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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而活动的个别性,它最初显现为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那末,这个自在之
有就是从对立而又恢复了的形式的自身同一,——这个同一性被规定为对在
其区别性中的形式漠不相关,并且是内容。
① 参看第221 页。
② 参看第221 页。
这个冲动因此是真理的冲动,如果真理是在认识之中,那末,这冲动也
就是在其特有意义下的理论的理念那样的真理的冲动。——假如客观真理作
为与概念相应的实在,是理念本身,而一个对象如果在它那里可以有、或者
也可以没有真理,那末,对象的真理较确定的意义却相反地在于它之是真理,
是为了或在主观概念之中,即在知中。它是概念判断的关系,这种关系自己
表现为真理的形式判断;在判断中,宾词不仅是概念的客观性,而且也是事
情的概念及其现实有关的比较。——如果概念作为形式,还具有一个主观的
规定或为主体的规定成为概念自己的规定,概念的这种实在化就是理论的。①
因为认识是作为目的或作为主观的理念,所以那事先建立为自在之有的世界
的否定,是第一个否定;结论②,其中客观的东西是在主观的东西中建立的,
因此最初只有这种意义。即:自在之有的东西仅仅作为一个主观的东西或仅
仅在概念规定中建立起来,但因此便不是自在自为的。在这种情况下,结论
就仅仅达到一个中立的统一,或一个综合,即是说原来分离而仅仅这样外在
联结的东西的统一。——因此,当概念在认识中将客体建立为它的客体时,
理念便给自己仅仅一个这样的内容,即是内容的基础是已给予的,并且在内
容那里仅仅扬弃了外在的形式。①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认识在其实现了的目
的中,还保持它的有限性,同时它在此目的中并未达到目的,并且在它的真
理中还未到达真理。因为内容在结果中,假如还具有一个已给予的结果的规
定,那末,与概念对立的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就没有扬弃掉;从而在此结果
中也仍旧不包含概念与实在的统一,即不包含真理。——②可怪的是,这个有
限性方面在现代仍被坚持,并且被当作是认识的绝对关系,——似乎有限的
东西本身就该是绝对的!以这种立场,就将把一个在认识背后的不可知的自
在之物性附加到客体上去,并且把这种自在之物性,从而也把真理,看作是
对于认识说来,是一个绝对的彼岸。在那里,一般思维规定、范畴、反思规
定以及形式的概念及其环节,都获得了这样的地位,即它们并非本身是有限
的规定,而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是有限的,即在和那个空洞的自在之物性对比
时,它们是主观的东西;把认识的这种不真的关系当作真的,乃是现今已变
成普遍意见的一种谬误。
① 参看第221 页。
② “结论”,是指逻辑三段式中的结论。——译者
① 参看第221 页。
② 参看第221 页。
从有限认识的这种规定来看,便立刻表明这种认识是一个扬弃自身的矛
盾,——一个真理同时又不是真理的矛盾,——认识有物而同时又不认识物
自身③那样的认识,就是说这种认识表明自身是不真的。④但是认识却耍通过
它自己的过程来消解它的有限性,从而消解它的矛盾;我们关于这种认识所
作的考察,是一个外在的反思;但这种认识本身就是概念,这概念自身是目
的,即它通过其实在化来实现自身,并且恰恰是在这种实现中扬弃了它的主
观性和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因此,认识要在它本身那里,在它的积极
活动中去考察。——如已经指出过的,这个理念既然是概念的冲动,要自为
地实在化本身,那末,它的活动就是要规定客体,并通过这样进行规定而在
客体中与自身同一并与自身相关。客体总是绝对可规定的东西,它在理念中
具有这样的本质的方面,即不是自在自为地与概念对立。因为这种认识还是
有限的、不是思辨的,所从事先建立的客观性,对于这种认识说来,还不具
有这样的形态,即客观性在它本身那里只是概念,毫无自己特殊的东西以与
概念对立。但这样一来,它作为一个自在之有的彼岸,其听从具有可以由概
念来规定的规定,本质上是因为理念是自为之有的概念,并且是在自身中绝
对无限的东西,自在的客休在那里被扬弃了,只还有要自为地扬弃客体的目
的;因此,客体诚然被认识的理念事先建立为自在之有的,但本质上却是在
这样的关系之中,即,理念对它本身和这种对立的虚无性,是确定的,在客
