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荣耀电子书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像未及登籍年龄的儿童和已过免役年龄的老人那样,作为一个公民,可以说是资格不够充分的。 以偏称名义把老少当作公民固然未尝不可,但是他们总不是全称的公民,或者说儿童是未长成的公民,或者说老人是超龄的公民,随便怎么说都无关重要,必须给他们加些保留字样。 我们所要说明的公民应符合严格而全称的名义,没有任何需要补缀的缺憾——例如年龄的不足或超逾,又如曾被削籍或驱逐出邦的人们;这些人的问题正相类似,虽都可能成为公民或者曾经是公民,然而他们的现状总不合公民条件。最好是按照这个标准给它下一个定义,全称的公民是“凡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

    ,应用这种标准,上述那些缺憾就被消除了。 统治机构的职务可以据任期分成二类。 一类是有定期的,同一人不能连续担任这种职务,或只能在过了某一时期后,再担任这种职务。 另一类却没有时限,例如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 当然,人们也可以争辩,审判员和会员并未参加统治的职务,不能看作治权机构的官吏。 但是公众法庭和公民大会实际上是城邦最高权力所寄托的地方,如果说参加这些机构的人并没有治权,这就难免可笑了;我们认为这种争辩,

    

 82

    08政 治 学

    只在寻找文字上的毛疵,是不足重视的:这里所欠缺的只是审判员和会员两者还缺乏一个共通的名称。 为了要求事理的明晰起见,我们姑且称两者为“无定期(无定职)的职司”。

    这样就可把公民界说为“参加这些职司的人们”。

    这个定义,对一切称为公民的人们,最广涵而恰当地说明了他们的政治地位。[但,这里仍旧还有所疑难。]公民身分是一个什么类别的事物,这类事物具备品种不同的底层——其中之一为头等品种,又一为二等,依次而分为其它各等;对此类事物(公民)考察其底层方面的关系,并不能找到共通底层,或只能有微薄的共通底层。[公民身分的不同底层就是不同的政体,]显然,各类政体不同于品种,其中有些为先于(较优)

    ,另一些为后于(较逊)

    ;凡是错误或变态的政体必然后于(逊于)无错误的政体——我们后面将说明所谓变态政体的实际意义。 相应于不同的政体(底层)

    ,公民也就必然有区别。 这样,我们[上述的]公民定义,最合适于民主政体;生活在其它政体中的公民虽然也可能同它相符合,但不一定完全切合。 举例说来,有些城邦不承认平民的政治地位,也无正规的公民大会,这些城邦仅仅有特别召集的无定期的群众集会;至于诉讼案件则由行政各部门人员分别进行处理。 比如在拉栖第蒙,监察院审理有关契约纠纷的案件——他们把这些案件分配给各监察员个别处理,长老院的长老们审理杀人案件,其它的职官又审理其它案件。 迦太基的司法情况也很类似,那里若干专职官员有权审理所有案件。但我们可以稍加修改,对这些政体仍维持上述的公民定义。 在非平民性质的政体中,担任议事(立法)和审判(司法)的

    

 83

    政 治 学18

    人们,不是那些无限期而非专任的职司,其职司都有定期而且专任,就是这些有定期的专职人员,全体或某些人员,赋予定期的议事和审判权力,他们所议所审的,则或为某些案件或为一切案件。从上述这些分析可看出,公民的普遍性质业已阐明,在这里可以作成这样的结论:(一)

    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并集团。

    章二  但是,依照常例,公民就是父母双方都是公民所生的儿子,单是父亲或母亲为公民,即其子不得称为公民;有时候,这种条件还得追溯更远,推及二代、三代或者更多世代的祖先。 这诚然是一个通俗而简易的定义,可有些人将提出这样的疑问:那上三代或上四代的祖辈怎样成为一个公民的呢?里昂底尼的高尔吉亚——部分出于嘲讽,部分也是为了给自己解嘲——说,“石灰泥浆是由灰泥匠制造的,拉里萨公民就是由公民匠(第缪俄古)制造的,第缪俄古这行职业(这些职官)就在制造拉里萨公民。”但在实际上问题是单纯的,按照我们上述的定义,那些[被制成为公民的]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确是公民了。[我们的定义比以血统来论断公民身分较为妥贴;]因为“父母双方都是公民,则其子也是公民”这种的话,没法应用到一个城邦的初期居民或创始的人们。此外,对于由政体的变革而获得政治权利的人们可能会

    

 84

    28政 治 学

    提出更大的疑难。 譬如,在雅典,克勒斯叙尼在驱逐了僭主们之后,把许多外侨以及外邦居留民中的奴隶编入雅典各部族间。 在这些新增的公民方面所引发的疑难,实际上不是某人是否为公民的事实问题,而是这些[事实上已是公民的]人们是否应使他们成为公民的法制问题。 从这个问题又可引起进一步的问题,即凡在道义(成规)上不该为公民的是否可以成为真正的公民?而凡不合道义的事物是否就为虚假的事物?

