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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论-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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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若这种管理制度,能使土地税不但无碍于土地的改良,而且使土地改良有所促进,那么上地税就不会叫地主感到何等不便,要说有,那就是无可避免的纳税义务了。
  社会状态无论怎样变动,农业无论怎样进步或退步,银价无论怎样变动,铸币法定标准无论怎样变动,这样一种赋税即无政府注意,亦自会不期然而然地与事物的实际状态相适应,而且在这些变动下,都会同样适当,同样公平。所以。最适当的办法,不是把它定为一种总是按一定评价征收的税,而是把它定为一种不变的规定,或所谓国家的基本法。
  有的国家,不采用简单明瞭的土地租约登记法,而不惜多劳多费,实行全国土地丈量。它们这样做,也许因为怕出租人和承租人会伙同隐蔽租约的实际条件,以骗取公家收入。所谓土地丈量册,似乎就是这种报确实的丈量的结果。
  在旧日普鲁士国王领土内,征收土地税,都以实际丈量及评价为准,随时丈量,随时变更。依当时的评价,对普通土地所有者,课其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对教士们课其收入百分之四十至四十五。西里西阿土地的丈量及评价,是依现国王命令施行,据说非常精确。按这评价,属于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征其地租百分之二十五;新旧两教教士的其他收入,则取其百分之五十。条顿骑士团采邑及马尔达骑士团采邑,通输纳百分之四十。贵族保有地,为百分之三十八点三三,平民保有地,则为百分之三十五点三三。
  波希米亚土地的丈量及评价,据说是进行百年以上的工作,直到1748年媾和后,才由现在女王的命令限其完成。由查理六世时代着手的米兰公领地的测量,到176O年以后才完全竣事。据一般评论,这丈量的精确是从来所未有的。塞沃伊及皮德蒙特的丈量,是出于故王沙廷尼亚的命令。
  在普鲁士王国中,教会收入的课税,比普通土地所有者收入的课税要高得多。教会收入的大部分,都出自土地地租,但用这收入改良土地,或在其他方面增进大多数人收入的事,那是不常见到的。也许因为这个缘故吧,普鲁士国王觉得教会收入,理应对国家的急需,比一般要多负担。然而有些国家,教会土地却全然免税;有些国家,即有所税,亦较其他土地为轻。1577年以前,米兰公国领土内一切教会土地,仅按它的实际价值三分之一课税。
  在西里西阿,课于贵族保有地的税,比课于平民保有地的税高百分之三。这种差异,恐系由于普鲁士国王有以下的想法:前者既享有种种荣誉、种种特权,那就很够抵偿他略高的赋税负担;同时,后者所感觉的不如人的耻辱,可从减轻赋税负担,使其得到几分弥补。然而在其他国家则不然,它们的赋税制度,不但不减轻平民的负担,却反加重平民的负担。如在沙廷尼阿国王领地内,及在实行贡税的法国各省,其赋税全由平民保有地负担,贵族保有地反概予豁免。
  按照一般丈量及评价而估定的土地税,其开始虽很公平,但实行不到多久,就必定变为不公平。为防止这流弊,政府要不断地耐心地注意国中各农场的状态及其产物的一切变动。普鲁士政府、波希米亚政府、沙廷尼阿政府以及米兰公国政府,都曾实际注意及此。不过,这种注意,很不适于政府的性质,所以很难待久;即或长久注意下去,久而久之,不但对纳税者无所助益,而且会意起更多的烦难。
  据说,在1666年,芒托本课税区所征收的贡税,系以极精确的丈量及评价为准。但到1727年,这税却变为完全不公平了。为矫正此种弊病,政府除对全区迫课一万二千利弗附加税外,再也找不出其他较好的方策。这项附加税,虽按规定要课在一切依照旧的估定税额征课贡税的税区,但事实上只课在依照旧的估定税额实际上纳税过少的地方,借以津贴依照旧的估定税额实际上纳税过多的地方。比如现在有两个地区,其一,按实际情况应税九百利弗,其二,应税一千利弗。而按旧的估定税额,两者通税一千利弗。在征收附加税后,两者的税额,都定为一千一百利弗。但要纳附加税的,只限于前此负担过少的地区;前此负担过多的地区,则由此附加税额给予救济。所以后者所输纳的,不过九百利弗。附加税既完全用以救济旧估定税额上所生的不公平,所以,对政府毫无得失可言。不过,这种救济方法的运用,大抵是凭税区行政长官的裁夺,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是独断独行的。

不与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赋税

