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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的民主-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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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来源应当经常记在心中),而这两种成分在别处总是互相排斥的,但在美国却几乎彼此融合起来,而且结合得非常之好。我们说的这两种成分,是指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    
  新英格兰的建设者们既是自己教派的热心拥护者,又是大胆的革新者。尽管他们的某些宗教见解失于偏颇,但他们却不怀任何政治偏见。    
  因此,出现了两种各不相同但又互不敌对的趋势。无论是在民情方面,还是在法律方面,这两种趋势到处可见。    
  人们出于宗教观念而抛弃了自己的朋友、家庭和国家。我们尽可完全相信,他们为了追求这种精神上的享受,确实付出了相当高昂的代价。但是,我们又可以看到,他们几乎又以同样的狂热去寻求物质财富和精神享乐,认为天堂在彼世,而幸福和自由却在此生。    
  在他们看来,政治原则、法律和各种人为设施,好象都是可以创造的,而且可以按照他们的意志加以改变和组合。    
  在他们面前,社会内部产生的束缚社会前进的障碍低头了,许多世纪以来控制世界的旧思想吃不开了,一条几乎没有止境的大道和一片一望无际的原野展现出来。人类的理性在这平原野上驰骋,从四面八方向他们涌来,但在它到达政治世界的极限时便自动停下,颤抖起来,不敢发挥其惊人的威力,甚至开始怀疑自己,放弃改革的要求,控制自己不去揭开圣殿的帷幔,毕恭毕敬地跪倒在它未加争辩就接受了的真理的面前。    
  因此,在精神世界,一切都是按部就班,有条不紊,预先得知和预先决定的;而在政治世界,一切都是经常变动,互有争执,显得不安定的。在前一个世界,是消极然而又是自愿的服从;而在后一个世界,则是轻视经验和蔑视一切权威的独立。    
  这两种看来互不相容的趋势,却不彼此加害,而是携手前进,表示愿意互相支持。    
  宗教认为公民自由是人的权利的高尚行使,而政治世界则是创世主为人智开辟的活动园地。宗教在它本身的领域内是自由和强大的,满足于为它准备的地位,并在知道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依靠压服人心来进行统治的时候,它的帝国才能建设得最好。    
  自由认为宗教是自己的战友和胜利伙伴,是自己婴儿时期的摇篮和后来的各项权利的神赐依据。自由视宗教为民情的保卫者,而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    
  英裔美国人的法律和习惯的某些特点的产生原因在最完备的民主政体中保留的某些贵族惩治制度残余——何以会有这些残余——应当仔细区分哪些东西是来自清教派的和哪些东西是来自英国人的到世上来,他的童请读者不要从上述的一切得出过于一般化和过于绝对化的结论。初期移民的社会条件、宗教和民情,对他们新国家的命运无疑发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是,新社会的建立并非起因于这些东西,因为社会的起点只存在于社会本身。任何人都不能同过去完全脱离关系,不管他们是有心还是无意,都会在自己固有的观念和习惯中混有来自教育和祖国传统的观念和习惯。    
  因此,要想了解和评价今天的英裔美国人,就必须仔细区分来源于清教派的东西和来源于英国人的东西。    
  在美国,人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法律和习惯与周围的事物并不适应。一些法律好象是根据一种与美国的立法主旨完全相反的精神制定出来的,一些民情又仿佛与社会情况的总体格格不入。假如这些英国殖民地是在遥远的古代建立的,假如它们的起源已随岁月的流逝而不可考,那么问题就无法解决了。    
  我只引一个例子来阐述我的想法。    
  美国的民事和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告人的处置只规定两种办法:收监和保释。诉讼开始时首先要求被告人交付保证金,如被告人拒不交纳,则将他收监关押。然后,再审理被控告的事实或罪状的轻重。    
  显而易见,这样的立法是敌视穷人,而只对富人有利。    
  穷人并非总是有钱可交保证金,即使在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假如他不得不在狱中等候公道,那他的被迫关押很快就会给他带来不幸。    
  相反,富人在民事案件中总是可以逃脱监禁。更有甚者,他们虽然犯了罪,却可轻易逃避应受的惩罚,因为交了保证金以后,他们可以躲藏起来。因此可以说,法律上规定的惩罚,对于富人来说只不过是罚款而已。还有什么立法能比这种立法更具贵族立法的特点呢?    
