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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心理学.皮连生-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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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了解一个学生的态度,既可以分别考查态度的三个成分,也可以同时考查态度的三个成分。特别要注意,人们有时难以从外显的行为推断出一个人内在的真实态度,嘴上所说的常常不能付诸行动。
  态度中的行为倾向成分可以独立于其他两个成分,这一点对教学设计非常重要。许多所谓的态度教学,其实只是态度的认知成分或情感成分的教学,而这些成分可能同行为毫无关系。
  
品德的性质
品德的定义
   品德或称德性,即个人的道德面貌,是与道德有关的概念。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是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的效用在于和平地解决人际间的冲突,发展人际间理想的良好的关系。如果人的行为符合社会行为规范,符合人际之间合理的契约,这类行为就被称为是善的、道德的,反之则称为恶的、不道德的。道德的性质、发展等问题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
  品德是社会道德在个人身上的反映,是个人依据一定的社会道德行为规范行动时表现出来的较稳定的特征。其形成和改变是教育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品德不是先天生就的,而是在一定的社会与教育环境中习得的,经历着外在准则规范不断内化和内在观念外显的复杂过程,这一过程也是个体性格形成的社会定向过程,品德是性格的一个方面,是性格中具有道德评价意义的核心。
品德的构成
  个人的品德体现在他的一系列行为中,体现在当个体的行为可能影响他人的利益时个体所作的行为选择中。随着品德的发展,个体可能学会体谅别人、自制和利他。良好的行为是与个人的道德认识和道德情感联系在一起的。
道德认识
  道德认识,亦称道德观念,是指对道德行为准则及其执行意义的认识,其中包括道德的概念、命题、规则等。道德认识的产物是个人的道德价值观念的发展,道德价值观念作为认知结构中的一种成分,又会影响进一步的道德认识。
  道德价值观念是对各种涉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的价值的概括化。在一定的道德价值观念中,某些行为的价值高于另一些行为的价值。道德价值观念是一种标准观,个人按照自己的道德价值观念,判断自己或他人行为的是非、善恶和好坏。道德价值观念是道德价值的内容,道德价值的内容直接受不同文化背景的影响。我国专家的近期研究,发现道德价值主要包括集体、真实、尊老、律己、报答、责任、利他、平等这八个独立的内容。
  在道德事件上,个人的道德认识往往是极为重要的。就某一个体而言,怎样才称得上“道德”,这涉及道德的实质——“意向”和“理由”,离开这个实质,便无从谈论道德。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无意中做了好事(没有“意向”或“理由”),其行为称不上道德。
道德情感
  道德情感是人的道德需要是否得到满足而引起的一种内在体验。它伴随着道德观念并渗透到道德行为中。个人在对自身的行为和他人的行为作出道德判断时,都会出现与这些判断有关的情感。苏霍姆林斯基说过,“道德情感——这是道德信念、原则性、精神力量的血肉和心脏。没有情感的道德就变成干枯、苍白的语句,这语句只能培养出伪君子。”道德情感在品德中的重要性已受到心理学家的重视,但有关的研究材料仍十分贫乏。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有人研究心境对助人行为的影响,发现积极、愉快的心境能够促进助人行为。当与道德观念相伴随的道德情感成为推动个人产生道德行为的内部动力时,就成了道德动机。
道德意志
  道德意志实际上是道德认识的能动作用,是人利用自己的意识,通过理智的权衡作用去解决道德生活中的内心矛盾,是支配行为的力量。道德意志与道德行为是密切联系的,离开了道德行为,道德意志就无从表现。
道德行为
  道德行为是实现道德动机的行为意向及外部表现。道德行为是研究者十分关注的品德成分。这不仅因为道德行为是社会、教育者要求个人达到的目标,更因为道德行为体现了人类行为的高度复杂性。
  道德行为是衡量品德的重要标志。看一个学生的品德,主要不是看他认识到什么,而是看他是否言行一致。一个欲望强烈而缺乏自制的人,在行为上可能与他的是非观念相矛盾,这是在品德不良的个体中常见到的。所以,在评定一个人的品德时,更多的是依据这个人的道德行为。正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教育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中、小学生的行为条例和规范,作为学校教育中的德育目标。其实,人的品德不是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行为的堆积。品德的这四个成分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在培养学生的优良品德时,不能忽视任何一个成分。