  课于土地生产物的赋税,实际就是课于土地地租的赋税。这赋税,起先虽由农民垫支,结果仍由地主付出。当生产物的一定部分,作为赋税付出时,农民必尽其所能计算这一部分逐年的大体价值,究竟有多少,于是从他既经同意付给地主的租额中,扣除相当的数目。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就是这一类赋税。农民交出这年产物,而不预先估算其逐年大抵价值,那是没有的事。
  什一税及其他一切类似土地税,表面看似乎十分公平,其实极不公平。在不同情况下,一定部分的生产物,实等于极不相同部分的地租。极肥沃的土地,往往产有极丰盈的生产物;那生产物有一半,就够偿还农耕资本及其普通利润,其他一半,或者其他一半的价值,在无什一税的场合,那是足够提供地主的地租的。但是,租地者如把生产物之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税,他就必须要求减少地租五分之一,否则,他的资本及利润,就有一部分没有着落。在这种情况下,地主的地租,就不会是全生产物的一半或十分之五,而只有十分之四了。至于贫瘠土地,其产量有时是那么少,而费用又那么大,以致农家资本及其普通利润的偿还,须用去全生产物的五分之四。在此情况下,即无什一税,地主所得地租,亦不能超过全生产物的五分之一或十分之二。如果农民又把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付了什一税,他就要从地租减除相等的数额,这样,地主所得,就要减到只相当于全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了。在肥沃土地上,什一税往往不过等于每镑四分之一或每镑四先令的税,而在较贫瘠土地上,什一税有时要等于每镑二分之一或每镑十先令的税。
  什一税既常为加在地祖上的极不公平的赋税,因此对于地主改良土地及农夫耕种土地,常为一大妨碍。教会不支出任何费用,而分享这么大的利润;这样在地主,就不肯进行那最重要、也往往就是需要最多费用的各种改良;在农夫,亦不肯种植那最有价值、大抵也就是最多费用的谷物。欧洲自什一税实施以来,栽培茜草,并独占此有用染料的,只有荷兰联邦,因为那里是长老教会国家,没有这种恶税。最近英格兰亦开始栽培茜草了,这就因为议会制有法令,规定种茜草地,每亩只征抽五先令,以代替什一税。
  亚洲有许多国家,正如欧洲大部分地方的教会一样,其主要收入,都仰给干征收不与土地地租成比例而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土地税。中国帝王的主要收入,由帝国一切土地生产物的十分之一构成。不过,这所谓十分之一,从宽估计,以致许多地方据说还没有超过普通生产物的三十分之一。印度未经东印度公司统治以前,孟加拉回教政府所征土地税,据说约为土地生产物五分之一。古代埃及的土地税,据说也为五分之一。
  亚洲这种土地税,使亚洲的君主们,都关心土地的耕作及改良。据说中国的君主、回教治下的孟加拉君主、古代埃及君主为求尽量增加其国内一切土地生产物的分量和价值,都曾竭尽心力,从事公路及运河的创建与维持,使得每一部分生产物,都能畅销于国内。欧洲享有什一税的教会则不同。各教会所分得的什一税,数量细微,因此没有一个会象亚洲君主那样关心土地的耕作及改良。一个教区的牧师,决不能发现有什么利益,向国内僻远地方修建运河或公路,以拓展本教区产物的市场。因此,这种税,如用以维持国家,其所带来的若干利益,尚可在某种限度抵消其不便;若用以维持教会,那就除不便外,再也无利益可言了。
  课于土地生产物的赋税,有的是征收实物,有的是依某种评价征收货币。
  教区牧师和住在自己田庄内的小乡绅,有时觉得以实物收取什一税或地租,也许有若干利益。因为,他征集的分量既少,所从征集的区域又小,所以对每一部分应收实物的收集和处理,自己通能亲自监视。可是,一个住在大都市而有大资产的绅士,如对于其散在各地的田庄的地租,亦征收实物,那就不免要蒙受其承办人及代理人怠慢的危险,尤其是这般人舞弊的危硷。至于税吏由滥权溺职所加于君主的损失,那无疑还要大得多。一个普通人,那怕凡事极其粗心大意,但与小心谨慎的君主比较,对干督视使用人那一点,恐怕要强得多。公家收入,如以实物征收,由于税吏胡乱处理所遭的损失,实际纳到国库的,往往不过人民所出之一小部分。然而中国公家收入的若干部分,据说就是这样征收的。中国大官及其税吏们,无疑的都乐得保持这种征税惯例,因为征收实物,是远较征收货币容易舞弊多了。
  土地生产物税征收货币,有的是按照随市场价格变动而变动的评价;有的则是按照一定不变的评价,例如,市场状态无论如何变动,一蒲式耳小麦总是评作同一货币价格。以前法征收的税的税额,不过随耕作勤惰对实际生产物所生的变动而变动,以后法征收的税的税额,就不但随土地生产物上的变动而变动,而且会随贵金属价值的变动,乃至随各时代同名铸币所含的贵金属分量的变动而变动。因此,就前法言,税额对于土地实际生产物的价值,总是保持同一的比例;就后法言,税额对干那个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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