    如今,恰好有些人,按照道义说来,不应受任为官吏,竟然做了官吏,我们也并不因为他们治理不良就说这些人不是官吏。[就公民说,情况也相似。]他们既然被认为参予城邦统治机构的人们——我们上述的定义就是以具有参加议事和审判的职能的人作为公民——那么,在变革后凡已经获得这些法权的人们,实际上就须称为公民了。

    章三  至于他们该不该成为公民,那是另一回事,这与我们以前所述及的范围较大的问题有密切的关系。说到城邦时,曾提到一个相似的疑难,某一作为(措施)是否可说这是城邦的作为(措施)。

    以一寡头或僭主政体的转变为平民政体为例,有些人这时就拒不履行公共契约或相似的其它义务,说这些契约不是城邦所订,只是那个僭主的措施。 他们认为某些政制是凭借暴力建立起来的,并不以公众利益作为建国的目的。 但是这样的争执同样也可施之于平民政体,平民政体也有以暴力创始的,如果说一个寡头政府或僭主政府的作为,可以否认它作为城邦的措施,那么这个平民政府的作为也是可以否认的。 于是这个问题又引发了另一问题:——我们将

    

 85

    政 治 学38

    根据什么来确定这一城邦为“同一”城邦,或相反而为“别一”城邦?

    专从[自然条件,]如土地(国境)和人民,考察城邦的异同,这是很肤浅的方式。城邦的土地和人民是可以划分的,或划分为二,或者作更多的划分,让某些人民住在一个区划之中,而另一些人民则住在另一区划中。[这样的区划是否就使一城邦失去其同一性?

    ]这种疑难是不足重视的;在这里我们应注意到“波里(城邦)”这一名称是具有多种命意的。 即使就全部人民居住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论述一城邦,问题还是存在的:这个城邦在什么时候或什么条件之下才能确实认为同一城邦。 确定一个城邦不应以垣墙作标准。 把伯罗奔尼撒全区建筑一座围城是可能的,[但这样是否就可说伯罗奔尼撒已成为单一的城邦呢?

    ]巴比伦可以说正是这个样子,其它“民族国家”的版图也是这样,一个城邦是难与比拟的。据说,巴比伦曾被敌国入侵,占领了三天之后,还只有一部分人知道境内发生了这样的大事。 但是这里所涉及的疆域问题应以另作论述为宜。 确定城邦疆域的大小以及邦内应以一个民族为主或可兼容几个民族,这些问题的思考是政治家的实务。让我们再从全部人民居住在整块地区的情况来考究一下有关种族的问题,居民一代代的死亡,一代代的生长,一城邦历经世代,假若它的种族仍照旧不变,我们是否就说这还是同一城邦?有如流水滔滔,逝者如斯,我们仍说这是某泉某河?或从另一方面观察,尽管人民[种族]犹是,有如流泉之犹是,而城邦却已经变换而不再是那个旧邦了?

    [这里表明了问题的实质:]城邦原来是一种社会组织,若

    

 86

    48政 治 学

    干公民集合在一个政治团体以内,就成为一个城邦,那么,假使这里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变化,已经转变为另一品种的制度,这个城邦也就不再是同一城邦。 以戏剧为喻,一班优伶一会儿扮演悲剧的角色,合唱了一出慷慨凄凉的哀歌,过一会却又改为喜剧人物而登场,合唱一出轻松愉快的乐曲。 优伶虽还是原班的优伶,这两出戏剧总不是同一的戏剧了。 合唱队这一比喻,对于其它一切团体,以及一切组合事物都是适用的;凡组合的方式(体制)相异的,就成为不同的组合物。同样一些音符,或者编配为杜里调,或编配为吕季调,就成了两种不同的乐调。 由此看来,决定城邦的异同的,主要地应该是政制的同异。[种族的同异不足为准;]无论这个城市还用原名或已另题新名,无论其人民仍是旧族或已完全换了种姓,这些都没有关系,凡政制相承而没有变动的,我们就能说这是同一城邦,凡政制业已更易,我们就说这是另一城邦。 至于一个城邦已经变更了政体,应该还是不必承担前政府所遗留的义务,这是另一回事,另一问题。

    章四  同上述论旨[城邦的同一性应该求之于政制]密切相关的后一问题为:善人的品德和良好公民的品德应属相同,还是相异?但是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前,必须首先说明公民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