态度与品德的关系
  通过对态度与品德这两个概念的定义及其构成成分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两者涉及的问题基本上是同质性的,有时我们甚至难以把两者严格区分开来。例如,说某学生有尊老的品德,这里所说的品德也是指这个学生遇到老人时作出行为选择的内部准备状态或反应的倾向性,我们也可称为尊老的态度。
  但是,态度与品德这两个概念仍有区别。第一,价值(或行为规范)的内化程度不同。克拉斯沃尔(D。K。Krathwohl)和布卢姆在《教育目标分类学,手册Ⅱ:情感领域》中提出,因价值内化水平不同,态度可以从轻微持有和不稳定到受到高度重视且稳定之间发生多种程度的变化。从态度的最低水平开始依次是接受(receiving),即注意,如学生愿意听老师宣讲雷锋精神;反应(responding),即超出单纯注意的一种行动,如学生愿意参加学校组织的向雷锋学习的活动;评价(valuing),即行动后获得满意感,赋予行动以价值,并显示出坚定性,如学生刻苦学习新的写作类型;组织(organization),即价值标准的组织,通过组织判断各种不同价值标准间的相互联系,克服其间的矛盾与冲突,最后达到性格化的高水平;性格化(characterization),即价值性格化。上述价值内化的五级水平,也就是态度变化发展的水平,只有价值内化到最高级水平的态度,也就是价值标准经过组织成为个人性格系统中的稳定态度,方有可能称为品德。幼儿由于价值内化水平低,尚未具有价值标准,所以他们的一些行为表现如常常损坏别人的东西或讲假话,不应视为品德的表现,只能看作态度的表现。第二,涉及的范畴有别。在诸如对祖国、对集体、对学习、对劳动、对事物、对事件以及对人、对己的等等态度中,有些涉及社会道德规范,有些并不涉及社会道德规范。例如,某学生做作业马马虎虎,粗心大意,我们可以说这学生学习态度不认真,而不应说他品德不良。只有涉及社会道德规范的那部分稳定的态度,才能称为品德。个人的品德是其性格系统中与道德感、道德观有关的部分,简言之,品德是性格的一个重要方面。鉴于态度和品德是同性质的概念,下面将二者合并一起讨论。
关于态度与品德形成与改变的几种理论
  品德发展的特点是什么呢?一些研究集中于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以此推论品德发展的特点,有关的理论统称为道德认知发展理论。这种理论最早是由皮亚杰(J。Piaget; 1932)提出,其后由科尔伯格(L。Kohlberg; 1963; 1968)、吉利根、艾森伯格等进一步发展深化的。
道德发展阶段理论
皮亚杰的道德发展阶段论
  皮亚杰的理论受康德哲学的影响。康德(I。Kant)假定在人类行为中有天赋的道德因素: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绝对真理。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够高尚,那是因为这种天赋的道德价值观还未展示出来。皮亚杰开始着力研究这种天赋因素的本质,从而产生道德发展阶段论。根据皮亚杰的观点,儿童道德判断的发展有一个有序列、合逻辑的模式。这方面的发展根植于以逻辑思维的出现为特征的阶段中。皮亚杰认为,教儿童道德准则并不比教儿童数量守恒更容易。随着儿童在智力上越来越能够应付同他们相互作用的环境,他们就自然地发展了新的更高层次的道德准则。通过主动理解周围世界和组织自己的社会经验,产生出是非观念。儿童的认知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儿童的道德认识也会进入一个新的层次。
  皮亚杰在他的《儿童的道德判断》一书中,根据他的理论和大量临床研究的事实,分析了儿童对游戏规则的理解及遵守过程,并通过一些两难故事的观察实验,把儿童的品德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
  1.自我中心阶段。自我中心阶段(2岁~5岁)是从儿童能够接受外界的准则开始的。儿童在打弹子游戏中总是自己玩自己的,按照自己的想象去执行规则。这是因为儿童还不能把自己同外在环境区别开来,而是把外在环境看作是他自身的延伸。规则对他来说,还不具有约束力。
  2.权威阶段。这一阶段(6岁~8岁)的儿童绝对地尊敬和顺从外在权威。儿童尊重道德的权威,认为服从有权威地位的人就是好的。正因为这样,他们把人们规定的准则看作是固定的、不可变更的。
  3.可逆性阶段。这一阶段(8岁~10岁)的儿童已不把准则看成是不可改变的,而把它看作是同伴间共同约定的。儿童一般都形成这样的概念:如果所有的人都同意,规则是可以改变的。儿童已经意识到一种同伴间的社会关系,且应相互尊重。准则对他们来说已具有一种保证他们相互行动、互惠的可逆特征。同伴间这种可逆关系的出现,标志着品德由他律开始进入自律阶段。
  4.公正阶段。这一阶段(11岁~12岁)儿童的公正观念是从可逆的道德认识脱胎而来的。他们开始倾向于主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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