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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好处。”既然手段并非比目的更重要,那么“荣誉比生命还要宝贵”这一被人大肆渲染的格言就是,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一种言过其实的说法。关于公民荣誉我就谈到这里。公职荣誉亦即等于人们普遍认为:担任公职的人真正具备了所要求的素质,他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一丝不苟地履行他的公务员职责。一个人在国家事务中越发挥重要的作用,亦即他的职位越高,产生的影响越大,大众对于他的与其职位相应的智力素质和道德品质的要求就越高。所以,官员拥有更高一级的荣誉,而显示他的这一荣誉的是他的头衔、勋章,以及他人对他毕恭毕敬的态度。根据同样的标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也决定了相应特殊一级的荣誉,虽然大众在判断社会地位的重要性这一问题上存在能力上的问题。正因为这样,地位在显示荣誉方面被打了折扣。但是,人们总是把更高的荣誉给予承担和履行不一般责任的人,而并非普通市民。后者的荣誉主要是基于构成荣誉的那些否定的内容。公职荣誉还进一步要求担任公务职责的人,对其所担任的职位保持尊敬。这是出于对他的同僚和他的继任者的考虑。要做到这一点,他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除此之外,他不可以对一切针对他个人或者他所担任职务的攻击听之任之;换句话说,他不能对诸如他没有严格执行其官员职责或者他那职位对公众的福祉无所建树等言论无动于衷。相反,他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证明这些攻击是不公正的。拥有公职荣誉的人还包括为国家效力的人、医生、公校教师,甚至公校的毕业生,亦即每一个被官方宣布为具备资格从事某一精神思想方面的工作而自己又自愿承诺投身于这样的工作的人。一句话,所有这一类为公众服务的人亦都享有公务官员的荣誉。真正的军人荣誉也属于公职荣誉一类,这是基于这一事实:每一个自愿保卫自己国家的人实际上具备了勇气、力量和坚强等必需的素质;并且,他准备着誓死保卫自己的国家,不会为了这世上的任何东西而抛弃已经宣誓效忠的旗帜。在此,公职荣誉一词我采用了比常规广泛得多的含意;公职荣誉的常规含意只是公民对一般公职所具有的敬意而已。至于性别的荣誉,在我看来,则需要我们进行更为仔细的考察,并应对其原则下一番究本寻源的工夫。这也将证实:所有种种的荣誉毕竟都是基于实用利益的考虑。就其本质而言,性别荣誉可分为女性荣誉和男性荣誉;并且,从男、女双方各自的角度看,都可以把这种荣誉完全地理解为“团队精神”。但女性荣誉远比男性荣誉重要,因为女性与异性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在女性的生活当中至为重要。因此,女性荣誉就是人们这样的认可:作为未出嫁的女孩子,她还从没有把自己献给过哪一个男人;而作为妻子,她只把自己献给她的丈夫。人们如此认可的重要性是由下面的道理所决定的。女性从男性那里要求和期待一切她需要的和渴望的东西。男性则从女性那里主要地、直接地只要求得到一样东西。因此,双方必须作出这样的安排:男方可以从女方那里得到他要的那一样东西,但条件是他必须承担照顾女方一切的任务,以及双方的结合所生下的子女。所有女性的福祉都有赖于这一安排。要实施这一安排,女性就有必要团结起来,显示“团队精神。”这样,女性就要形成一个整体,紧密团结以对抗她们共同的敌人男性,因为男性通过得之于自然的、优越的身体和思想力量,占有了人世间所有的好处。女性必须征服他们和俘虏他们;只有通过占有他们,女性才可以占有那些人世间的好处。为此目的,女性荣誉的训诫格言就是:绝对不能和男人发生非婚姻关系的性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强迫男性结婚这是他们的一种投降;只有通过这样做,女性才能得到保障。但要完美地达到这一目的则只有通过严格执行上述的训诫规定。所以,全体女性都以一种真正的团队精神密切留意着其他女性成员是否恪守这一训诫。因此,每一个由于进行非婚姻的性行为而背叛了全体女性的女孩子,都遭到她的同一性别的人的排斥、驱逐,并被打上耻辱的印记;因为一旦这种行为成为普遍,女性的福祉就会受到破坏。这个女人也就此失去了她的荣誉。再也没有一个女人可以跟她交往,人们躲避她,就像躲避一个发臭的人。与此相同的命运也降临在一个与男人通奸的女人头上,因为对于这个女人的丈夫来说,她没有遵守她与丈夫所签下的投降合约。由于出现这样的事情,男性会害怕不敢再签订这样的条约了。而女性的解救却全赖男性签订的合约。除此之外,因为通奸的女人粗暴地破坏了自己的承诺,并且她的做法带有欺骗的成份,所以,她失去女性荣誉的同时,也失去了公民的荣誉。因此,人们会有这种带原谅的说法,“一个失足的女孩子”,但却不会说“一个失足的女人”。在前一种情况下,
