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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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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法庭的成员则由部分公民中选拔,又另些既从全体也从部分公民中选拔——这样的法庭就由全体公民中和部分公民中选拔出来的两种陪审员合组而成——;至于陪审员的选拔手续,可应用选举,或拈阄,或两者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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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列叙了法庭由以构成的各种可能方案。 第一类,从全体公民里选拔陪审员审断所有一切案件的,属于平民性质。第二类,从部分公民里选拔法庭成员审断所有案件的,属于寡头性质。 第三类,某些法庭的成员从全体,另些法庭则从部分公民选拔其成员的,属于贵族和共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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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  五

    章一  对于我们预拟的研究程序业已说明了四项,现在我们应当考虑余下的末一个论题,即各政体发生变革的一般原因,并说明变革的原因为数有几以及各种变革的性质。 我们也须考虑各个政体所以衰亡的特殊原因,而研究一个政体要是趋于崩溃而必须有另外一个政体代之而起时,将以何者变入到何者最为适当。 此外,对如此保持一般政体或某一政体的稳定的各种政策我们也应有所建议,并分别给各个城邦指出维护其所行政体的最好方法。作为论辩的基础,我们须事先假定在各种政体的创始时,人们都企求符合正义和比例平等的原则——虽如曾经说明的,世界上迄今都未能实践这种原则。 譬如平民政体的建国观念就认为,如果人们有一方面的平等就应该在各方面全都绝对平等;大家既同样而且平等地生为自由人,就要求一切都归于绝对平等。 类似地,寡头政体的建国观念则认为人要是在某一方面不平等,就应该在任何方面都不平等;那些在财富方面优裕的人们便认为自己在一切方面都是绝对优胜。由这些观念出发,平民们便以他们所有的平等地位为依据,进而要求平等地分享所有权利;寡头们便以他们所处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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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位,进而要求在其它事物方面也必须逾越他人。 两者各自坚持其正义,但是所实际上坚持的都不是绝对的正义。于是,这两个派别,在同一城邦中,假若对于所赋予的政治权利不能符合他们的想望时,就各各起而煽动变革。 那些才德卓著而在当代的公民中确属优异的人起来倡议革新,那是比较合适的,但是这些人往往不是最初发难而是最后出场。 门望既一般被认为是祖辈才德和财富的嗣承,于是,他们凭特殊的门望为依据要求超越平等的权利,仿佛也能言之成理。 一般说来,这些就是邦国内讧的源泉。这些情况也可用来说明政体的变革为什么总是由两个不同的途径演进。(1)有时骚动就指向现行政体,图谋改变政权的性质——或者把平民政体转为寡头政体,或把寡头政体转为平民政体;又或把平民和寡头政体转为共和与贵族政体,或相反地把后者转为前者。(2)但是,有时,内讧的目的就不在于推翻现行政体。 发难的党派可以[采取比较温和的路线,](一)

    维持原来的政体,不问其为何种政体——例如,或为寡头,或为君主政体——让它继续存在,却把行政权力争取到自己这一党派的手中。(二)

    他们也可促使原政体采取新的措施,或变得严厉,或转为弛缓;比如原来是寡头政体的,可使它加重或减轻寡头主义的性质,原来是平民政体的,可使它加重或减轻平民主义的性质,对于其它型式的政体也类似地可以作不同程度的改变。(三)

