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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与社会秩序-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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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而是科学的道德与日常行为的道德在冲突。”当然,这种冲突是存在的,而且不可能只由良好的愿望解释清楚。的确,对于这种冲突的存在有更多的理由,因为科学的确是在其本身的精神价值中产生的,而不是产生于一系列临时原则,这些原则在面临来自其他社会因素的反对时也许会更容易屈服。我们已经看到,科学的社会后果之一是其批判理性对其他社会活动的传统道德的挑战。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后果不是故意的,它是科学精神的直接表现,如果这种精神是完全得到坚持的,它必定会得到表现。这是精神的本性。科学的精神与其他社会伦理之间的这种非故意的冲突,是我们社会的一种内在的特征。    
  但是这种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有非常之多的科学家不承认其他价值在我们社会中的重要性,他们那些外行兄弟也许比他们更甚。一种明确的实证主义偏见的被害者如此之多,确实,他们甚至否定科学本身是建立在这些价值之上。这种偏见有时使他们不正确地假定科学的方法是一种人类判断之充分的、唯一无二的形式。与十九世纪末相比,我们现在已经更无疑地看到这不是正确的。如同我们在第三章曾经试图表明的,我们看到做为一个整体的社会是建立在一系列道德价值之上的,而科学总是在这些价值的范围之内发挥作用。这些社会价值提出某些非经验的问题,即意义、邪恶、正义和拯救的问题,只关心经验问题的科学是不能对这些问题给出答案的。在面对竞争性伦理时,科学的热情在对所有伦理进行某种衡量时是一种普遍的特征。如果这个事实被理解,那么如果不是全部,我们也可以避免所引起的某些道德冲突。    
  B.科学的社会责任     
  因为我们对科学的社会后果的认识不断增加,所以最近在所有方面都已经出现了对于我们所谈到的科学的“社会责任”的关心的扩大与加强。在科学家们自己当中,当然,特别是在核物理学家们(他们看到他们自己最明显地与原子弹有紧密的联系)之中,这种增长了的关心最明显。李·杜布里奇( Lee    
  DuBrid-ge)是我们早些时候曾提到过的,在战争期间任加利福尼亚技术研究院主席和麻省理工学院的放射实验室主任,他因此成为一名在其同事中广为人熟知的科学家,他近来谈到了他们态度的改变。他说;“我想,战争的最后结果是,今天的科学家比战前略微更情愿做为市民而发挥他们的作用。”然而,在这一普遍的态度变化之中,不同科学家的特殊反应有所不同。所持观点至少已经有了三种类型,做为一种对科学的社会责任的分析,没有一类观点是相当令人满意的,但是每一类观点都揭示了科学的某种特点,这些特点应该包括在一种更确当的陈述之中。    
  一种为许多科学家所持的观点是,他们对于他们的发现与发明的后果具有某种一般种类的社会责任,因而从一种更精确地确定这种社会责任的观点出发,他们马上就有责任来重新考虑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这种观点由一个我们在第五章中曾提到过的组织——原子科学家联盟——以其最有组织的和最活跃的形式表达出来。阅读并编辑《原子科学家通报》的科学家们也持这种观点.他们中的许多人是原子科学家联盟的成员。持这一立场的科学家们已经做出了非常热心和非常有益的尝试,试图向普通公众澄清新的利用原子能之可能性(例如,氢弹)的重要意义。他们的意见和警告做为由科学家们站在一种特殊的立场做出的权威性评论,已经广泛发表在报纸上,以使公众摆脱偏见。    
  另一种反应是相当明确地承认对于科学之社会后果的总责任,并且试图阻滞其中某些最令人憎恶的后果。持这种他们对社会负有道义责任的极端观点的科学家似乎很少。最著名的例子是诺伯特·维纳教授,他公开宣布他不打算发表任何“可能会在一些无责任感的军事家手中造成伤害的”未来的工作。许多科学家也公开批评维纳持这一立场,说他的行动完全是不现实的,即使他的打算完全是善意的。对维纳的批评正确地指出,要实现他的目的,他就不得不完全停止他的科学工作,因为他不可能预见到他的成果的使用会是什么。实际上,他的工作对于美国军事已经有了相当大的用处,既有间接的,也有直接的。    