诱奸者可以通过以与那女孩结婚的方式使她重获清白;但在后一种情况,尽管通奸妇人离婚以后,那个通奸的男人也无法让她重获清白之身。在得到这一清晰的见解以后,我们看到女性荣誉原则的基石就是一种有益和必需的、但却是经过精打细算、建筑于实际利益之上的集体精神。这样,我们就能知道这种女性荣誉对于女性的存在所具有的巨大重要性。因此,这种荣誉具有一种巨大的相对价值,但这价值却不是绝对的;它不是那种超越了生命和生命之目的,因而也只能以生命为代价去取得的那种价值。因此,我们无法为卢克利斯和维吉尼斯的那些夸张、流于悲闹剧的所为喝彩。所以,爱弥尼亚加洛蒂的结局有某些令人反感的成份,以致我们离开剧场的时候,心情都相当糟糕。在另一方面,撇下女性荣誉不提,我们却忍不住要同情《艾格蒙特》中的克拉森。把女性荣誉的原则推至极端就会像很多事情那样,为了手段而忘记了目的。因此把女性荣誉如此夸大也就是赋予了这种荣誉一种绝对的价值,但女性荣誉比起所有其他荣誉都更具备一种相对的价值。事实上,我们可以说,女性荣誉的价值只是一种习俗的常规意义上的价值。关于这一点,从托马修斯的《论情妇》一书中可以看到:在过去几乎所有的国家和时期,直至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纳妾在法律上是被允许和承认的。根据这一法律,小妾可以维持她的荣誉;古巴比伦的米利泰庙就更不用说了。当然,也有一些国家的情形,使婚姻的外在形式成为不可能,特别是在一些天主教的国家。在那里,是没有离婚的。在我看来,对于统治者来说,如果他们拥有情妇,而不是与她们缔结不相匹配的婚姻,那这样的做法会更加合乎道德。因为出自这不匹配的婚姻的子女,在合法的继承者死了以后,就会提出继承的要求。因此,这种婚姻引起内战的可能性总会存在,尽管这种可能性很小。并且,这样的一种不般配的婚姻,也就是说,把所有外在情况置之度外而缔结的婚姻,从根本上就是对女人和教士作出的妥协而对这两类人我们都要小心尽可能地不要作出让步。我们还要进一步考虑到:国家里面每个男人都可以娶到自己心仪的女人,只有一个男人被剥夺了这一自然的权利。这个可怜的男人就是一国之君。他求婚的手属于他的国家,这只手只能为着国家的理由交付出去。并且,他是一个凡人,他也渴望能够随心所欲一回。因此,阻止或责备君王试图拥有一个情妇,是既不公正,也不感恩的行为,同时,也是狭隘的。当然,这个情妇可不能给国家统治施加任何影响。至于遵守女性荣誉方面,从这个情妇的角度来看,她在某种程度上是一个普遍规则之外的人。这是因为她把自己给予了一个爱她、而她又爱的男人,但这个男人却永远不可能对她明媒正娶。一般来说,女性荣誉所带来的众多血腥的牺牲婴儿惨遭杀戮、母亲自杀都显示出女性荣誉原则并不纯粹出自天然。当然,一个女孩子违反法律把自己交给了男人,这样做是对她所属的整个女性性别的人犯下的失信行为,虽然这种信约是一种心照不宣、没有经过郑重宣誓所定下的。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女孩子的利益会受到自己行为的最直接的损害,因此原因,在这件事情上,她的愚蠢更甚于她的卑劣。男性荣誉是由女性荣誉引出的。这对立的另一方的团队精神,要求每一个缔结婚姻、亦即签订了对对立一方有利的投降盟约的男性,密切留意这一协定是否得以执行,以防止由于执行盟约的马虎、松懈使此协定失去其坚固性。而男人既然为这桩交易付出了一切,人们会确保他达到他进行这桩交易的目的,亦即他能独自占有这个女人。因此,男性荣誉要求男性必须对其妻子破坏婚姻的行为感到愤慨,并至少要通过与她分离来惩罚她。如果他睁着眼睛容忍妻子的所为,他就将被整个男性社会打上耻辱的印记。不过,这种耻辱并不如蒙受失去女性荣誉的耻辱那么严重。相反,这只是一个小小的瑕疵,因为对于男性而言,他有众多其他主要的社会关系,与女性的关系的重要性只是次一级的。新时代两个伟大戏剧诗人分别两次把男性荣誉作为其作品的主题:莎士比亚在《奥塞罗》和《冬天的故事》及卡尔德隆在《医生的荣誉》和《秘密的侮辱、秘密的报复》。除此之外,男性荣誉要求只是对女人,而不是对这个女人的奸夫作出惩罚,对后者的惩罚则超出了需要。这一点证实了男性荣誉源自于男性的团队精神。至此为止,我所考察了的种种不同形式和原理根据的荣誉普遍存在于各个民族和各个时代,虽然女性荣誉的原则根据经证实有过区域性的、短时间的些微改变。相比之下,一种荣誉却是完全有别于上述各处普遍存在的种种荣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