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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离婚已经一两年了,他们对外仍然保密。这是一种什么心理?子女如果当官了、发财了、事业有成了,他们还要保密吗?显然不会。夫妻离婚,双方的父母都会为自己子女在生活上、下次婚姻的处理上增添无限忧愁,生出许多牵挂,有的甚至还会忧虑成疾,不治而亡。
第三,容易引发不好的舆论。
有人认为:脚正不怕鞋歪,身正不怕影斜。只要走得正、行得正,不怕别人说三道四。离婚另娶或者另嫁,步步都按法律规定办,不侵害他人利益,不危害社会,没什么可怕人的。这也对。但人们都生活在社会中,应当客观地面对社会现状。我们身边的人,有许多愿意关心他人私生活,一个人的形象如何,就靠社会舆论。完全不考虑舆论,走向另一个极端也不对。
第四,很难保证再婚一定会百分之百地成功。
离婚以后,下一步的生活怎么安排就会摆在面前。如果终身不娶不嫁,生活中是否会遇到困难?年老了完全依靠子女照顾,会不会给子女增添麻烦?没有子女的咋办?如果再婚,一定会百分之百地成功吗?再婚,婚姻状况相当复杂,各种关系不易处理好。如与继子女的关系,与前配偶在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关系,还有再婚配偶与其前配偶的关系,等等。
第五,离婚、再婚影响工作、学习、经营、创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总之,把离婚的利弊比较一下,在一般情况下,弊要大于利。当然,也有些时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再在一起生活,不仅严重影响工作,还有可能酿成凶杀案件,如果是这样,那只好离婚。
离婚是不幸的。人在恋爱、结婚的时候,就应该想到,并且应当努力避免它的光临。夫妻之间产生了矛盾,有了纠纷,尽管可以化解,但还是最好别出纠纷,少闹矛盾。这正像一根扁担断了,尽管可以把它再接上,但还是不要让它断开好。当然也可以把这根断了的扁担扔了,再换一根新的,但我认为,既然把一根扁担拿到手,就要想到它有断裂的可能,最好先采取预防措施,别让它断开。
有些生活阅历的人都知道,珍惜爱情,维持家庭的和睦,这是获取人生幸福的重要手段。
离婚、复婚与再婚夫妻长期不和离婚可能增多
为什么要离婚?当然是因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为什么会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目前看,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
一是感情转移。这主要是一方的地位、经济情况发生了变化,如升迁或者降职,入狱或者破产等等,从而引起了双方心理上的变化,导致感情发生转移。
二是夫妻感情长期不和。夫妻之间长期不能接纳对方,双方不能在一起交谈,不能沟通感情,随着子女的逐渐长大,维系他们夫妻关系的纽带也就逐渐失去了作用,这就使本来没有多少感情的夫妻关系产生了裂痕,并且逐渐走向离异。
三是缺乏互相理解。有些男人把工作、事业的失意,或者是因为下岗、生意赔本等不如意的事情,都归咎于妻子的帮助不利,认为妻子不是自己的好助手,把妻子当成事业失败的替罪羊,从而嫌弃妻子。也有的女人因为自己长期屈从丈夫,得不到重视,没有爱,不被尊重,终日劳累却得不到关心和体贴,因而觉得自己嫁错了郎。遇到这些情况,在二人不能及时沟通、交谈,不能互相理解的情况下,再遇不良外因条件,就很容易导致离婚。
四是因为对双方的亲属关系没处理好,产生矛盾,从而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和睦。在生活中,不可能不与亲属、亲友来往。与这些人产生了矛盾,如果不能及时解决,必然会引起夫妻之间的不合。在实践中,因为婆媳关系没处理好,或者是因为姑嫂之间不和睦,最后促使夫妻两人离婚的现象也常有发生。
五是性生活长期不协调。男女结婚,不仅仅是在一起吃饭、睡觉,也不单单是工作上的互相帮助,性生活是夫妻之间的重要内容。如果性生活不协调,一方在生理上得不到满足,就会对婚姻生活产生厌倦,进而对对方产生憎恶感。性生活得不到满足的人往往希望通过离婚之后的再婚,或者是通过婚外恋来弥补性生活的不协调。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因为性生活不协调而离婚的所占比例很大。
六是夫妻之间不信任。结婚后,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大,工作、生活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种状况会使人对对方的感情需求关注不够,忽视或者减少了与对方的交流。对妻子来说,如果丈夫因为工作忙而回来晚了,就会怀疑他是不是有外遇。对丈夫来说,看到妻子与其他男人交往,也可能认为她有外心等等。在这些不信任,互相猜疑中,就会产生捉奸、盯梢等事情的发生。如遇他人挑拨或者诱惑,极易使夫妻感情破裂。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夫妻走上法庭离婚,是长期感情不和的结果。在实践中,导致夫妻离婚的原因很多,人们应该注意观察,认真思考,不应该使夫妻之间的矛盾堆积如山,应当及时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努力避免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因素的增多,应当时时注意维护婚姻关系。
离婚、复婚与再婚离婚并非都得去法院
协议离婚可把手续办
有些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只要离婚,就得去法院打官司,其实不是这样。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在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方面不存在争议,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明,婚姻关系也就解除了。这就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结婚证明,从而确立了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拿到的是一份离婚证明,从而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用这种协议的方法离婚,其好处是,不仅手续简便,而且使双方能够友好地分手,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以致造成更深的敌对情绪。用这种方式离婚,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细节,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权,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因此是一种比较好的离婚方法。当然,这种协议离婚也有弊端,这就是有的当事人不考虑婚姻所承担的责任和社会利益而草率离婚,也容易使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等问题而虚假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31条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男女双方必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去登记离婚。凡是没有《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也就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
二是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当到法院去,依照诉讼程序,并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三是要求离婚的双方必须是出于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意见必须一致,而不是虚假的,不是一方胁迫另一方离婚。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属实,将不予登记离婚:有的仅仅是由于双方一时之气,或者是感情冲动而离婚,并不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有的是一方用打骂、虐待、威吓的手段,胁迫另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一方采取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家长或者第三者胁迫一方同意离婚;有的是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者是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虚假离婚……这些都不属于真实、自愿的离婚,不符合登记离婚的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离婚。
四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必须是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恰当、合理地安排,并且达成一致协议,没有争议。
五是双方必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处理,没有争议。
六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必须合乎国家法律规定,不能以此来逃避法律、逃避债务,从而达到个人目的。另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不仅有协议,没有争议,而且这种协议不得侵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不得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利益。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或者与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外国人,除了应当出具本人的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或者是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协议离婚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