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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12李敖语萃-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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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寄刘辰旦谈党外内史
  道德
  道德是一种有机体,道德也会生老病死。
  ——对敌人的道德
  三大名眉
  我发现有三大名眉:陈香梅之眉、杨宝琳之眉、宋能尔之眉。陈眉妖、杨眉妖妖、宋眉妖妖妖。
  ——李语录四七
  政工
  政工是蝎子。有敌人,螫敌人;没敌人,螫同志;没同志,螫自己(饿慌了的时候)。他们被训练成了政战怪人,即使反了老K,也不会变回正常人了。
  ——李语录七○
  反对学院派
  我并不否定知识的价值,但我反对把知识做严肃、高贵、麻烦的使用,而这应是“学院派”,我有的是“流氓气”。
  ——花花公子访问李敖
  政客巨贾的家中特色
  台湾政客与巨贾的家中特色是:洋酒比西装多,西装比名人字画多,名人字画比书多,书没看过的又比看过的多。
  ——李语录二七四
  非翻案不可
  不复仇,可以;不翻案,不可以。
  ——李语录三○二
  宰他几个
  我不能等最后审判时才收拾所有的小人与敌人,在半道里,我也要随手宰他几个。
  ——李语录五九
  咆哮生财
  我从不和气生财,我只是咆哮生财。——狮子从来不和气,和气就吃不到lions share。
  ——李语录七二
  不离开的理由
  我不愿离开台湾。——因为从外国旅行归来,台湾更丑得不能住了。
  ——李语录二六一法治观念李敖语萃法治观念
  ——一个进步的社会,有赖于大家对法律的信任。法官不一定是好人
  中国人以为清廉的官都是好人,大错特错,清廉的官可能是个不爱钱的坏蛋,他们酷爱权力,捕鼠机式的权力,不但不识大体,并且鼠目寸光,整天以残忍为事,还美其名曰仁政、曰法治、曰大有为,这不太好玩了吗?(其实这种人,是值得精神分析的残忍变态人。)
  ——从“歌林多后书”到“二十一号窗口”
  打官司的必要
  我现在逐渐了解为什么社会上要有那么多暴戾之风了!匹夫匹妇们不相信法律,法律也真的不能为他们辩冤白谤,他们有冤抑无处申雪或发泄,又没有唾面自干的混帐修养,自然最后要被逼到绝路上去,“官逼民反”,此之谓也!
  但是我们这些“知识人”却不可灰心,我们要宣传、要鼓励,要使群众普遍的知道寻求合法途径的重要,一旦大家普遍的认真去打个明白、追究个明白,混帐的法官自然不敢再混帐,自然要睁开睡眼,把官司正确的判个曲直。
  人民相信法院、法院认真判案的时候,才是真正“法治”的起点,否则“法治”、“法治”,只是党棍子宣传的口号,只是“司法行政部长”邀功的谎言!
  ——论打官司的必要
  政治犯也是终身职
  层出不穷的法外法,层出不穷的单行法肆虐,都显示了“黑法律”对政治犯的虐待。政治犯所犯的,都明定在内乱外患罪上,“黑法律”纷纷来了剔除规定,即无异在刑法第三十六条褫夺的范围与时效之外,另来了“杠上开花”的长生枷!所以在“大有为政府”的统治下,一个人一朝做了没被枪毙或没判无期的政治犯,出狱后,若有“褫夺公权”熬过了,就一切恢复正常了的想法,他可就太天真了!事实上,他一重返社会,就发现简直什么都不准做:不准做公务员、不准做老师、不准做医生、不准做药剂师、不准做产婆、不准做律师、不准做会计师、不准做技师、不准做引水人、不准做代书、不准做公司负责人、不准竞选、不准助选。不准这个,不准那个。他竟发现大有为政府对他“千刀万里追”,跟他没完没了,跟他大规模的“永不录用”。……这些法律和现象,告诉了我们一个冷冰的事实,就是:
  国民党统治下的政治犯是永不折旧的,因为国民党的政治犯一如万年国会的“立监委国大代表”,也是终身职的!
  ——论褫夺狂——兼论政治犯是终身职
  论“教育部”的“发”令
  十一日报上,登出中学女生致“教育部”大官人的信,请求规定不可烫头发就够了,不可披肩就够了,何必一定要规定中学生剪短头发,剪成“西瓜皮”呢?
  第二天,“教育部”大官人谈话:女学生头发可以蓄留至耳根下一公分与衣领平齐,男学生可以蓄留三公分的规定,和以前的规定相比,已经放宽许多,没有必要再做更张,“一封投书并不能代表其他中学生意见”。
  诚然,一封投书并不能代表其他中学生意见,但是一次谈话就能代表其他主持树人大计者的意见吗?我看也不见得。
  我们清楚的知道,过去在大陆的时候,没有任何教育部大官人敢发表“令人发指”的发型谈话,也没人能“心细如发”的发表这种谈话,他们都识大体的知道,这根本不是问题。民国六年昭华女校的女学生留辫子,和民国三十六年贝满女中的女学生留垂肩,小丫头们爱怎么留,就怎么留,有什么好规定的呢?没人这样无聊!