  然而在美国,立法的正是穷人,而他们在这方面通常总是考虑社会的最大利益。    
  只有在英国能够找到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因为我所说的这些法律本来是英国的法律。尽管这些法律与美国立法的主旨和美国人的基本思想相抵触,但是美国人还是把它们照搬过来。    
  在一个民族最不容易改变的事物当中,仅次于习惯的,就要数民法了。只有搞法律的人熟悉民法,也就是说,只有那些学过法律、能够找出理由把法律解释成好法或坏法、从维护法律当中可以直接获利的人,才熟悉民法。民族的大部分成员不解其中的奥妙,只能从个别的案例中看到这些法律的作用,很难识别它们的倾向性,而是不加思索地予以服从。    
  这只是一个例子,我还可以举出其他许多例子。    
  美国社会呈现的画面(如果我可以这样说的话)覆有一层民主的外罩,透过这层外罩随时可以看到贵族制度的遗痕。           
《论美国的民主》 
托克维尔著 董果良译        
第三章 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    
   社会情况一般说来是事实的产物,有时也是法律的产物,而更多的是两者联合的产物。但是,社会情况一旦确立,它又可以成为规制国民行为的大部分法律、习惯和思想的首要因素,凡非它所产生的,它都要加以改变。    
  因此,要了解一个民族的立法和民情,就得由研究它的社会情况开始。    
  英裔美国人社会情况的突出特点在于它本质上是民主的新英格兰的初期移民——他们之间的平等——南方推行的一些贵族法律——革命时期——继承法的改革——这项改革产生的后果——西部新成立的各州把平等推行到极限——学识上的平等对英裔美国人的社会情况可以有几种重要的看法,但有一种居于其余一切之上。    
  美国人的社会情况是非常民主的。自各殖民地建立之初就具有这个特点,而在今天表现得尤为明显。    
  我在上一章说过,在新英格兰海岸定居的移民,彼此之间极为平等。既使是贵族制度的萌芽,也从未被引进合众国的这一部分。在这一地区,只是学识可能产生影响。人们习惯于尊敬某几个姓氏,认为它们是知识和德行的代表。某些公民由于自己的声望而取得的权力,如果后来真是被儿子继承,或许也可以称之为贵族权力。    
  这是赫德森河以东的情形;而在该河西南,一直至佛罗里达,就不是如此。    
  在赫德森河西南的大部分州里,有从英国来的大地主定居。他们把贵族制度的原则和英国的继承法也带到了这里。我已解释过美国未能建立贵族政体的一些原因。这些原因在赫德森河西南一直发生作用,但在该河以东就作用不大。在南部,一个人利用奴隶可以耕种大片土地。因此,在新大陆的这一部分,有富有的大地主。但是,他们的影响却与欧洲贵族地主发生的影响完全不同,因为他们没有任何特权,奴隶给他们种地并没有使他们成为封建性的收租地主,从而他们对奴隶也不负保护责任。不过,赫德森河以南的大地主却形成了一个优越的阶级,这个阶级有其自己的观点和风尚,并且一般都成了当地政治活动的核心人物。他们是一种与人民群众只有微小差别的贵族,容易考虑群众的感情和利益,没有激起人们的爱或憎;但从整体说来,他们仍是一个虚弱和生命力不强的阶级。正是南部的这个阶级领导了起义,为美国革命提供了一些伟大人物。    
  在这个时期,整个社会都处于大动荡之中: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的斗争,使人民变成一股强大的力量和产生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的愿望;民主的自发力量活跃起来;人们努力摆脱宗主国的羁绊,极欲争取各种形式的独立,以致个人的影响逐渐失去作用;习惯和法律开始向同一个目标前进。    
  但在这里,继承法却使平等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使我感到惊异的是,古代和现代的法学家们,竟没有使继承法对人间事物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不错,它属于民法法规,但也是主要的政治措施,因为它对国家的社会情况具有异常重大的影响,而政治方面的法律不过是社会情况的表现形式。而且,继承法是以确切无疑和始终如一的形式对社会发生作用的,甚至可以说它也将影响尚未出生的世世代代。依靠继承法,人可以拥有左右人类未来的一种近乎神赐的权力。立法家一旦把公民的继承法制定出来,他就大可休息了,因为实施这项法律以后,他便无事可做了,即这项法律将象一部机器一样,自行开动,自行导向,朝着预定的目标前进。按照一定的方式制定的这种法律,随即把财产、不久以后又把权力积聚和集中起来,置于某一个人的手中。可以说,它使地上冒出了贵族。按另一种原则制定和按另一条道路发展时,它的作用的速度还会更快,但这时它是分化、分裂和分割财产与权势。有时,它的进展快得使人吃惊,而在人们感到无法制止它的时候,甚至要想法为它设置种种障碍。人们想用种种反措施来抵消它的作用,结果是徒劳无功!它不是把前进途中遇到的一切障碍打得粉身碎骨,就是使它们化为齑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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