谓“继承律”是菲氏法典的一个特色,按照他的立法意旨,各家所拥有份地数和子嗣数总要保持平衡,使世代相续,各人资以营生的产业不致骤增或剧减。嘉隆达斯的法典很少有值得特别注意的地方,其中只有对担任伪证人们的处分可算是一个特点——他是制订伪证刑法的第一人;但嘉隆达斯法典以精审见称,近世粗疏的法家对他不免有些愧色。〈法勒亚所拟法制的特点为均产,柏拉图所拟定的法制有很多特点——财产和妇孺的公有;妇女会餐制度;宴饮律,规定在节庆狂欢的日子让清醒的人主持场面,以约束失态的醉人;还有军事训练的规则要求士兵“双手并用”

    (左右肢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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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样的本领)

    〉。

    德拉科曾订立若干法律,但是这些法律都是在原来的政制下颁行的。 除了以课罪从重,处刑严峻著名以外,德拉科律没有值得提示的特点。 毕达库斯,也像德拉科那样,专订法律,在政制方面并无作为。 毕达库斯法典的一个特点是人在醉中犯罪,课刑加重。 他看到醉汉闯祸比常人较多,认为要保护公众的安全,对于这种罪行不能够宽恕。 还有一位立法家芮季俄人安德洛达马曾给色雷基的卡尔基殖民城市制订法律。 他所著述的法律,有些是关于杀人罪的条例,有些是关于女子财产继承的规则;安德洛达马的著作也没什么值得提示的特点。关于实际上见到施行的政制和政治理想家所设想的政制——对这两项论题的研究,我们就在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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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三

    章一  人们如要研究“城邦政制”(波里德亚)这个问题,考究各种政制的实际意义及其属性,就应该首先确定“城邦”的本质;这样,我们就先要问明“什么是‘城邦’(波里)?”现在常常听到人们在争辩城邦的性质:有些人说这是城邦的一种措施;另一些人说这并非城邦的措施,而只是那些寡头集团或僭主[城邦统治者]的措施。 政治家和立法家的一切活动或者行为显然全都同城邦有关,而一个政治制度本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所以我们必须先行确定城邦的本质,而后才能理解所有政治活动和政治体系。]城邦的成为一个组合物就是许多“部分”的结成为一个“全体”

    ,我们如果想阐明城邦是什么,还得先研究“公民”的本质,因为城邦正是若干公民的组合。 于是,我们又该弄明白“什么是‘公民’(波里德)?”以及谁确实可被称为一个公民。 公民的本质,犹如城邦问题,也常引起争辩;至今大家还没有公认的定义:可以在民主政体中作为公民的人,在寡头政体中常常被摈于公民名籍之外。 在这里,对于因偶然的机会而获得公民称号的人们,例如特许入籍(归化)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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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姑置不论。一个正式的公民应该不是由于他所在的住处,而成为当地的公民;侨民和奴隶跟他住处相同[但他们都不得称为公民]。

    仅有诉讼和请求法律保护这两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种法权——尽管许多地方的外侨还须有一位法律保护人代为申请,才能应用这项法权,那么仅就这项法权而言,他们还没有充分具备。 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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