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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希衫既硕杂诜崮晁南懔希制涔啵荒芴峁┧侨衔愕睦螅压嗟牟糠旨右苑倩佟T谒俏丛加兄趁竦氐牡荷希嵌杂诓杉∠慵岸故f幼花绿叶的人,给予一种补助金;那种植物,天然生长在那里,但由于这种野蛮政策,现在据说几乎绝种了。据说,甚至在他们占有殖民地的岛上,他们亦大大减少了这类树木的数目。如果他们领岛上的产物,超过了他们市场所需,他们就害怕土人会把其中若干部分运到其他国家,于是,他们认为,保证独占的最上策,乃是使产物不超过他们市场所需。他们曾通过各种压迫行为,减少马鲁古群岛中若干岛的人口,使其人数只够以新鲜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供给他们自己的少数守备队和他们不时来运香料的船只。但是,即在葡萄牙那样的统治下,那些岛据说人烟还很稠密。英国的公司还不曾有充分时间在孟加拉建立这么完全的破坏制度。但他们政府的计划,却有这种趋势。我确信,公司分支机构的头脑往往命令农民掘翻罂粟良田以栽种稻米或其他谷物。其借口为防止粮食缺乏,而其真实理由,则是给他以机会,使能以较好的价格,售卖他手上的大量鸦片。有时,他却命令农民掘翻栽种稻米或其他谷物的良地以栽种罂粟,如果他预先看到,售卖鸦片可得异常的利润。公司的职员,为自己的利益,曾几次企图在一些最重要的国外和国内贸易部门中建立独占。如果允许他们继续这样做,他们早晚定会企图限制他们要想独占的特殊商品的生产,使其数量不超过他们所能购买的数量,而且使其数量能在售卖时给他们提供自己认为满足的利润。英国公司的政策,也许会在这情况下,在一世纪或二世纪内,象荷兰的政策一样,也完全有破坏性。
但是,对于作为他们所征服的国家的统治者的此等公司,再也没有比这个破坏性的计划,更直接违反此等公司的利益的了。几乎一切国家统治者的收入,都来自人民的收入。人民的收入愈大,他们土地劳动年产物愈多,他们能给统治者缴纳的数额亦愈大。所以,统洽者的利益,在于尽可能增加此年产物。但是,如果这是一切统治者的利益,那末统治者收入主要来自土地地租的,如孟加拉统治者,这就更加是他的利益了。地租,必与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成比例,但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必须取决于市场的范围。其数量,总会多少准确地适应有资力购买生产物的人的消费,而他们所愿给付的价格,总是和其竞争的热切程度成比例。所以,这样的统治者,为着自己利益,应给其国家生产物开拓最广泛的市场,准许最完全的贸易自由,以尽量增加购买者的人数及竞争;并因此故,不仅应废除一切独占,而且应废除以下限制,即限制本国生产物由这一地方到那一地方的运输,限制本国生产物到外国的输出,和限制能与本国生产物交换的任何商品的输入。这样,他就最能增加这生产物的数量与价值,因而,最能增加他享有的那一部分生产物,换言之,最能增加他自己的收入。
但是,商人团体,似乎不可能把自己看做统治者,甚至在他们成为统治者以后,也不会这样看。他们仍然认为,自己的主要业务是贸易,即购买以后再售卖;他们不可思议地认为,统治者的地位,仅是商人地位的一个附属物,前者应为后者服务,就是说,要使他们在印度能以较廉价格购买,并在欧洲售卖,能得到较好利润。为要达到这目的,他们企图从他们所统治国家的市场上,尽可能驱逐一切竞争者,至少把所统治国家的剩余生产物减少一部分,使仅足供给他们自己的需要,换言之,使他们在欧洲售卖能得到自己认为合理的利润。这样,他们作为商人的习惯,几乎必然,也许是不知不觉地,使他们在一切一般场合,宁可获得独占者小的暂时的利润,不愿获得统治者大的永久的收入,而且逐渐使他们,象荷兰人处置马鲁古那样,处置他们所统治的国家。作为统治者的东印度公司的利益在于,运至印度境内的欧洲货物,尽可能以最低价格出售,而从印度输出的印度货物,尽可能以最好价格或最高价格在欧洲售卖。但他们作为商人的利益,则与此相反。作为统治者,他们的利益,与所统治国家的利益恰相一致。作为商人他们的利益与所统治国家的利益就直接相反。
这样一个政府的倾向,就其对欧洲的管理说,基本上也许是无可矫正的错误,就其对印度的统治说,更是这样。这个统治机构,必然等于一个商人协会。商人的职务,无疑是极可尊敬的,但这个职务,在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没带有一种本来会威压人民,不用暴力就够使人民自愿服从的权威。这样一个商人协会,只能用武力,来命令人民服从,所以,他们的政府,必然是凭武力执行命令和专横的政府,但他们的本来职务,是商人的职务。他们的本来职务,是受主人委托,售卖欧洲货物,并买回在欧洲市场售卖的印度货物。就是说,尽可能以高价售卖前者,以廉价购买后者,从而尽可能在他们买卖的特定市场,排除一切竞争者。所以,就公司的贸易说,统治机构的倾向,和管理机构的倾向,是相同的。它要使政府从属于独占的利益,因而阻抑当地剩余生产物至少其若干部分的自然生长,使仅足够供应这个公司的需要。
