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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午睡号(信号)后;除执勤人员外均应当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连值班员检查全连人员午睡情况。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二十四条 课外活动
晚饭后的课外活动时间;每周除个人支配二至三次外(人员不得随意外出);其余由连队安排。
第一百二十五条 点名
连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点名由一名连首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十五分钟。
点名通常以连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他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点名的内容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点名前;连队首长应当商定内容;由连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并迅速集合全连人员;整队;清查人数;整理着装;向连首长报告。
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以清点部分人员。
如以排为单位点名;连首长和连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就寝
连值班员在熄灯号(信号)前十分钟;发出准备就寝信号;督促全体人员做好就寝准备。就寝人员应当放置好衣物装具;听到熄灯号(信号)立即熄灯就寝;保持肃静。
休息日的前一天可以推迟就寝;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小时。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休息日和节假日可以推迟三十分钟起床。起床后;整理内务;清扫室内外。早饭后至晚饭前;主要用于整理个人卫生;处理个人事情。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院校学员队;担负施工、生产、营建等任务的部队(分队)和在外执行其他任务临时组建的分队的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正规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三十条 起床
听到起床号(信号)后;立即起床。由于工作、学习、开会等原因;超过熄灯时间一小时以上时;直接首长可以确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一百三十一条 早操
团(旅)机关的早操安排应当与分队一致;集团军、师机关每周早操二至三次。军区以上机关和院校、科研单位、医院的早操;由单位首长确定。早操时间通常为三十分钟;主要进行队列训练或者体育活动。
师以上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医院每半年会操不少于一次。
第一百三十二条 开饭
按照规定时间开饭;就餐人员应当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节假日坚持三餐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办公
遵守办公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
办公时间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大声喧哗、闲聊、办私事;不得因私事在办公室会客。
文件资料应当放置有序;秘密载体按照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办公设施和用具摆放整齐;图表张贴悬挂在适当位置;保持室内清洁。
上、下午办公时间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午睡(午休)
午睡时间通常卧床休息;保持肃静。午休时间由个人支配;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业余活动
晚饭后至就寝前的业余活动时间;除组织必要的集体活动外;通常由个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规定请假。
第一百三十六条 就寝
按时就寝。因故不能按时就寝时;应当保持肃静;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院校机关一日生活;参照本条令第一百二十九条至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连队的行政例会
(一)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一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的工作。
(二)排务会。每月召开一至二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连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连务会通常包括分析连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布置工作。
(四)连军人大会。每月或者一个工作阶段召开一次;由连首长主持;全体军人参加;主要是连首长或者军人委员会向军人大会报告工作;传达和布置任务;发扬民主;听取士兵对连队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营、团(旅)的行政会议
营、团(旅)行政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营、团(旅)首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单位首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一百四十条 请示
对本单位无权决定或者无力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请示通常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逐级进行。请示应当一事一报;条理清楚;表述准确。
上级对下级的请示应当及时答复。
第一百四十一条 报告
下级应当主动向上级报告情况。
连向营、营向团(旅);应当逐日报告一日工作情况。发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况立即报告。执行重要任务时;及时报告任务进展和完成情况。
报告通常逐级进行;必要时也可以越级报告。
第三节 连队内务设置
第一百四十二条 连队内务设置应当利于战备;方便生活;因地制宜;整齐划一;符合卫生要求。
第一百四十三条 连队宿舍内床铺、蚊帐、大衣、鞋、腰带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队由团以上单位统一;分散居住的分队以营或者连为单位统一(连队宿舍内物品放置示例见附录七)。
连队军官使用的卧具应当与士兵一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室内只准张贴(悬挂)团以上单位规定的图、文、像、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轻武器及其附品、备件和弹药通常放在兵器室内;战备和训练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内;个人携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内;运行和后留的物品放在储藏室内;战备给养物资放在给养库内。
各类武器装备和物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车、定位)的要求;分类摆放整齐。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六条 连队应当每日及时、准确地按照《连队要事日记》规定的内容进行登记统计。
第一百四十七条 《连队要事日记》的主要内容是:实力;当日训练、教育或者执行其他任务情况;到课率;人员、装备变动;公差勤务;临时来队家属;病号以及处理情况;派班情况;查铺查哨;武器装备、军容风纪、内务卫生检查;请假销假;违纪、事故案件;上级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等(《连队要事日记》式样见附录八)。
《航泊日志》由海军参照上述内容设置。
第一百四十八条 《连队要事日记》由连值班员于当日就寝前填写完毕。
连首长应当逐日检查《连队要事日记》填写情况并签字。
第一百四十九条 连队其他登记统计的内容;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一百五十条 军人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外出。军人在执勤和操课(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第一百五十一条 请假一日以内(不远离驻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连首长批准;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
严格按照比例控制请假外出人数。星期日和节假日连队外出人员占现有人数的比例:担负作战值班、边防、海防任务的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五;内地驻防部队一般不超过百分之十;执行其他任务的部队(分队)和担负日常战备值班任务的航空兵部队(分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师以上首长根据部队任务和所处环境规定。
士兵请假外出时;由连值班员负责登记;检查着装和仪容;交代注意事项;发给外出证(见附录九);归队后;必须向连值班员销假;并交回外出证。连值班员应当将外出人员的归队情况;报告连首长。
士兵星期日、节假日外出通常二人以上同行;并指定负责人。
家住部队驻地的未婚军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节假日请假回家的;必须于当日晚饭前归队。其他时间因故请假回家;累计时间从年度正常假期中相应扣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请假一日以上的人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符合探亲假(休假)条件的军官和士兵;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和工作情况;分批给予安排。部队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营以下军官由团(旅)的首长批准;机关、院校的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士兵由营的首长批准并报团(旅)备案。
(二)军官或者士兵按照规定已经探亲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请假时;营以下军官和士兵由团(旅)的首长批准;团以上军官由直接首长批准并报上级首长备案;院校学员由院校首长批准;其假期不得超过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时间)。
(三)请假人员外出;直接首长应当向其交代外出期间注意事项;规定归队时间。请假人员归队后;必须向直接首长销假并汇报外出情况。
第一百五十三条 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应当予以追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伤、病人员;根据伤、病情况或者医务人员的建议;给以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休假的人员应当立即返回部队。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连队应当组织军官查铺查哨;每夜不少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