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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理念自由地解脱自身,对自己绝对有把握,并且在自身中宁静。由于这
种自由之故,它的规定性形式也同样是绝对自由的,是绝对内为的,无主观
性之有的空间和时间的外在性。——如果这种外在性只是按照“有”的抽象
直接性和由意识去了解,那未,它就作为仅仅是客观性和外在的生命;但在
理念中,它仍然自在自为地是概念的总体,并且是神的认识对自然的关系的
科学。纯理念的这个最初的决定,即规定自身为外在的理念,但这样建立自
身,却仅仅是中介,概念从这个中介把自身提高为自由的、从外在性出来而
进入自身的存在:概念的得到自由,在精神科学中,通过自身完成了,并且
发现在逻辑科学中作为以概念理解自身的那个纯概念就是它本身最高的概
念。
② 参看第252 页。
③ “这种形式”指“有”的直接性。——译者
24…22
逻辑学(下卷)'德'黑格尔著 杨一之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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