    发难的党派也可以不反对整个政体而不满于其中某些部分,因而要求建立某一行政机构或推翻某一机构,比如在拉栖第蒙,据说吕桑德曾力图废弃君主制,而鲍桑尼阿斯王则力图废除监察院制度。 在爱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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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诺,政体曾经局部改变;由一个议事会代替了部族长老的会议。 但爱庇丹诺迄今[仍然不是民主政体]在公民大会举行会议推选某一行政机构的人员时,规定公民团体中只有官员们必须出席会议;又,那里迄今执政官只设一人也有寡头性质的特征。所有这些内讧,都常以“不平等”为发难的原因——虽然在本来不相等的人们之间,倘若根据比例而作相应的不等待遇,实际上并不能说这是“不平等”——世袭的君主制之所以被视为不平等者只因为在与之相等的众人之间显出他据有王位为不平等。 内讧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根苗生长起来的。 所谓平等有两类,一类为数量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按照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举例说,3多于2者与2多于1者其数相等;但是4多于2者与2多于1者,比例相等,两者都是2∶1之比,即所超过者都为一倍。 现在的人们都承认应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的;可是,[在实践的时候,]恰如我们在前面所说,各人的主张又相异了:有些人就因自己在某一方面与人平等而要求一切平等;另些人就凭自己在某一方面有所优胜就要求一切都优先。由于人们各取两种不同的途径,平民和寡头这两个类型的政体就于世间特别流行。 门望和才德在各邦都属少数,但是群众和财富却遍地都有。 没有一个城市可能找到一百个贵胄或富于才德的人,如果要找一百个富于财物的人则许多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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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中尽可足数。 不过一个按照寡头主义或平民主义,在任何方面要求一律地按绝对平等观念构成的政治体制,实际上不是良好的政体。 史实已证明:这些政体都不能长久。 因果相循,凡初因有错误的后果必恶;[两者起先都不该专执自己的观念,]正当的途径应是分别在某些方面以数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则以比值平等为原则。 但是,这里还得承认,两者相比,平民政体较少发生内讧,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全。就内讧而言,寡头政体中,两个部分都可能发难:寡头党派和平民党派间可因故相斗,寡头党派内部也可以自相倾轧。 平民政体只有平民派和寡头派之间的斗争,平民派内部不致吵闹,至少是没有值得记载的吵闹。 同寡头政体相比,平民政体还有一个优点,即它比较接近共和政体,而共和政体,是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是我们这里所涉及的各政体中最稳定的类型。

    章二  为了要研究引起内讧以致发动政变的种种情形,我们应当首先考察它们一般的原因。 这可分为三项;我们对于每一项应当分别作简略的叙述并一一加以讨论:(1)怎样的情绪起骚动;(2)发难的人们抱什么目的;(3)事变和政争常常由于什么机会而爆发。引起人们要求变革的情绪的主要原因和一般原因,已经在前面说过。 有些人看到与他们相等的他人占着便宜,心中就充满了不平的情绪,企图同样达到平等的境界。 另一些人的确有所优越,看到那些不能和自己相比拟的人们却所得相等,甚至反而更多,心中也就激起了不平情绪,企图达到优越的境界。 ——这些情绪也许都有道理,也许都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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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较低的人们为了求得平等而成为革命家,同等的人们为了获得优越也成为革命家。引发骚动的情绪就是如此。 至于发难的人们,其目的无非在私利和荣誉,也可以相对地由于害怕受到损害和耻辱;有些人闹事的本意只在避免某种惩罚或耻辱,或由于自己或朋友遭受了这些不幸,他们竟然就鼓煽大众发动一次政变。滋生不满情绪的源泉和促使离异分子起而角逐上述的目的、由此引起内讧的机会,[就常理而言,]可列举七端,如果从另一方面看来[并就偶然的事例而言],其数量还会更多。各种变乱的两种动机和上述的两个目的[即私利和荣誉]相同,但是作为动机和作为目的,意义有别。 作为目的,有如已说过的,人们因争取名利,遂攘臂举事;作为动机则是名利的分配或多或少——虽其为多为少或合于正义或不合于正义,人们却就此认为不得其平,遂起而争执。 除名利两者之外,其它的动机为纵肆、恐怖、某些形式的特权或僭越、对当权者的鄙薄,或一邦之中某些部分不平衡的扩张。 由偶然事故而引起内讧或变革的另一类动机为:选举舞弊、疏懈政事,怠忽小节、邦内各部分[政治组合]的失调。

    章三  在这些动机中,[占有职位的人的]恣肆和营私将对国内发生什么样的作用,以及怎样给予煽动者以发动骚扰的口实,都是容易说明的。凡当权的人既行为傲慢又贪婪自肥,公民们一定议论纷纭,众口喧腾,不但会指摘这些不称职的人,而且进一步也必会批评授权给这些人们的政体。 我们在这里也可顺便注意到所谓贪婪,有些是依仗权势,侵凌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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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些则是吞蚀公物。 荣誉的作用及其可以成为鼓煽内讧的动机也是显明的。 人们一旦丧失名位,一定就心怀异志,看到他人高踞名位,备受尊荣,也会产生嫉妒而终至携贰。 至于荣誉的或得或失,有时候可能两属失当,某些人不该被滥授名位,另一些人又该被褫夺尊荣;有时却又各如其分,两都合乎正义[但这些事例,不管其或合或不合,足以导致内讧却是一样的]。

    当一人或若干人所组成的一个团体,势力增长得过大,以至于凌驾于整个公民团体,这种人或团体因此占取了某些形式的特权,这也给人起哄的机会。 这样的特殊地位往往造成君主专制政治或门阀寡头政治。为此,若干城邦,例如阿尔咯斯和雅典,制订陶片放逐的政策。 但是,容许这种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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