体中达到了它的概念的实在化。
③ 这里的“物自身”即“自在之物”,为较易明白,故不用以前“自在之物”的译名。——译者。
④ 参看第221—222 页。
现在,主体的理念通过推论,自身便与客观性融合了;在推论中,第一
个前提是我们在目的关系中所曾见过的概念对客体的直接侵占和关系的同样
形式。概念对客体进行规定的活动,是它对客体的直接传达和无抵抗的扩张。
在这里,概念仍然是在纯粹的自身同一之中;但它的这种直接的自身反思,
同样又具有客观直接性的规定;那对于概念说来是它自己的东西,同样也是
一个有,因 为那是事先建立的第一次否定。建立起来的规定因此又同样被当
作一个仅仅是被发现的事先建立,当作是对一个已给予的东西的掌握,那里
的概念活动,不如说仅仅在于否定地与自己对立,对当前的东西退缩,使自
身消极,从而这个当前的东西,不是被主体所规定,而是好像它在自身中就
是自己本身那样,可以表现自身。
因此,这种认识在这一前提中,显得甚至连逻辑规定的应用都不是,而
是把这些规定当作事先发现的规定来接受和掌握;这种认识的活动也显得限
于仅仅要去掉一个主观的障碍,一层对象的外壳而已。这种认识就是分析的
认识。
1。分析的认识
人们往往这样来说明分析的和综合的认识的区别,即一个是从已知到未
知,另一个则从未知到已知。但假如详细考察一下这种区别,就将很难在这
区别里发现确定的思想,更不用说概念了。人们可以说,认识总是以未知的
东西开始,因为人们并不要学习去知道某种已经知道的东西。反过来,也可
以说,认识以已知的东西开始;这是一个同语反复的命题,——即,认识用
以开始的东西,认识之所以真的认识它,正因为它是已知的;那还未被认识
而要在以后才会被认识的东西,还是一个未知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人们
不得不说,假如认识一经开始,它总是从已知到未知。
分析认识的相区别的东西,在以下的情况中,已经规定了自身,即它作
为全部推论的第一个前提时,中介还不属于它,它乃是概念的那个直接的、
还不包含他有的中介,那里的中介的否定性活动,自身外在化了。那种关系
的直接性之所以本身是中介,却因为它是概念对客体的否定关系,但它叉毁
灭了自身并且以此而使自身成为单纯的和同一的。这种自身反思只是一个主
观的东西,因为在它的中介里,区别还仅仅作为事先建立的、自在之有的区
别,作为客体的自身差异而呈现的。通过这种关系而达成的规定,就是单纯
同一性和抽象普遍性的形式。因此,分析的认识总是以这种同一性为其原则;
到他物的过渡、差异的联结,统统都从这种认识、从它的活动里排除出去了。
更密切地考察一下,那末,分析的认识就是从一个事先建立的、从而是
个别的、具体的对象开始,这个对象或许对于表象是一个已经完成的对象,
或许是一个课题,即它只是在其环境和条件中被给予了,但还没有从这些环
境和条件摘取出它本身,还没有表现于单纯的独立性之中。对象的分析不可
能在于它仅仅被分解为它所能包含的特殊的表象;对象的这样分解和把握,
是一项并不属于认识的行业,而只涉及表象范围之内的一项较详细的知识,
一项规定。既然分析以概念为根据,它便是本质上以概念规定为其产物,这
些产物诚然又是直接包含于对象之中的。从认识理念的本性,会发生以下情
况,即:主观概念的活动,从一个方面看,必须认为仅仅是那已经在客体中
的东西的发展,因为客体本身无非是概念的总体。①以为对象中似乎没有什么
东西不是放进去的,这样来设想分析,是片面的;以为发生的规定仅仅是从
对象抽出来的,这种想法也同样是片面的。大家知道,主观唯心论说出了第
一种设想,它把认识的活动当作不过是片面的建立,在这个建立的彼岸,仍
然隐藏着自在之物;第二种设想属于所谓的实在论,它把主观的概念了解为
牢洞的同一性,这个同一性从外面接受思想规定到自身之中。——既然分析
的认识自身表现了已给予的质料转化为逻辑的规定,两者合而为一,是一个
建立,这个建立同样又直接规定自身为事先建立,那末,由于这个事先建立
的缘故,那个逻辑的东西便可以显得是一个在对象中已完成的东西,并且由
于建立的缘故,又显得仅仅是一个主观活动的产物①但是这两个环节却必须不
分开;逻辑的东西把分析提高到它的抽象形式之中,它之在抽象形式中当然
是在认识中呈现的,正如反过来说,它也不仅是一个建立起来的东西,而是
一个自在之有的东西。
① 参看第223 页。
① 参看第223 页。
如果分析的认识现在是以上所指出的转化,它却并不要通过任何更多的
中项,而是在这种情况下,规定就是直接的,并且恰恰具有为对象所特有又
自在地属于对象这样的意义,因此也没有从对象去把握主观的中介。——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