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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永廷
「摘 要」1。《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依据以及出台背景;2。《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3。《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联系;4。《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企业会计制度》简化的主要内容;5。《小企业会计制度》主要核算规定及与税法规定比较。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制定依据以及出台背景
小企业不仅在数量上占我国工业企业法人总数近95% ,而且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安排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财务会计的角度看,由于小企业有着与大中型企业不同的特点,小企业财务报告的详细程度、报告对象、报告方式等均应有别于大中型企业,因而对小企业应该实行差别报告(Differential Reporting)制度。
为了规范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正式发布《小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实施,取代过去各种会计制度。小企业必须在2005年1月1日起,结束旧账,建立新账,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一)制定依据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以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1993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基本准则》为依据,以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为蓝本,参照已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所制定的。
《小企业会计制度》是继《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后又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大举措。它的制定是为了完善我国的会计核算制度,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从而规范我国小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以真实、完整地反映小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制定背景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有着其特定的背景:
1、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1992、1993年我国先后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分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简称“两则两制”)。“两则两制”的实施,初步实现了我国企业会计核算模式从传统计划经济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转换,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化,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两则两制”在许多方面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现行的会计制度与小企业多元化经营、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现实情况严重不符。
(2)现行的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一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小企业的需要
2、《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而制定的
近几年,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一些管理当局却往往为了不同的目的操纵利润、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给投资者和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在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明确提出: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必须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正是这一立法环境的变化,促使了《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
3、制定《小企业会计制度》是实现会计标准国际化的需要
目前,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已制定了针对中、小企业的会计准则;美国在部分准则中已开始注意到差别财务报告问题;澳大利亚、德国等国家在商法中有特别规定,要求进行差别财务报告。欧盟、联合国国际会计准则与报告政府间专家组对中、小企业差别报告问题制定了法令或指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也已立项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国际会计准则。
加入世贸组织,参与经济国际化进程,要求我国的会计标准在主要方面与国际会计惯例一致。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正处于建设阶段,制定、发布《小企业会计制度》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规范体系的重要举措。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在我国建立差别报告规范体系,可以减轻小企业在会计核算和报告方面的负担,节约会计核算成本;财务人员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企业内部控制、财务分析和决策等工作上来,提高小企业的管理水平。
二、《小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
(一)《小企业会计制度》总体实施范围
小企业制度总说明第二条规定:“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范围——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小企业:
1。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
2。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即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中小企业(规模)标准暂行规定 (单位:人、万元)
小型企业(条件之一) 中型企业(同时满足)
人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人数 销售额 资产总额
工业 3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300…2000 3000…30000 4000…40000
建筑业 600以下 3000以下 4000以下 600…3000 3000…30000 4000…40000
批发业 100以下 3000以下 100…200 3000…30000
零售业 100以下 1000以下 100…500 1000…15000
交通运输业 500以下 3000以下 500…3000 3000…30000
住宿业 400以下 3000以下 400…1000 3000…30000
餐饮业 400以下 3000以下 400…800 3000…15000
农林牧渔企业 500以下 1000以下 500-3000 1000-15000
仓储企业 100以下 1000以下 100-500 1000-15000
房地产企业 100以下 1000以下 100-200 1000-15000
金融企业 100以下 5000以下 100-500 5000-50000
地质勘查和水利环境管理企业 500以下 1000以下 600-2000 2000-15000
文体、娱乐企业 200以下 3000以下 200-600 3000-15000
信息传输企业 100以下 3000以下 100-400 3000-30000
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企业 100以下 3000以下 100-300 3000-30000
租赁企业 100以下 1000以下 100-300 1000-15000
商务及科技服务企业 100以下 1000以下 100-400 1000-15000
居民服务企业 200以下 1000以下 200-800 1000-15000
其他企业 100以下 1000以下 100-500 1000-15000
(二)具体适用范围
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总说明第三条以及财政部会计司对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讲解,我们对《小企业会计制度》具体适用范围理解如下:
(1)符合制度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也可以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2)小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或者《企业会计制度》,不能执行一个制度同时,选择执行另外一个制度。
(3)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4)公开筹资 按照本制度进行核算的小企业,若需要公开筹资(发行股票或债券等)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5)规模变化 如果因经营规模的变化导致连续三年不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应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6)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应按会计政策及其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个人独资、合伙小企业的适用问题:这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对独资、合伙小企业的特殊交易和所有者权益核算另行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特点;合伙人出资、所有者出资、合伙人往来)。
(8)外商投资及其他特殊小企业的适用范围问题:小企业制度发布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小企业适用该制度;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不适用;中介机构不适用。
(三)对“小企业”的理解
1、国际会计准则中小企业的界定:是否具有公共受托责任(定性标准),包括:(1)经营性质(2)股权结构(3)是否处于在分开市场上发行证券的过程中(4)是否属于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银行等金融机构(5)提供基础设施服务的企业等(能源等)。
2、我国小企业的具体情况:(1)融资情况(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民间筹资。(2)小企业的组织形式:绝大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其他: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3)小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情况:查账征收(大中型企业、小的公司制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独资、合伙和小的公司制企业);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4)小企业会计信息使用者的构成:税务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小企业所有者、国家有关宏观经济管