此外,一切行政人员,都或多或少地为自己打算经营贸易,要加以禁止,亦无效果。此等行政人员,既有经营贸易的手段,其办公地点,又在一万哩以外,几乎全然不受主人监视,要命令他们立即放弃一切为自己打算的营业,永远放弃一切发财的希望,而满足于主人所认可的一般的、不大可能增加的而且通常只与公司贸易所得真实利润相称的薪俸,那真是再蠢没有。在这情况下,禁止公司人员为自己打算而贸易,除了使上级人员能借口执行主人命令来压迫不幸的下级人员以外,就再不会有其他的结果了。此等人员,自然会竭力效法公司的公贸易,而设立同样有利于他们个人贸易的独占。如果听任他们为所欲为,他们将公开地、直接地建立这种独占,并禁止一切其他人民,使不能经营他们要经营的那种货物的贸易。这也许是建立独占的最好而又是最不压迫人的方法。但若欧洲命令来到,禁止他们这样干下去,他们就会秘密地、间接地建立这样的独占,那对国家就有更大的害处。如果有人干涉他们以代理人为媒介而秘密经营或至少不公开承认是他们经营的贸易部门,他们就会使用政府的全部权力,并颠倒是非曲直,加以钳制或破坏。但公司人员的私贸易,自比公司的公贸易能推广到多得多的商品种类。公司的公贸易,仅限于欧洲的贸易,仅包合国外贸易的一部分,而公司人员的私贸易,却可推广到一切国内外贸易部门。公司的独占,仅会阻抑在贸易自由时要输到欧洲去的那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自然生长。公司人员的独占,却将阻害他们要经营的一切产物,即指定供作国内消费或输出的一切产物的自然生长,结果会损坏全国的耕作事业,减少全国居民的人数。这样就会使公司人员所要经营的各种产物,甚至生活必需品,减少到他们能够购买和按他们预期获得利润而售卖的数量。
此等人员,由于他们所处地位的性质,一定会使用比他们主子更苛酷的手段,来维持他们自己的利益,而危害他们所统治国家的利益。这国家属于他们的主子,他们的主子当然要相当注意属国的利益。但这国家不属于此等人员。他们主子的真实利益,如果他们能够了解的话,是与属国的利益恰好一致的;如果主子压迫属国,那主要是由于无知和卑陋的重商偏见。但此等人员的真实利益并不与属国的刮益一致,所以,即使有最完全的知识,也未必会使他们不压迫属国。从欧洲发出的条例,虽甚脆弱,但在多数场合,都有善意。而在印度的工作人员,其所订条例,虽有时更为聪明,但也许更少善意。这真是个奇怪的政府,其人员都想尽可能快地离开这国家,并尽可能快地和这政府脱离关系。在他们离去而财产亦全部搬出之后,虽有地震把那个国家毁掉,也与他们的利害无关。
以上所述,并不是诋毁东印度公司人员的一般品格,更不是诋毁任何个别人员的品格。我所要责备的,是政治组织,是这些人员所处的地位,并不是这些人员的品格。他们的行为,正符合他们的地位;厉声咒骂他们的人,其行为亦不见得更好。马德拉斯及加尔各答协议会,在战争及商议上,就有好几次的行动,其果断与明智,有如罗马共和国最盛时代的罗马元老院。此等协议会成员的职业,与战争及政治有很大的距离。但是,仅仅他们的地位,无需教育、经验甚或榜样,似乎就可陶冶他们的地位所要求的伟大品质,使他们具有能力与德行,他们自己也许还不知道自己有这种能力与德行。所以,他们的地位,如果在某些场合诱使他们干出那样宽宏高洁出人意料的行为,那末他们的地位,在其他场合促使他们干出和上述多少不相同的行为,亦是毫不足怪的。
所以,无论就那一点说,这种专营公司,都是有害的;对于设立此种公司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困难,而对于不幸受此种公司统治的国家,它总会多少带来祸害。
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重商主义提出的富国两大手段,虽是奖励输出和阻抑输入,但对于某些特定商品,则所奉行的政策又似与此相反,即奖励输入和阻抑输出。但据称,其最后目标总是相同,即通过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致富。它阻抑工业原料和职业用具的输出,使我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并使他们在外国市场上能以比其他各国货物价格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