  有人这样无聊过,汉朝的张敞,给老婆画眉毛,打小报告的报到皇帝那里去,皇帝问张敞:“你在家里,给你太太画眉毛吗?”张敞说:“闺房之私,有甚于画眉者!(私生活的部分,有比给老婆画眉毛还精彩的呢!)”张敞的回话,点破了属于私生活的和大官人该插手的分际,画眉毛是女人的私生活,大官人该管的正事可多着哪,何必插手根本不该他管的?
  ——发网恢恢·法网恢恢
  
  拾零篇·话天南地北人生拾零——进步的社会赖法治
  进步的社会赖法治
  该知道一个进步的社会,必须有赖于法治,有赖于大家对法律的信任。中国过去太偏重人治和礼治,所以搅得乱七八糟,毫无客观可循的是非与体统,也毫不实际。所谓的“文人竟不知自爱,不能宽大为怀,多具容忍的气度”三点,在一个有现代法治观念的人面前,都是“碰不到头”的论调。“正直的建议”固然很令人感动,但是在方法学上和基点观念上,却根本“碰不到头”。
  ——刻薄的批评与正直的建议
  不可法外杀人
  宋朝时候有一个坏蛋,大家皆曰可杀,可是没有杀他的法律根据。但是大家还是要杀。当时范仲淹看不过去了,他说:“你们‘法外杀人’,会杀得‘手滑’!”
  什么是“手滑”?“手滑”是杀得开心、杀得痛快,迟早杀出毛病,乱杀一气,最后连无辜的好人或不该杀的人也跟着宰了,闹得人人自危,法统全无,社会不像个社会。
  稍知历史的人,都知道法国大革命时候的“恐怖时代”。所谓“恐怖时代”,就是人人都保不住脑袋的时代,人人都可能被硬按上一个罪名,然后移请阎王老爷管训。那时候,光在巴黎一个地方,就被杀掉两千五百人;全法国的杀人纪录,大约有一万人。这一万人中,谁是坏蛋,谁是好人,大家根本分不清了,大家只是杀得眼红,哪顾得许多!
  叫犯人逃掉也要守法
  当罗案发生的时候,梁启超正在南京东南大学讲学,有人同他谈到罗案,问他:“政府抓罗文干,用的是非法手续,可是时机太迫切了,若等合法手续,手续办好,犯人早逃掉了。那怎么办?”梁启超说:“宁肯让犯人逃掉。不然的话,犯人抓到了,可是法律却逃掉了!”
  守法的人“宁纵毋枉”,他们不但注意不“枉人”,更注意不“枉法”,如果贪图一时一地方便,任意“枉法”,要想达到不“枉人”的目的,就要枉费心思了!
  ——宁肯让犯人逃掉
  判案不是猜谜
  一件人命关天的大案子,用“想像的情况”来“猜”出谁是凶手,这种“执法”,是我们绝不敢领教的。我们认为这是一切冤狱和人权侵犯的祸源。
  犯罪之认定全凭客观的证据,这本是近代证据法则的公理,不容任何什么训练班讲习班出身的法官乱来曲解的。不根据证据而根据荒谬的类推方法来判案,这种流弊,是最危险的。以下面命案为例,刘堂坤在初审中被判死刑,洋洋万言的判决书完全是一篇“猜谜示范”的范文,并不是咬得紧紧的有力证据书。用这样“想像的情况”来判人死刑,它的毛病,在二审判决中立刻就暴露了!二审判决推翻初审判决,并不是不把刘堂坤判死刑,二审判决照样把这个可怜的医生判了死刑。所不同的是,二审判决又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编织“想像的情况”,来“猜谜”。这无异是说:初审的法官呀!你们的年资太浅,想像力不够,你们猜得不好!还是看我的!
  于是,洋洋万言的二审判决书里,刘堂坤又被描写成另一种想像杀人的方式。
  但是,事实上,刘堂坤再恶性重大、再神通广大,他“杀人”的情况,在实行过程中只有一种,绝不可能有两种。而我们“高明光大”的法官,却居然能构想出两种出来!这不是大笑话吗?
  ——判案不是猜谜!
  各国律师资格
  日本的律师(辩护士)的资格之一是必须要通过司法试验,然后充司法修习生至少两年才成,从来没有做过什么国会议员三年就可以当起来的;他们的法官(裁判官)检察官也要这种条件,要有“法律素养”。昭和二十二年(民国三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公布的“裁判所法”第四编中对这些有详细的规定,他们的进步与严格,都不是我们的立法老爷们所能借鉴的。
  再看美国。美国的法律教育是绝不随便的。一个学法律的人大多先修完两年至四年的大学教育,然后再读三年法学的本科。事实上,治疗人们身体的医生都要受七年教育;何况保障人们权益的律师和法官?美国律师公会规定的律师资格,一定是法律学院的毕业生而又通过律师考试的。此外在各州又有单行法,有的已近乎“苛求”的境界!例如许多州对于本州以外的律师的认可,除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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