  第三种反应表达的是愤恨,既有科学家们自己对出其不意地承担太多的社会责任的不满,也有对外行人把这样的责任强加给科学家的不满。1946年诺贝尔物理学奖金获得者帕西·布里奇曼教授,长期以来一直关心科学的社会责任,他是持这种观点的最著名的科学家。在一篇关于这个问题的一般性文章中,他痛切地谈到“科学家对于社会利用他们的发现负责的神话”,而且他尖锐地劝告科学家们别承担“轻率强加的责任,这种承担对于我来说有过多的让步的味道,并且也是缺乏自重的。”布里奇曼教授不是象牙塔中的居住者,因此他的言论在科学家们当中传达着巨大的道德力量。他在科学界不是一个回避道德责任的人,当他在1939年发表他的“声明”时,他已经拨开疑雾表明了这一点,他把所有极权主义国家的科学家挡在其实验室门外,因为他正在做的发现会对那些国家的军事力量有直接的用处。他对科学及其在一个“自由”社会中的地位也一直全然没有积极的兴趣。    
  那么,科学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呢?一位科学家应该感到由这三种观点中任何一种所表达的他的道德责任吗?我们在能够试图回答这些问题之前,必须回顾一下我们已经讨论过的科学的某些特征。    
  我们必须回顾的第一个特征是我们刚刚说过的,即科学的社会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因为科学在我们的社会中具有独特的强有力地位,所以它将不断地与社会的其他部分互动,既对于良好的事情也对于糟糕的事情。简言之,同科学打交道有时是很困难的,有时是令人高兴的,我们只能靠学会稍微更适当地应付科学的社会后果来做到这一点。我们已经看到,这个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一种社会安排和社会价值的问题,靠自然科学无论在什么程度上都不可能有解决办法。正是这种“社会问题”提出了科学的社会责任这个问题。    
  我们必须牢记的科学之第二种特征是,我们不可能在总体上,特别是在长期预言某种科学发现将具有何种特殊的社会后果。例如,原子科学直接依赖于伦琴的X-射线的发现,然而没有人能从他的研究(大约发生于1900年)中预计其今天对于原子能会有重要意义。或者,举一个伦琴的发现的“好”后果,例如对于癌症治疗的影响。科学发现越基础,它所具有的直接与间接后果的数量很可能越多,预言其多重的好应用与坏应用就越困难。像X-射线这样的例子在科学史中不计其数。即使是那些小发现最终也有收敛性影响,当这些影响产生时是不可能被预计到的,这一点也是确实的。科学是一种累积性结构,每一位研究者为此添砖加瓦,其总体经常以某些方式被综合并且被利用,对于这些方式,任何单个的科学家个人都不可能预见到。维纳教授的观点忽略了科学的这种基本特征。    
  最后,我们必须记住科学在很远的范围,在某种真空中并不具有它的社会后果,科学是与社会的其余部分不断地互动以产生这些后果。拿最明显的一般状况来说,我们知道,这个或那个政府或政党对科学的利用是不同的,在战争和在和平时期对科学的利用是不同的,在繁荣和在经济萧条时期对科学的利用也是不同的。社会因素也是确实的变量,它们时时都在同科学相互作用,因此人们只好放弃对科学的非现实态度,即认为科学之单独的影响在一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多重的原因。    
  或许,所有这些将澄清这一点,即无论是做为一个整体的科学家还是单独的科学家个人都不能以任何敏感直接的方式被认为是对他们的活动的社会后果负有责任。正是我们的社会的各部分的专门化和相互依赖性使得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牵连到这些社会后果中。例如,我们所有人都或多或少地牵扯到战争的责任,如果这种说法完全被认为是考察问题的一个有用的方式的话。在今天,核科学家与战争的联系只不过比社会中其他的团体似乎更直接而已。不能只把责任推给科学,就是说,社会所有成员对于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都必须承担某种程度的责任。我们现在已经看到,科学的社会后果(所谓的令人迷惑不解地)是社会和政治的问题,它们只能通过社会和政治的过程加以控制,在某种程度上它们完全可以被控制。科学家们不可能被允许在社会中抢先取得社会和政治的地位,即使他们想这样做。因为做为科学家,他们与其他人相比在这种地位上并不更加胜任,有时也并非更加不胜任。当然,由于他们所受的训练以及经验甚少,科学家们在这方面不是专家。克列孟梭(Clemenceau)、曾经说过,战争太重要了,以至并不依赖军事。同样,科学及其后果太重要了,以至并不依赖科学家。在这两种情况下,手段对于我们的社会目的是过分重要了,以至并不完全依赖使用这些手段的专家。他们与所有对我们的社会目的负有责任的人有关。    
  按这种观点,如果我们可以稍微更严密地看看战争的情况,我们中的一些人就会过分强调科学在引导战争和在阻止战争中的重要性。虽然在人类历史中,科学不断地改变战争的手段,就如同科学改变我们所有其他的社会手段一样,但是战争是一种完全脱离于它所利用的特定科学的社会实在。战争早在毒气发明以前很久就是邪恶的,在第一次世界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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